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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另一方的债务离婚时如何要回?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3.08.01

一、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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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婚前丈夫王某因买房向张某借款10万元做为首付,王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该房办理房产证后一周内加上张某的名字作为房屋共同所有人,另约定若张某在该房屋房产证颁发下来一月内未加上张某的名字作为房屋共同所有人,则必须一月内将上述借款归还王某,并将上述房屋价值(按当时市场行情)的10%现金给予张某作为补偿,若未还款,则该借条常年有效。该房屋在两人办理结婚登记前办理产权证,但王某未按约定加上张某的名字,后两人办理结婚登记也一直未加张某的名字。后王某因张某对家庭生活、孩子抚养等不尽义务起诉离婚,并同时想要回张某向其借款及补偿。

经过分析,该案根据借条的约定张某想要回该款及补偿法律规定上是没问题的,但考虑到张某系第一次起诉离婚,若王某不同意,判决不离的可能性很大,那么如果该借款与离婚诉讼做为一个案件进行起诉,则可能面临法院因判决不离婚不予处理的风险。最后还是作为两个案件同时起诉,并将借款案件及时进行了上述房屋保全,借款案件很快作出判决支持本金及补偿。离婚诉讼案件中王某因担心房屋被查封拍卖,对婚后房屋共同还贷部分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做出让步而达成了调解结案,并同时支付上述借款及部分补偿,及时有效的保护了张某的权益。

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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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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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诉讼是要讲究技巧的,该案中如果借款案件和离婚诉讼案件做为一个案件进行起诉,则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实践中也许分开诉讼的不多,审理中法官也曾要求我方合并到一起审理,但我方坚持了自己的意见,最后很好的保护了我方当事人的权利,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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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常秀清律师

联系电话:15964008688

常秀清,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民事综合业务等方面纠纷的业务,并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和公益活动。

2010年开始执业,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律师职业是一个知识更新比较快的行业,每年实施一批新的法律法规,一旦停止学习就会跟不上职业要求,甚至在法庭上出丑,为此通过各种渠道不断的学习充电,特别是对新知识、新案件类型有着比较敏锐的洞察力,能很快地找到解决案件的途径。

做为一名律师任重而道远,在这条道路上我始终坚持我的人生信条—不追名逐利,内断于心,自我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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