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曜说家事 | 案例分享:一方过错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认定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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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曜说家事》专栏由总部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主理,围绕离婚纠纷、抚养权争议、遗产继承、家族财富规划等法律议题,以专业视角解读热点问题,以真实案例剖析判决规则,以温暖笔触传递法律温度,倾力守护每一份家庭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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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女方王某因长期遭受家暴,与男方李某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认定男方存在婚内家庭暴力重大过错,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令婚生女由女方王某抚养。在该起离婚诉讼中,对于产权清晰的一处共有房产,法院按照女方5.1:男方4.9的比例予以了分割。


判决生效后,男方李某于2025年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主张对上述离婚诉讼案件中未作分割处理的两项大额核心财产予以分割:


1.女方持股100%的A公司股权;

2.前案审理期间尚未完成不动产权证登记的B房产。



PART1

案件焦点



本案存在两大争议焦点:


前案离婚判决确定的财产分割比例,是否对本案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的财产分割比例产生当然约束力,即后案是否必须机械沿用原有分割比例。


A公司股权价值核算复杂、法院依法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评估出具股权价值评估报告。法院审理认定股权价值是否必须以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唯一依据。




PART2

代理策略




代理律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确立四项核心代理思路:


争取比前案更有利的分割比例。原则上,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分割比例受前案的约束,但这种约束并非绝对的“一刀切”,而应取决于前案对财产的处理情况。对于确属离婚时未涉及、未处理的新财产,当事人有权另行起诉要求分割,法院将依法重新审查该财产的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重新确定分割比例,不受前案比例的限制。具体到本案,前案仅对部分财产进行了分割,未对争议财产作出处理,故,代理人主张前案对这部分财产没有约束力,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分割比例。


否定司法鉴定意见证据效力,破除股权分割“唯鉴定论”。代理人通过审查股权价值评估报告,发现该份报告对部分款项无法定性或定性不清,以及无法判断业务关联性,存在重大瑕疵与保留意见,不能客观、真实、全面评估案涉公司股权价值,代理人认为该份鉴定报告依法不能作为本案股权价值分割的认定依据,代理人的上述质证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法院未依据该份评估意见认定股权价值。


适用三重倾斜保护原则,争取倾斜保护:代理人认真研究前案判决的比例依据后,决定在本案中主张三重倾斜保护原则,争取对女方更有利的保护。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男方家暴的重大过错、且前诉判决女方承担子女抚养,独自承担教育、医疗等全部开支,男方一直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主张对女方和未成年子女予以更大力度的权益倾斜保护。


积极举证,夯实财产价值依据:针对争议房产现价难以认定,男方消极举证情形,我方提交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同户型市场交易数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明确房产价值,固定财产分割基数。




PART3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判令,按照女方王某享有70%,男方李某享有30%的比例分割案涉A公司股权及B房产财产份额。




PART4

案件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一则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胜诉案例,在裁判规则层面具有重大典型意义:


前诉分割比例并不必然约束后诉。首次离婚判决的财产分割结果,并非必然对后案具有约束力。若前案未作处理或存在新的事实,则不受前案约束,需重新分割。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在案证据,应依据证据规则确定能否被采信:法院依法委托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仅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应依据民诉法证据规则、鉴定意见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其证据效力。若代理人能够予以质证、举证证明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或有证据足以推翻鉴定意见,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或不完全采信。


家暴过错惩戒效力覆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生效判决认定的婚内家暴过错行为为已经法院认定的事实,效力及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过错方在后续离婚财产分割诉讼中规避财产惩戒责任主张均等分割财产,不应予以支持。




PART5

实务办案建议





及时、完整固定证据。如遭遇家暴需及时留存报警记录、就医病历、伤情照片、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客观证据。经生效判决确认的过错事实,可在后续纠纷中作为财产分割、倾斜保护无过错方的重要依据。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办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时,要认真研究关联离婚诉讼案件,援引前案有利于本案的论点、事实等,助力本案诉讼。


审慎审查鉴定结论

离婚股权分割中,对于难以确认的财产价值,往往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于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应审慎质证。如本案的股权价值评估报告,要重点核查鉴定基础材料、款项核算逻辑、公私财产界定情况,针对瑕疵结论及时质证、提出异议,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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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 

国曜琴岛(淄博)律师事务所 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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