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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王浩律师六件不起诉案分析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2.02.25

为进一步提高国曜琴岛律师法律实务水平和专业能力,搭建律师学习成长平台,分享业界专业案例,在2022年农历新年,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重磅推出律师法曜琴声栏目,分享律师专业成果,办案经验、促进律师间业务交流,本期由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王浩律师提供。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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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济南长清区王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本案,王浩律师阅卷后发现,委托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台数不到追诉标准(20台)的2倍,且委托人控制摄像头即浏览每个摄像头监控画面的时间都非常短促,主观动机仅是满足自己的偷窥私欲,尚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王律师积极地与办案检察官进行沟通,阐述辩护思路与意见,同时建议委托人认罪认罚,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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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济南历下区董某某伪证案

本案,王浩律师在办案中发现,委托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时虽然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陈述,但其不实陈述对于侦查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所产生的影响非常轻微,且委托人及时地更正了其陈述内容,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不起诉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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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枣庄山亭区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本案,王浩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了解到委托人虽有违法占地的事实,但该违法行为的发生的历史背景特殊,案发后委托人及时退还土地,并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通过了土管部门的复垦验收,且有自首情节,协助委托人与检察机关签署了相对不起诉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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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青岛李沧区某国际投标公司串通投标案

本案系检察机关指控单位犯罪的案件,一审法院作出了单位无罪、自然人有罪的判决后,自然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王浩律师与张亮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据“上诉不加刑”的规定,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撤回起诉的建议。检察机关接受了辩护律师的建议,撤回起诉并作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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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济南槐荫区石某某骗取贷款案

2019年12月份,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王浩律师介入案件,向市检察院提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建议后当事人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初被移送审查起诉。阅卷后,王浩律师发现此案涉嫌骗取贷款的“借款合同”均有充足的担保,且银行在贷款逾期前后实施了“借新还旧”、原价债权转让后又以债权质押贷款,原贷款已全额清偿,银行是否因受骗取而发放新贷款及新贷款逾期是否骗贷而造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近一年的沟通,检察机关接受辩护律师建议,作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案例六、临沂兰山区孙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2011年4月11日,刘某某与某居委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某居委将其所有的部分土地租赁给刘某某,由刘某某自筹资金建设商用楼房用于经营活动,所建楼房归某居委所有,但刘某某享有30年无偿使用权;土地租金按年交付,实行先交后用。2018年10月,孙某雷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山法院查封了刘某某“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所有建筑物使用权”。
2019年7月,在某居委诉刘某某欠付租金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刘某某承诺当年9月17日前付清所欠租金,否则某居委有权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兰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2020年1月,刘某某仍未付清所欠租金,根据民事调解书与某居委签订解除合同的协议书。
2020年12月底,临沂兰山公安分局以刘某某与某居委签订解除合同协议的行为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将刘某某及某居委主任孙某某移送审查起诉。
阅卷后,王浩律师向办案检察院提出某居委解除合同是依据民事调解书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法行为,且刘某某在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后仍实际控制案涉财产,案涉财产没有被“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2021年7月,兰山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对孙某某另案处理未起诉。同年12月,兰山法院判决刘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办案心得

第一,无罪辩护是委托人的最大期盼,是刑辩律师努力的方向,也是刑辩律师价值的最直观体现。
第二,无罪辩护成功不只仅限于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也是刑辩律师无罪辩护成功的重要标志。根据公安部2021年12月3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当事人来说,即使人民检察院出具“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样可以取得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三,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刑事辩护工作的重心前移,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作为专业的刑辩律师必须适应这种变化,同办案检察官积极充分地沟通,根据具体案情及国家立法和政策的变化,及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往往能够取得最优的处理结果。例如前述石某某骗取贷款案最终不起诉,即有着《刑事修正案(十一)》修改了骗取贷款罪犯罪构成及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的时代背景。
第四,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同样可以不起诉。有些当事人甚至是执业律师往往会认为,“签了认罪认罚的就一定会被起诉判刑”。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是对认罪认罚制度的误读。早在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就规定要“完善起诉裁量权,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

刑事业务委员会

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委员会,由一批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实践工作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组成,并与省内外一流法学院校和刑事法领域的专家学者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案件咨询关系,为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提倡并践行团队精神,整合集体智慧和资源,善于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并有完善的业务协作及案情分析讨论制度,建立了统筹安排、分工协作的工作模式。在长期执业过程中,团队秉持着“有效辩护、精细化辩护”的专业理念、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程参与,注重庭前辩护与法庭辩护有效衔接,成功承办了众多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有效地维护委托人的切身利益,赢得社会各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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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 律师 王浩律师,法学学士,先做高等职业学院法律专业教师,四年教书育人、桃李天下;后任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惩恶扬善、弘扬法治;现为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立志为民请命、捍卫公义。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与代理,尤其擅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经济领域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
经典案例:代表性案例
1. 某银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该罪全国例单位犯罪)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认定单位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予以采纳,不起诉;
2. 某市交通系统5名干部玩忽职守案审查起诉阶段,多名律师合作办理,提出情节轻微相对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予以采纳,全部不起诉;与此同类的还有,董某某伪证案、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王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李某某行贿案(6万元)等等;
3. 韩某玩忽职守案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侦查部门计算损失数额错误、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予以采纳,撤销案件;
4. 吴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原一审判十年)重审一审阶段,提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的情节吴某只起辅助作用是从犯的意见,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改判吴某有期选型三年三个月(基本实报实销),以致检察机关不服提出抗诉。
5. 海南“国茂·清水湾”臧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审查逮捕期间,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作出不起诉决定,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后对臧某某终止侦查;与此同类的还有王某某合同诈骗案、赵某某诈骗案、彭某某开设******案等。
6. 自诉案件有,王某某因重婚被一审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二审代理辩护,自诉人最终撤回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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