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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应急转贷法律问题探究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4.10.17

前言

 

应急转贷机构属于近些年来的新生事物,也属于政府部门为了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贵、融资难”的问题、防范银行资金流动风险、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而大力倡导设立的新型主体。但随着应急转贷备案机构数量的剧增,应急转贷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应急转贷领域的诉讼纠纷也逐步增多。笔者通过检索全国各地法院的部分裁判文书,发现在该领域司法实践中,对于应急转贷行为的法律性质尚存在分歧,这也就导致案件的案由、适用的法律、应急转贷业务的费率保护上限等问题成为争议焦点。笔者从应急转贷是什么、如何发展而来、如何运营、在法律上存在哪些问题等方面展开深入探讨。


一、应急转贷现象的诞生

 

(一)应急转贷是什么

 

应急转贷在法律法规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和概念,根据近些年来山东省、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等多省份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和现实实践,我们可以得知,应急转贷其实有一点类似于资金过桥。

 

应急转贷主要是指在中小微企业的银行贷款即将到期的情况下,企业由于资金困难而无法按期足额偿还,通过从应急转贷机构短期资金拆借的方式借入资金以偿还该笔贷款,待银行重新向企业发放贷款后,企业再向应急转贷机构偿还改笔资金以及服务费的短期资金融通服务。简而言之,应急转贷是指企业在贷款到期后无力归还本金时,通过寻找第三方机构垫资还清本金,再重新贷款以归还第三方机构垫资的借款方式。

 

应急转贷服务体系旨在切实缓解民营企业流动性困难,以促进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化解民营企业续贷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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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急转贷的产生背景

 

应急转贷机构的成立具有特殊的历史背景,近些年来经济形势持续低迷,加上多年疫情的影响,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多是负债经营,贷款压力逼迫很多企业逐渐走入绝境。但是目前很多银行规定贷款到期必须“先还后贷”,大多数企业的资金周转存在较大的困难,一时缺乏足够的还贷资金,迫不得已的选择过桥资金,第三方机构往往借机收取高额的利息,这就让本来就处于弱势的中小微企业的生存更是雪上加霜、举步维艰。

 

为了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松绑减负,保障实体经济、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多地陆续出台了应急转贷这一创新的举措,帮助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应急转贷无疑是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信贷断点的有力武器。

 

二、应急转贷的法律性质


对于应急转贷行为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金融借贷性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一致的意见,这就导致应急转贷业务费率的保护标准问题成为了争议焦点。

 

如果认定应急转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性质,那么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如果认定应急转贷行为属于金融借贷性质,那么根据“法发[2017]22号”金融审判意见,金融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

 

(一)认定为民间借贷的司法案例

 

1.潍坊鼎运风险缓释投资服务合伙企业、潍坊滨海希望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4)0792民初9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山东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滨海希望城投资公司交付借款,被告滨海希望城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本金,并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其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及律师费10万元。

 

关于借款本金及计息标准。为小微企业提供转贷资金服务系原告营业范围许可项目,即原告具备为小微企业提供转贷资金服务的资质,但并不能因此改变其企业性质,即原告并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亦不属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之一,因此原告并不具备从事金融类业务的资质,其与被告滨海希望城投资公司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应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

 

2.山东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XXX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0115民初5992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本案中,原告XX投资公司虽然提交有山东省新动能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备案证书,但并未提交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手续,故双方虽然签订的名为借款合同,但实为民间借贷,应按照民间借贷纠纷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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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为金融借贷的司法案例

 

1.XX城县xxxx应急转贷服务有限公司、XXxx家具有限公司、郭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0526民初1603号】

 

“本院认为,原告XXxx企业转贷公司与被告xx家具公司、郭xx、邹x、程xx签订的《应急转贷资金借款协议》,XXxx企业转贷公司与郭xx、邹x、程xx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批复》法释(202027号:‘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原告系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其从事的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院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在年利率24%的标准内予以支持。”

 

2.山东某某转贷基金有限公司、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0686民初409号】

 

“本院认为,因原告山东某某转贷基金有限公司是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资质的应急转贷公司,且原告与被告于某某、范某某签订的《应急转贷资金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应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因原告系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应急转贷公司,故其从事的关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承担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三、警惕应急转贷业务存在的问题


应急转贷政策的实施,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帮助企业降低了不良贷款,为中小微企业的未来发展赢得了宝贵的时间和机会。与此同时,我们也要警惕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警惕企业过度依赖转贷的情况

 

虽然应急转贷可以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短期的资金问题,但是如果企业过度依赖转贷,可能会导致其长期发展的困境。这就要求企业在享受应急转贷政策红利的同时,也要积极的寻求自身的发展路径,提高自我发展的能力,逐步走出经营困境,实现新的发展。

 

(二)警惕转贷不成功的情况

 

资金困难的企业如果无法归还银行借款,就产生了不良债务,如果这个不良债务不能通过企业自身的经营发展得到消除,那么这个不良债务就会在银行与转贷基金两者之间进行转移。当转贷基金为企业提供资金归还银行欠款后,如果这些银行不愿意继续向这些困难企业续贷,那么这个不良债务就转嫁给了应急转贷机构。转贷机构的不良债务该如何化解?是让这些不良债务继续发酵?还是设立更多的民间金融机构,循环转嫁风险?如果政府不帮着企业找出不良债务的原因,不从根本上对症治疗,不良债务并不能得到有效的化解,只是将风险从这个机构转移到了另外一个机构。这就要求政府、金融机构在实施转贷政策时需要严格把控风险,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的主体,在经济增速放缓的社会背景下,中小微企业困难明显增加,生产经营形势不容乐观,应急转贷政策在缓解中小微企业短期的资金周转需求方面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但也存在该领域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一些客观问题,期待国家出台更高位阶法律规范以及与其相配套的政策文件,给予应急转贷明确的法律定性和实施要求,以更好地推动应急转贷业务的良性规范发展,实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良性互动,助力我国国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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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然律师


李然,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有多年基层检察院工作经历。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上交所和深交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办理多起上市公司收购法律业务。

 

对于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投融资法律业务、证券法律业务有丰富的法律研究和实务经验。

 

李然律师联系方式:155625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