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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曜论坛|民事诉讼方法论——从律师代理角度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9.08.08

  8月2日,国曜所公司法律事务部2019年度“每周一讲”在多媒体会议室开讲,本期讲座由本所合伙人徐林豹律师以《民事诉讼方法论——从律师代理角度》为题进行主讲,以下为徐律师分享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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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论是一个哲学概念。人们关于“世界是什么、怎么样”的根本观点是世界观,世界观主要解决世界“是什么”的问题。方法论是人们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观察事物和处理问题,方法论主要解决“怎么办”的问题。方法论是普遍适用于各门具体社会科学并起指导作用的范畴、原则、理论、方法和手段的总和。方法论是一种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的理论体系或系统,通常涉及对问题阶段、任务、工具、方法、技巧的论述。方法论会对一系列具体的方法进行分析研究、系统总结并最终提出较为一般性的原则。

那么,律师代理民事诉讼,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分析、总结、实践,也会形成一系列的理论、方法和手段,这就是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方法论。这是一个非常广阔的思考和研究领域。鉴于本人水平有限,目前还达不到能提练原则和理论的高度。所以,仅从民事诉讼的方法角度进行一些探讨。

一般来说,律师们分析民事案件,思维方法无外乎以下四种:

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方法

三段论推理是演绎推理中一种简单推理判断。三段论实际上是以一个一般性的原则(大前提)以及一个附属于一般性的原则的特殊化陈述(小前提),由此引申出一个符合一般性原则的特殊化陈述(结论)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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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法律案例中,我们是以法律规范(T)为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事实(S)为小前提,根据逻辑三段论推导出结论,即判决。比如,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在继承人死后,由他的继承人继承。这就是大前提。而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就是小前提,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就是结论。

法律关系分析法

我特别喜欢法律关系分析法,我认为法律关系分析法是解决一切法律问题的最有效的、最可靠的方法。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规范不调整的不是法律关系;其次,法律关系发生在人与人之间,不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不是法律关系;再次,法律关系本质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什么是法律关系分析法呢?我们可试着下一个定义:法律关系分析法,即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确定案件事实所属的法律关系类别,并进一步确定案件事实所分属的不同法律关系要素及其变动情况,从而正确地把握案件性质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判断的一种案件分析方法。

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可以遵循以下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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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案件事实是不是形成法律关系。不是所有的关系都是法律关系,比如朋友关系,恋爱关系就不是法律关系,不适用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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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法律关系,看属于哪一种法律关系,是刑事、行政、民事或者社会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调整的规则是不一样的。如果你用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规则调整商事法律关系或者社会法律关系,往往就会不理解,或者容易得出错误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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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法律关系的类别后,就要分析法律关系的诸要素了,即主体、内容、客体。比如,我们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来举例。当事人给我们拿来一份买卖合同,我们审核这份合同,首先应该看合同当事人双方或者各方,看他们是不是具备交易的主体资格,比如自然人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有没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等;然后考察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三类,分析客体是否适法,是否适于本次交易,比如房屋买卖合同,有证的商品房是可以买卖的,但是无证的房屋(新房有预售许可证可以买卖)、某些特殊用途房屋是不能买卖的,为买卖这些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有些房屋买卖是受一定限制的,比如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屋等。最后,考察合同内容,即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通过分析权利义务,分析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是否显失公平,是不是有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形,是否有制式条款和格式条款(不是由一方当事人拟定的都是格式条款),是不是存在抗辩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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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法律关系诸要素的变化情况。法律关系形成后,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各个要素经过时间的推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变化。比如一个买卖合同,作为主体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主体的法人注销或者破产;标的物灭失或被抛弃;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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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诉讼时的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我们分析了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律关系诸要素及其变化情况,目的就是为了正确的法律应用。通过分析一个案件,在起诉时或者法院开庭时法律事实是什么样的,主体、内容、客体这些要素是什么的,有没有变化,法律适用的大前提有没有变化,有没有新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可以帮助我们正确确定一个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可以正确确定案由,也可以帮助我们恰当形成我们的诉讼观点。

当然现实中,法律关系是复杂的。一个案件往往是多个法律事实的综合,也包括了不同的法律关系,比如既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刑事法律关系或者行政法律关系,这样就往往会形成“民刑交叉”“民行交叉”,法律关系聚合、法律关系竞合这些问题。但是,不管案件如何复杂,通过一层一层地分析法律关系,总能总结出案件的焦点和争议,找出适用的法律规范。很多案件看不透,说明我们法律关系分析的能力不够,我们的知识不够。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

根据诉讼请求的内容,民事诉讼可以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的作用在于肯定或者否定某种法律关系,比如确认合同无效。形成之诉的作用在于改变法律关系的状态,比如撤销之诉、离婚之诉等。给付之诉的作用在于请求对方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旨在实现实体的请求权。一般来说,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都不具有终局意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实现给付内容,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或者要求损害赔偿。在此意义上,请求权构成权利救济的核心概念[i]。

什么是请求权基础?按王泽鉴教授的说法,请求权基础又叫请求权规范基础,它是指原告能够向被告有所请求的具体的法律规范。思维顺序是:抽象的法律规范具体的案件,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的法律规范裁决。王泽鉴教授将请求权基础归纳为六类:契约上的给付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及求偿请求权、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不作为请求权等六种。其中,契约上的给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最为常见。后来有的学者认为,请求权基础还包括请求权的法律行为基础,这是一个德国学者提出来的。请求权基础的类型,根据基础权利,也有不同的分类,大体包括:人格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亲属权请求权、继承权请求权。[ii]不好说哪一个分类更合理,我们用哪种分类方法,主要看我们的部分法体系以及我们的知识结构和思维习惯。

我们也可以试着给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下一个定义: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即根据案件事实,寻求请求权基础,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运用于案件事实,从而得出具体的请求权能否得到支持的一种分析方法。对于我们律师来讲,就是通过这么一个思维过程,来确认我们为当事人设计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有没有支撑,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适用中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确定请求权的性质。接手一个案件,首先得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看他有什么样的诉讼目的,然后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诉讼目的,来确定这是一个什么样的诉讼,是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是给付之诉。确认了请求权的性质,才能正确地设计诉讼请求。

2

请求权基础的检索。民法是权利法,它是由一系列民事权利所构成的权利体系。请求权基础检索的过程,就是在复杂的民事权利体系中为当事人寻找法律得以保护的具体权利的过程。也就是说,这个过程要明确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的当事人的权利,是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人身权,当然有时候也可能一种受保护的事实状态,比如占有保护。

3

请求权的锁定。通过以上的检索,排除一些与案件事实不符合的请求权,或者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的请求权,锁定一种或几种对当事人有利,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请求权。我们经常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到诉讼中,这个事实就是证据事实。有人把证据绝对化,说打官司就是打的证据。这种理解有一定道理,但是这是片面的。我们看民事诉讼法对法官运用证据是怎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思维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就要求我们在诉讼过程中,在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之外,充分利用高度可能性规则、优势证据规则,适时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转换方法,还原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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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的分析。这里分析的主要是法律规范,但又不限于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