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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视角下:清单包干合同中途解除的实际困境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5.12.08
引言


在日常生活中,两个人合伙做生意,如果中途做不下去要“散伙”,最公平的办法就是盘算一下已经投入了多少,微信图片_20251223104618_7737_145.jpg按事先说好的价格把账算清楚。建设工程合同也是如此,尤其是一种叫做“固定总价合同”的模式。当工程没干完,合同就解除了,如何结算已经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就成了一个大难题。 针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简称《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提出一个办法:可以按照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占整个工程的比例,来折算应付的工程款。这个方法的初衷是好的,希望统一裁判标准。但是,它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固定总价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玩法:图纸包干和清单包干。这套“比例法”对于前者或许可行,但对于后者,就像用裁布的尺子去量水,不仅不适用,还可能带来新的不公。 本文只在讨论,为什么在清单包干模式下,强制使用“比例法”是不合理、不经济且有失公平的,并给出具体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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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矛盾:“比例法”忽视了清单包干合同的“灵魂” 要理解这个矛盾,首先要明白两种模式的根本区别:



• 图纸包干:好比您请装修公司全包一套房子,报价100万。这个总价是基于全套设计图纸来的,图纸上所有内容都包在总价里。至于里面具体用了多少块砖、多少米电线,并没有一一标价。这种情况下,工程干了一半要结算,因为没有细化的价格标准,参照行业定额标准按比例折算,算是一个相对公平的“尺子”。


• 清单包干:这更像是一份极其详细的“购物清单”。承包商投标时,需要为清单上的每一个项目(如“浇筑1立方米C30混凝土”、“铺设1平方米地砖”)报出明确单价,所有项目的单价乘以数量汇总后,得出合同总价。这份清单上的单价,是双方白纸黑字、经过谈判确认的,是合同的“灵魂”所在。它直接反映了双方对材料、人工、利润、风险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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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就此产生:《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的“比例法”,在清单包干模式下,相当于无视了这份详细的“购物清单”,强行拿一个外部的、通用的“行业均价表”(定额)来重新定价。这带来了三大问题:


1. 违背了“按合同办事”的基本原则:清单上的单价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意,是法律最应保护的核心。强行用外部标准替代,等于否定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比如,承包商因为预见到某种材料会涨价,在报价时适当提高了单价,这是其承担市场风险的对价。而“比例法”若用滞后的定额来算,就等于剥夺了其合理的风险收益,对承包方不公。


2. “牛头不对马嘴”的计价逻辑:清单包干的核心规则是“单价固定,量实算实”。工程干到哪一步,直接把已经完成的项目从清单里挑出来,用合同单价一乘,价款自然就出来了,清晰明了。而“比例法”却要绕个大弯子:先请鉴定机构用定额标准分别算出“已完工程”和“整个工程”的虚拟总价,再求比例,最后套回合同总价。这好比家里有现成的秤,却非要用曹冲称象的方法来称一袋米,既复杂又容易失真。


3. 可能造成“奖懒罚勤”的利益失衡:一个工程中,总有利润高和利润低的项目。承包商可能为了中标,故意将前期容易施工的项目单价报低,指望在后期的复杂项目上赚回来。如果工程刚干完利润高的部分就解除合同,按“比例法”结算,由于定额是“平均主义”,承包商可能无法获得其应得的高利润,而发包方则可能为一些低成本项目支付过高费用,导致新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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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现实困境:“比例法”操作麻烦、成本高昂 抛开理论不谈,“比例法”在实际操作中也是一场“噩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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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成本极高,费时费力:清单包干工程往往项目成百上千。按“比例法”,鉴定机构需要模拟整个工程的定额计价,工作量巨大,鉴定费用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这笔巨额成本最终会由双方承担,甚至成为诉讼中新的争议点。相比之下,直接按合同清单结算,只需计量已完工程量,省时省力,成本极低,更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 “比例”本身说不清,容易引发二次纠纷:“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听起来客观,实则充满主观性。特别是对于隐蔽工程、不同施工阶段的工作,如何精确划分比例?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这就会让简单的算账问题,演变成复杂的“鉴定大战”,违背了司法解释化解纠纷的初衷。而合同单价是明确的,能最大程度减少争议。


• 与违约责任“脱节”:合同中途解除,往往是因为一方违约。如果是发包方违约导致停工,承包方按合同清单结算,是其应得的完整补偿。如果是承包方违约,发包方也可以依据清单价格来核算后续另找他人完成的额外成本,从而主张赔偿。但“比例法”把结算和违约责任割裂开来,需要另外计算损失,增加了程序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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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视角:继续性合同的清算应尊重原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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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这种合同解除后,不能像买卖东西那样简单退货退款,而应对已经履行部分进行“清算”。清算的核心原则是“模拟结算”,即假设合同正常履行,双方会如何结算已完部分。 在清单包干合同中,这个“模拟结算”的答案显而易见:就是按照合同里已经约定好的清单单价来计量支付。“比例法”强行引入一个外部标准,是对当事人最初合意的不当干预,也偏离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以往一些案例中强调的“尊重合同约定”的审判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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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改建议:让清单归清单,让比例归图纸



综上所述,一刀切的“比例法”并不可取。更合理的做法是“对症下药”,区分不同的合同模式。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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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核心修改:增加例外条款。建议在第十一条末尾增加一款:“如果固定总价合同是基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签订的(即清单包干模式),且当事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量计量无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优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清单单价计算已完工工程价款。” 这样就确立了“清单优先”的基本原则。


2. 设置安全阀,防止显失公平。同时,可以设置例外情况,例如:“但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合同中的单价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欺诈或导致结算结果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参照行业标准或市场价格对单价进行适当调整,或适用本条第一款的比例法。” 这既尊重了合同,又保留了司法矫正的弹性,防止有人利用极端报价钻空子。


3. 倡导事前约定,优化诉讼流程。鼓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预先约定好万一中途解除合同,该如何结算。在诉讼中,法院应优先引导双方协商,同意按清单单价结算。如果必须鉴定,也应限定范围,只对双方有争议的个别项目进行鉴定,而不是全盘推倒重来,以节约时间和成本。


结论



总而言之,对于清单包干合同,《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的“比例法”,一定程度上欠缺考虑“价格清单”的情形。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充分考虑工程实践的复杂性,对第十一条进行精细化修改,明确清单包干模式下单价结算的优先地位。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尊重市场规律、保护公平交易、降低诉讼成本,为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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