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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新《公司法》背景下“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破局之法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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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曜琴岛(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赖凯萍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诉讼,为客户李女士解决困扰其数年的问题,亦为同类案件提供司法实践范本。



案情概要



2019年3月,A公司让客户李女士临时挂名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期间,李女士多次要求A公司变更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A公司始终推诿,导致李女士因A公司债务问题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正常工作与生活遭受严重影响。李女士委托国曜琴岛(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赖凯萍律师代理起诉。



诉讼策略及案件结果



结合新《公司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代理律师首先协助李女士送达辞任A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通知,其次结合事实及证据充分向法庭论证李女士与A公司不存在实质关联性、李女士有权随时解除与A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以及A公司内部救济失灵确有必要司法介入干预。最后,法院全面采纳代理律师的意见,判令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涤除李女士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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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超律师,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曜琴岛(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华律师的主要业务特长为政府法律事务、国有企业及大型公司、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民商事综合法律事务、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开发法律事务。


华律师曾先后担任山东领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百怡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港中钢铁有限公司、山东港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润鑫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大志美德电气有限公司、徳士朗(山东)控股有限公司、青岛徳士朗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德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五棵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龙泽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康瑞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方米印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锐鑫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正寅门业有限公司、青岛鲁润能源环境有限公司、青岛易尔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中宝合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正寅科技有限公司、中创人合(青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博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青岛博信能创空气压缩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金领时代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晟立金泰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青岛文权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金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星光海岸(青岛)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东郭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于家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祥泰永置业有限公司等提供诉讼服务。


联系方式:1855323261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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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凯萍,国曜琴岛(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期间,为多家房地产公司、化工企业、银行等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与控告等服务,帮助客户解决了若干复杂的法律问题,最大程度地挽回了损失,并以专业的法学教育背景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赢得了客户广泛的赞誉和信任。

联系方式:1957777233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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