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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刑法分则罪名解析·重大责任事故罪(三) 重大责任事故罪司法观点集成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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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石。近年来安全责任事故在全国范围内频发,山东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广东珠海“7.15”重大透水事故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无不引发全国人民的关注,将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再度引入到公众视野之中。

为准备理解、适用我国《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国曜琴岛律所商事犯罪与刑事合规团队整理了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司法观点,以供各位同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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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展示

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竞合的处理
完全是由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在生产、作业中又违反具体的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区分不同情况选择较为妥当的罪名定罪量刑:(1)当二罪中某一罪的情节明显重于另一罪时,应按情节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
2)当二罪的情节基本相当的情况下,对于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他们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在无法查清对生产、作业是否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时,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如果对生产、作业同时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时,我们认为,为了司法实践的统一,一般仍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为宜,而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对于负责人、管理人员,他们既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又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出于同样的考虑,对他们一般也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为宜,而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对于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亦参照上述原则处理。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尚知国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2.如何理解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罪案件中的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
在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中,在危害后果无须证实的情况下,对行为人罪责的认定关键在于对行为人是否违反特定规章制度所要求的注意义务的认定,而行为人是否严格遵守业务规章制度和认真履行特定监督管理职责,需要经过长时间、多渠道的调查才能确定。因此,在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行为人应当对其依照行政规章的作为和不作为进行供述,但对其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责任可以不作供述,即便做无责任辩解也不影响对其如实供述罪行的认定。在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场合,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刑事责任的范围及其具体责任人尚未确定,有关人员按时接受调查并如实陈述所知道的情况的,宜视为自动投案,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杨治山内幕交易案。
3.如何理解和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蛮修虽然系本次树木买卖活动的组织者,陈刚操作吊车致人死亡的后果发生于吊装环节,但本次树木买卖活动和参与人员系雷蛮修临时组织,雷蛮修基于信赖原则将其中的树木吊装环节交由本身具备相关作业资质,能够独立进行吊车操作的陈刚完成,陈刚就该吊装环节的作业结果对雷蛮修负责,故雷蛮修对于陈刚操作吊车的过程并不具有指挥、管理、监督责任;其次,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在陈刚操作吊车的过程中,雷蛮修在场进行了指挥,系现场指挥作业者。综上,原审被告人雷蛮修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摘自: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刚、雷蛮修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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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司法观点展示

1.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应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
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等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是检察机关办案中是否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重要参考,但不应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检察机关应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涉案人员责任。摘自:检例第95-宋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2.准确界定因果关系,依法认定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涉案人员及相关行政监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果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实施了未取得经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规章制度、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必要设施等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在此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不论事故发生是否介入第三人违规行为或者其他因素,均不影响认定其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摘自:检例第97-夏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3.在涉企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中适用企业合规推动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针对涉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漏洞,检察机关委托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共同组成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指导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履行合规计划,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通过对合规考察结果认真审查,组织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康某等作出不起诉决定Z公司通过开展合规建设,逐步建立起完备的合规内控管理体系,企业生产效益得到进一步提升。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6起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之四:随州市Z公司康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三、有效辩护要点

通过法律智能检索系统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进行检索梳理,总结主要辩护意见发现,被法院采纳的主要辩护要点为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坦白、从犯等。根据适用缓刑案件的高频引用法条也可发现,自首、悔罪等情节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从轻、减轻处罚乃至适用缓刑等方面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另外在实践中也有辩护人围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责任主体认定、被告人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等要点进行辩护,但被法院采纳的案例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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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宫皓明 律师

商事犯罪与刑事合规团队联系电话:17862961697(微信同号)

宫皓明,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了多起刑事、民商事、行政诉讼案件以及非诉事务,并长期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山东省产权交易中心、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并结合自己的特长形成了独到的办案方式与技巧,对法律事务及案件有较强的分析、处理能力,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商事犯罪与刑事合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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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商业模式呈现出多元化特点,新型业态也层出不穷。与此同时,自商业贿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反垄断、政府采购、劳工就业、税务、贸易和关税等诸多方面的合规性挑战以及刑事法律风险,如影随形。因此,企业合规,特别是刑事合规,已成为新形势下企业以及企业家的必然选择。

国曜琴岛顺势而为,组建了一支在商事犯罪辩护、行政诉讼代理和企业治理方面办案经验丰富、专业优势突出、社会资源充足的合伙人领衔的商事犯罪与刑事合规团队。

团队律师均办理过大量的由公安部、证监会等督办或交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商事犯罪案件,担任银保监会山东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家监管部门的法律顾问,常年为国有大型企业、大型民营企业提供合规法律服务,深谙工程、自然资源、能源、机械、航空、食品、医药、服装等行业运作模式、行业监管重点及刑事法律风险,能够为企业、企业家及高净值人士提供刑事风险防范、涉刑内部调查与举报控告、刑事危机处理与刑民交叉争议解决的一体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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