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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AI-OPC法律观察 | 人工智能OPC·公司律师问答(四)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6.03.06

前言:当AI技术重塑创业形态,当“单人+AI”成为新风口,青岛市人工智能产业专班办公室印发的两批《青岛市支持人工智能OPC发展政策清单》,正为创业者打开一扇低门槛、高扶持的创业大门。作为深耕企业合规与商事法律服务的律所,我们从法律视角,为大家全面拆解人工智能OPC,帮你理清创业逻辑、抓住政策红利、规避法律风险,助力每一位创业者“一人成军”,合规前行。

<第四期>


助理小艾:主任,网上有人咨询,成立人工智能OPC对股东和高管有无特别要求?


我查了《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经理的规定,尤其是第八章董监高的资格和义务,结合目前政策精神,OPC公司的股东首先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其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所附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列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公司可以只设置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不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甚者不设监事、经理;董事和财务负责人需要服务《公司法》第八章的规定。


主任,你还有没有补充的?


主任:小艾,你查得较为全面。在实践中,还需要提醒咨询者,不要将公司股份委托不参与公司管理的人代持,尤其是杜绝让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比如未成年人以及精神不正常的人,参与公司的治理和管理。初创企业,还需要考虑设置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以及全职财务负责人,在公司治理方面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在公司管理上符合公司与股东保持独立,以便于公司稳固、持续地发展,对股东、公司及其债权人负责。


助理小艾:明白了,人工智能OPC“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企业无小事,人员最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