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OA
CN
CN EN
青岛AI-OPC法律观察 | 人工智能OPC·公司律师问答(十四)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6.03.20

前言:当AI技术重塑创业形态,当“单人+AI”成为新风口,青岛市人工智能产业专班办公室印发的两批《青岛市支持人工智能OPC发展政策清单》,正为创业者打开一扇低门槛、高扶持的创业大门。作为深耕企业合规与商事法律服务的律所,我们从法律视角,为大家全面拆解人工智能OPC,帮你理清创业逻辑、抓住政策红利、规避法律风险,助力每一位创业者“一人成军”,合规前行。

第十四期: 利用AI工具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属于谁?


助理小艾:主任,我们近期接到很多来访者关于著作权的咨询,他们的共同点是通过“龙虾”“千问”“豆包”等AI工具生成的图片、视频或文档的著作权属于谁?


我通过查询案例和《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对来访者与AI工具共同“合作”形成的图片、视频或者文档的著作权,是否属于他们共同所有,仍有疑惑。


主任: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们一起做简单分析:


1.  如来访者通过选取模型、输入详细提示词(涵盖艺术类型、主体细节、环境光影、人物姿态等正向提示词及反向提示词)、设置参数,并经多次迭代调整后生成作品,由于来访者进行了实质性、创造性的智力投入,故该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来访者。


2.  如来访者通过AI工具整理网络中的图片、视频等,通过调整场景、环境、色彩与光影,形成的作品,该作品属于再创作,享有再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但在使用中,作品来源的原始作品的著作权仍属于原作品作者。


3.  一般情况下,AI工具不会与使用者共享著作权。即AI工具通过使用须知、公示等途径明确表示通过使用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属于使用者,但保留了不得商用的限制,则使用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但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即不能用来谋取利益。


助理小艾:主任,你提到了原作品作者仍享有著作权以及不能商用的限制,实务中,如何做到合规呢?


主任:小艾,你问得非常好。


通过对原始作品进行再创作形成的作品,其著作权属于再创作者。但如果该作品用于商业目的,比如出版、授权他人使用和通过短视频传播等,应当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还有通过AI工具,比如将有关要求、参数、步骤、效果输入给豆包,并通过多次修改形成的作品,其著作权属于使用者,但不得影响有关元素(比如声音、特定Logo、素材库元素等)权利人的著作权。


如将使用AI工具形成的图片中的“AI生成”水印去除后使用,用于个人学习、欣赏、收藏、非公开分享,完全合规;用于商用,则必须保留证据链(提示词、生成记录),证明图片由使用者创作。


助理小艾:我还注意到,通过AI工具形成的作品,需要注意保护其中元素的著作权人权利,同时还应注意到AI工具通常对作品享有免费、全球、非独占的使用权,用于服务优化、技术训练等。AI工具的该权利不影响图片的所有权与商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