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专利权中的权利要求是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的依据,只有在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其诉讼请求才可能成立。
如果在撰写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时,把“U形”写成了“矩形”,且在将近十年后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才发现,那么,这一字之差,是否改变专利权人的命运呢?还有什么补救的机会吗?
案例简介:
北京西科公司与广州公司、上海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原告北京公司诉称:2010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上海公司在其经营的酒店内使用了被告广州公司生产、销售的“活动舞台”产品,经比对,该产品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广州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其生产模具,并消除侵权影响;2.被告广州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同);3.被告上海公司停止使用侵权产品。
原告北京公司的发明专利“可移动的折叠台”的权利要求载明:“一种具有一转动联动装置的可移动的折叠台,包括:......一基本上呈矩形的第二连杆......。”
两被告广州公司、上海公司抗辩认为:其"活动舞台"产品第二连杆是" U "形结构,并非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保护的矩形结构,故其不构成侵权。
法院裁决过程如下: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辞海》的解释,难以得出"基本上呈矩形"的含义能够包容"大致呈凹形"以及" U "形几何特征的结论,一审判决认定被控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一项必要技术特征、被上诉人不构成侵权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北京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方式"中均记载了"一基本上呈' U '形的连杆";而该专利 PCT 国际申请的英文原件和"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中也载明,第二连杆基本上呈" U "形。同时,在涉案专利的申请过程中,权利要求中"第二连杆"的表述也未予修改。据此,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对"第二连杆"的描述存在明显错误,应理解为"基本上呈' U '形"。广州公司生产、销售的"活动舞台"的相关技术特征已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因此侵权指控成立,广州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上海公司作为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在支付相应对价购买了侵权产品后,不应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撤销原判、广州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6万元的判决。
专业评价:
该案说明,如果权利要求文字撰写错误非常明显,使得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说明书以及审查历史档案后,能够明确无误地立即发现某一技术特征的撰写存在错误,同时能明确无疑地得出相应的更正答案,则应当以该更正后的权利要求来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不能简单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这种对权利要求中明显错误的更正并不会影响权利要求保护边界的确定性,也不会影响权利要求的公示性和稳定性。这是因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理解的保护范围,其在阅读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后,如果能明确无误地确认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错误且存在明显无疑的更正答案,其必然会自行予以更正,更正后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才是权利要求的应有保护范围,即该专利的权利要求向社会公示的保护范围。
法律解读:
《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其权利要求确定,说明书、附图、专利审查档案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在说明书、附图、专利审查档案无法解释的情况下,还可以运用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确定其含义。
故,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严格的面含义上,也不能将权利要求书作为一种可以随意发挥的技术指导。确定专利权的保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的实质内容为基准,在权利要求书不清楚时,可以借助说明和附图予以澄清。......说明书和附图只有在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不清楚时,才能用澄清权利要求书中模糊不清的地方,说明书和附图不能用来限制权利要求书中已经明无误记载的权利要求的范围。
法院在该案中提出了对权利要求中的用语进行解释的前提条件,即如果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是清楚的,就不能使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或限制权利要求的义,当然也更不能使用其他材料来解释或限制权利要求的含义。因为说明书和附图是法律规定的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材料,所以在不能使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时,更不能使用其他材料来解释权利要求。只有当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不清楚时才能使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
律师建议:
1、虽然对于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笔误的情况,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就专利本身对笔误部分进行修改,但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侵权诉讼或专利无效程序中,依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等证据,通过法院或复审委对该权利要求进行正确的解释,并通过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对专利权利保护范围进行正确界定。
2、在此类案件中,专利权人应当灵活运用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专利审批文档等内在证据,充分地说明出现笔误的权利要求的真正含义,并解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使法院或专利无效部门能对该权利要求做出正确的解释。
作者简介
党莉律师
联系电话:15053185289
党莉律师,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民进山东省会员,国家三级律师。山东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中国石油大学,土木工程专业。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业,(在读)硕士。
党莉律师早年在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任法官助理一职近四年,期间积累了大量的民商事办案经验及庭审经验。现担任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商河县许商镇村居法律顾问、商河县玉皇庙镇妇女权益委员会委员。在代理传统民商事案件及刑事案件领域积累了大量的业务经验及办案心得。近几年,党莉律师专注深耕知识产权领域,代理多起著作权纠纷、商标诉讼及专利诉讼案件,且在处理繁忙的律师业务的同时,仍然坚持学习,进一步提升自己的能力,已通过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取得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成为“双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