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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曜云课堂2021第五讲|著作权法客体的思考及新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的修改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1.05.30
背景:著作权的客体是思想的表达,其实质是特定的信息,著作权是一种垄断权利。2021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著作权法》将旧《著作权法》的作品类型法定修改成作品类型开放,此前,就已有法院做出超越作品类型法定的探索,新《著作权法》作品类型开放的规定在施行后可能会使一般民事主体无法判断某事物是否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同时也可能有益于保护新形式的作品。

在讲座中,于彬律师对著作权的客体及其本质进行了阐释,并通过“第九套广播体操案”“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赛事转播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科水景音乐喷泉案’及”花束著作权案”具体案例,展示了新《著作权法》第三条中,对作品类型所做出的重大调整。其在沿用作品类型列举式的前提下,将旧条款中较为具体的规定改为更为开放的形态,如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将第三条中的兜底性条款改为:“(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等。
本次讲座立足新《著作权法》的修改与实践,通过对修改条款、应用案例的深入解读为著作权认定、保护及法律实务提供方法上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