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民事诉讼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等实行一审终审。即一个民事诉讼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会作出生效的民事裁判、调解书。如当事人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调解书,则可能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后果。问题来了:如果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以及案外利害关系人又该如何获得救济?笔者认为针对不同的情形存在以下四种司法救济路径:
一、审判监督程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中的救济:提出异议、对除权判决的起诉;
四、执行异议之诉。
*上接《法曜琴声 | 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的当事人、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司法救济初探(上)》
第二类: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获得司法救济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对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具备以下条件,法院才予以受理:
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错误;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以下情形的,法院不予受理: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人民法院收到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后,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原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对方当事人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的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经书面审查(可询问双方当事人)提交法院的材料,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二、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审判组织与当事人
人民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裁判、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生效裁判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执行异议
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原生效裁判、调解书裁定再审。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进入再审程序。再审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判决可上诉;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法院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生效裁判、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提供担保中止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执行,仅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予以审查,裁定中止执行或驳回执行异议。第三人对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申请对原裁判、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法院审理结果
第三人请求成立,法院改变或撤销原生效裁判、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原生效裁判、调解书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第三人的请求不成立,驳回第三人诉讼请求。
当事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决不服,可依法上诉。
第三类:通过提出异议、对除权判决的起诉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中获得司法救济
一、特别程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适用特别程序的“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份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督促程序
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有异议,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三、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公示催告申请人为被告,根据异议事项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第四类: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获得司法救济
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裁判、调解书错误的,应提起再审。案外人对原裁判、调解书无异议,只是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裁定中止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或裁定驳回。
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列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列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列为第三人。案外人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或驳回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未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二、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案外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可以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外人列为原告,申请执行人列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列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列为第三人。案外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审理期间,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结果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结尾
民事裁判、调解书生效后,就具有了既判力。既判力的积极作用在于维护法的安定性,消极作用是确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会损害当事人、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提出异议、对除权判决起诉和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存在,使得法的安定性和维护当事人、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这两种法价值得到了平衡。错误生效裁判使得当事人、案外利害关系人处于危困状态,司法救济程序能够帮助当事人、案外利害关系人维护合法权益,让他们重新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由海霞
个人简介
由海霞,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法学学士。目前主要从事公司商事类、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劳动争议等领域业务。入职后为青岛隆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光明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海阳市昊海城市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法律服务。
电话:13012462562
电子邮件:youhaixia@guoyaoqindao.com
指导律师:郭凡炬
个人简介
郭凡炬,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法律事务委员会主任;青岛市优秀律师、首届青岛市十佳代理申诉律师;青岛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青岛市律师协会文化建设与宣传推广委员会副主任;民盟山东省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盟青岛市法制委员会委员;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南区人民法院、崂山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员;合著《法说公司》、《法说章程》《民法典带给企业的100个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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