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反复,部分企业停工停产,劳动者居家隔离,妥善处理用工问题成为许多企业和劳动者关心的话题,本文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梳理,以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共建和谐稳定就业环境。
01
劳动关系
问题一
职工患新冠肺炎或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二
职工违反相关规定,有无经济补偿金?
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要求,职工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三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之规定,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02
劳动报酬、社保福利
问题一
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劳动报酬如何支付?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之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工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处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问题二
企业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
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内,职工不宜以企业暂时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用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可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03
工伤认定
问题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工伤如何认定?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冠肺炎应认定为工伤,相关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要求,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医疗期,医疗期期限和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被认定为工伤的新冠肺炎患者,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处理;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新冠肺炎患者,其工资报酬标准按照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04
复工
问题
职工未能如期复工,如何处理?
按照山东省《关于加快全省企业和项目建设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要求,解决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反映突出的员工返岗等问题,由于长途客运停运、外来人员管控、隔离观察等措施,如职工不能如期返工,应如实向单位汇报情况,并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及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处理。
05
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时效问题
问题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期限、诉讼时效的顺延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要求,确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有关权利,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有关规定。
新冠肺炎疫情是全社会共同面对的现实问题,唯有社会各界众志成城,携手互助,才能共克时艰,战胜疫情。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呼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秉持诚实守信、互帮互助的原则,依法依规化解劳动纠纷,共同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简介
张琳琳律师
商业犯罪与企业合规团队
联系电话:18353688517(微信同号)
张琳琳,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多年检察院工作经验,参与办理大量涉众金融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等刑事案件;熟悉检察机关侦监、公诉、控告申诉以及出庭公诉等业务流程;积极参加济南市历下区人社局、劳动仲裁委员会法律服务,办案经验丰富。
商业犯罪与企业合规团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商业模式呈现出多元化特点,新型业态也层出不穷。与此同时,自商业贿赂、劳工就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反垄断、政府采购、税务、贸易和关税等诸多方面的合规性挑战以及刑事法律风险,如影随形。因此,企业合规,已成为新形势下企业以及企业家的必然选择。国曜琴岛顺势而为,组建了一支在商业犯罪辩护、劳动合规、行政诉讼代理和企业治理方面办案经验丰富、专业优势突出、社会资源充足的合伙人领衔的商业犯罪与企业合规团队。
团队律师通过办理大量的由公安部、证监会等督办或交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商业犯罪案件,担任银保监、自然资源与规划、市场监管等监管部门的法律顾问,常年为大中型国有、民营企业提供合规法律服务,深谙工程、自然资源、能源、机械、航空、食品、医药、服装等行业运作模式、行业监管重点及刑事法律风险,能够为企业、企业家及高净值人士提供刑事风险防范、涉刑内部调查与举报控告、刑事危机处理与刑民交叉争议解决的一体化法律服务。
团队律师入驻和合劳动法律工作室,参与劳动仲裁委员会及劳动监察部门的调解及法律援助服务,致力于总工会主持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护课题研究,具备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全链条精准法律服务和企业用工管理、劳动合规体系的构建能力。
*版权声明:本栏目文章由国曜琴岛律师及专业团队提供,版权归原者所有,文章仅用于分享专业知识,传递行业信息,促进业界互通交流,如有不当之处,请后台联系我们,我们将立即更正或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