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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方权利维护的程序及要点分析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6.06.30




日常生活中,开车是一项技能,同时也是一种责任,交通事故重在预防。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仅导致财产损失的,事故各方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通过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后经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协商、诉讼途径处理,但是一旦涉及重大伤亡事故,就可能涉及过失犯罪,作为常见刑事犯罪,对受害方来讲,权利的维护则成为非常棘手的问题,一方面要治伤就医,一方面还要对相关事发证据收集和事实固定,甚者还要刑侦介入,无限次地穿梭于交警、事故发生地等多处来接受询问调查等,心力交瘁。


本文结合实务操作及可能遇到的问题,从受害方权利维护角度出发,对受害方维权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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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程序操作要点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实务中有两种方式去解决:


第一种是和解,适用于通常没有人伤,轻微剐蹭的情形,当事人双方会选择和解的方式来解决;


第二种是报警,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果逃逸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保险公司将拒赔。需要注意的是,如选择和解,一定要拍照留取档案,并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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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可由一名交警处理)


1、伤势轻微

2、财产损失 只有财损 无人伤

3、截肢案件 不能单纯地说是个轻微伤情 比较重大的伤情 截肢案件实务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4、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不能用简易程序


(三)简易程序事故认定


1、简易程序中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


2、简易程序中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警姓名及编号是打印上去的 普通程序的文书中交警的姓名和编号是需要手写上去的,加盖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专用章,简易程序不一定当天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简易程序中的复核


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1、审查程序

(1)程序性的审查,是否属于该辖区管辖,事故发生地点,确认该辖区管辖,如果不属于,是可以复核的一个点。

(2)伤者的签字是否是本人所签,每位伤者都应有一份事故认定书。

(3)交警的资质。


2、核对事实

(1)事故:时间、地点、天气,最基本的审查,事故的时间对事故的认定有影响,凌晨发生的事故,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对司机的注意义务、车辆灯光的检查是一个点,未尽安全驾驶义务、限速的义务,雨雪天气、雾霾天气等。时间、地点、人物。

(2)当事人信息

(3)车牌号

(4)保险公司,尤其是保险公司,人保、人寿?

(5)事故事实:描述是否准确、全面 不能有遗漏,是否记录在了事故认定书中,我们不存在的情形,是否记录在了事故认定书中

(6)当事人责任——法律适用

用什么样的法律依据,认定了我方什么样的过错,以及在事故成因分析中是否有问题 最重要的一部分事实审查


3、财产损失是否遗漏

(1)如名贵手表、包包等在交通事故中有损坏  可以找交警去做一个补充,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就人伤、财产损失做一个明确记载。

(2)名贵物品及时封存在交警处  便于证据的保存。


(五)交通事故处理阶段必备的基本信息,在我们后期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1、交通队调取信息

三证一单: 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保险单(三证一单非常重要的 特别是联系方式)。该证据在日后维权中具有重要作用。


①审查驾驶证、行驶证是否一致?有无驾驶证?行驶证与驾驶车型是否一致?是否属于盗抢车辆?

②确定赔偿对象:司机、车主、保险公司一致?不理赔的情况、车主、司机沟通和解。

③根据司机、车主的经常居住地、保险公司住所地或事发地 确定立案管辖法院是非常关键的,选择立案审理效率较高的法院立案能赢取更多的时间,实现权利维权的早日达成。

④调取三证一单的时候,注意车辆的性质,在车管所的信息里面就可以看到车辆类型。


2、车管所调取信息

①车管所调取信息:车主信息、号牌、车辆种类、状态、所有人的联系电话等。

②区分蓝牌和黄牌  军车、警车 不同的号牌不同背景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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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程序操作要点



(一)调查取证


1、调监控

(1)路段监控:事发路段调查取证,能不能拍到事故发生现场、事故发生经过的监控提供给交警,让他去做一个调取。

(2)商家监控:事发路段的商家,通常会自己安装一些监控,这个商家的监控是否拍到事发的经过,我们也可以提供给交警相关线索,让交警进行调取。

(3)过路车辆监控,旁边经过的车辆行车记录仪。


2、找证人

(1)微信、微博、抖音等自媒体转发、报社公告、张贴悬赏启示等方式 。

(2)目击证人联系交警。

(3)做笔录。


3、看现场

(1)路段是否有慢行、禁行标志。

(2)一些时段特殊规定重大事故中一定第一时间走访现场,调取对我们有利的一些点。


(二)把关检测报告


1、酒精检测

(1)检测方式与时间要求 

①被检测者是否是驾驶人本人 

②酒精检测的时间及时性

③鉴定机构资质

④送检时间不宜较长

⑤送检人必须是该案的处理的交警 

⑥结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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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速检测

方式有四种

(1)刹车痕迹 装有ABS的车辆 很少能有刹车痕迹

(2)车辆形态、撞击点

(3)参照物

(4)散落物抛物方式


3、车速技术检测

(1)制动

(2)灯光 电动车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争 上了非机动车号牌无需检测 未按照规定上号牌的情况下 电动车的确认要素

①是否具有人骑行功能 

②整车质量≤55KG

③最大设计时速≤25KM/h


4、衣物痕迹检测

5、撞击原因检测

6、是否系安全带检测


7、尸体检测  不能私自处理尸体

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尸体检验、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


8、重新申请检测

如鉴定报告与当事人描述不符,在拿到鉴定报告三日内可申请重新检测。


(三)责任划分及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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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复核程序操作实务



(一)什么情况下申请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复核需要准备的材料


1、复核申请书: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2、复核申请提交时间:领取事故认定书3日内

3、上一级交管部门:

交警大队→交警支队→交警总队


(三)复核思路——认定书错误


1、运用法条错误、基本信息错误→复核程序启动概率大 责任改变可能小

2、双方描述不一致→对责任划分不认可→复核/诉讼

双方描述不一致→责任无法划分→可复核、诉讼中争取赔偿比例


(四)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则

1、行为责任原则

2、因果关系原则

3、路权原则

4、安全原则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责任未作出的阶段,专业律师越早介入越好,律师可以根据情况作出评估,尽早作出判断和决策建议。律师也可以尽早地介入工作,律师还能协助与保险公司沟通,防止被低价赔偿方案诱导,开展从现场调查到检测报告步步为营,可以去调取监控、可以去走访当事人,或者去现场勘察,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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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肇事罪的入罪及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2000年11月15日发布 自2000年11月21日起实施。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1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常见的犯罪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鲁高法[2025]21号  2025年4月24日发布 2025年6月1日实施。


(二)交通肇事罪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三个月刑期。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人死亡,增加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一个月刑期。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六个月刑期。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人死亡,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六个月刑期。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人死亡,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二个月刑期。同时具有逃逸情节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人死亡,增加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同时具有逃逸情节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二个月刑期。同时具有逃逸情节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同时具有逃逸情节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人死亡,增加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一个月刑期。同时具有逃逸情节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同时具有逃逸情节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第三个量刑幅度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八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参照前档量刑幅度的规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超过基准刑的5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1)交通肇事后逃逸,被抓获归案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他人、由他人冒名顶替的;

(3)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的;

(4)没有赔偿且未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谅解的;

(5)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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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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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士杰,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领域为医药健康与人身损害、政府与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综合。


联系方式:15898818166(微信同号)

邮箱:fangshijie@guoyaoqind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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