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OA
CN
CN EN
曜说家事 | 案例分享: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实务分享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6.11.04
图片



《曜说家事》专栏由总部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主理,围绕离婚纠纷、抚养权争议、遗产继承、家族财富规划等法律议题,以专业视角解读热点问题,以真实案例剖析判决规则,以温暖笔触传递法律温度,倾力守护每一份家庭合法权益。



图片

案情前言

我国涉外婚姻持续增长,外国离婚判决可分两类:仅解除婚姻关系的身份性判决,以及同时含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的综合性判决。在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特别程序中,我国法院原则上仅审查并承认婚姻身份关系解除的效力,财产、子女抚养等判项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文结合实务,梳理办理流程与相关争议要点。



PART1

适用范围



1.主体要件:至少一方为中国公民。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一、二条,申请人应为中国公民,或系离婚原配偶为中国公民的外国公民;双方均系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承认范围限于婚姻关系解除。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二条,我国法院在特别程序中仅审查并承认婚姻身份关系解除;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PART2

管辖法院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处于国内时,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中院管辖,二者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申请人身处境外的,由其国内原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中院管辖。立案前应核实有无集中管辖规定。



PART3

申请材料



◾申请书,载明:双方身份;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判决结果及作出时间;受传唤及应诉情况;申请理由与请求;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外国离婚判决书正本;未载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须附外国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申请人系境外离婚案件原告的,应提交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的证明(传唤书或送达证明)。


◾身份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被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证件。


◾翻译件:一切外文材料均须附中文译本,由具备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并加盖专用章或公证,个人翻译不被认可。建议事先向受理法院确认译本要求。


◾公证认证:域外判决书等文书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须经所在国公证+ 外交或授权机构认证 + 中国使领馆认证。《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海牙公约)自2023年11月7日对我国生效,缔约国公文书仅需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的海牙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无需使领馆认证。境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依《规定》第十七条须经所在国公证并办理海牙或使领馆认证。办理前应核实文书出具国是否系海牙缔约国及有无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PART4

法院审查要点



材料通过初步审查后,法官一般询问申请人,通常无需被申请人到场,重点审查:


1.判决是否已生效。

◾判决书载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可作依据;未载明的须有生效证明。部分国家采“两步裁判”,如新加坡先出具临时判决(INTERIM JUDGMENT,未生效、可异议),期满后再出具最终离婚判决证明书(CERTIFICATE OF FINAL JUDGMENT (DIVORCE))。代理人需结合该国制度向法庭说明判决已生效。


2.被告是否合法传唤。

◾到庭的看判决中答辩记载;缺席判决的须审查是否合法传唤、有效送达。法官无主动查明外国法的义务,代理人应主动检索、举证外国程序规则,并说明中外制度差异。


3.婚姻基础情况。

◾现行法不作强制审查,但法官常会询问,代理人应事先熟悉离婚过程、原因及境外诉讼细节。


PART5

裁定与后果



◾经审查不存在法定不予承认情形的,法院裁定承认外国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的法律效力。依《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一)判决尚未生效;(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无管辖权;(三)判决系被告缺席且未获合法传唤作出;(四)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就同一离婚案件作出判决,或第三国就同一当事人间离婚案件的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承认;(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裁定书送达即生效、不得上诉,双方境内婚姻关系解除。需注意:当事人撤回申请的,补齐材料后可就同一外国判决再次申请;被裁定不予承认的,则不能重复申请,仅能国内另行起诉离婚。 材料齐全时,立案后通常一个月左右(个别案件十日内)可获裁定;材料瑕疵被驳回后再行起诉,往往拖延一两年。


◾另应注意裁定书表述:部分法院行文简略,仅写“承认该离婚判决效力” 而未限定婚姻解除部分,属文书瑕疵,不能当然推定财产、子女抚养判项一并获得承认与境内强制执行力。如承办法官经验不足,应主动沟通,建议裁定书明确限定承认范围为婚姻关系解除。



PART6

身份以外判项的承认



◾《规定》第二条明确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判项的承认执行 “不适用本规定”,其意是划定程序边界:本特别程序仅处理婚姻身份解除,财产、子女抚养判项不能在本案中一并申请。法院据此不予审查,并非曲解条文。若当事人希望在我国承认并执行上述判项,须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中院提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之诉,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执行的规定(如第 300 条的管辖权、合法传唤、申辩、欺诈、既判力及公共秩序保留等事由),并审查条约或互惠关系。两套程序相互独立,不可混同。


  结语   

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是专为婚姻身份解除设置的特别程序,简便、审理快,但范围有法定边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如需国内执行力,必须另案处理。办理全流程应重点把控主体资格、域外文书公证/海牙认证、翻译规范、判决生效与合法送达证明,预判法院问询要点,并防范裁定书表述歧义。



图片


 本文作者 

国曜琴岛(上海)律师事务所 靳萍律师


1靳萍.jpg


暂无评论
留言
还没有留言,来写首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