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创造效益是企业生存之本,发展之要,而生产安全是实现企业效益的保障。在目前强监管的大背景下,生产、作业的主体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不少见。同时近年来,司法机关多次发声,为全面落实对生产、作业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将加大对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惩处力度。因此,生产、作业行为人应当对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刑事风险保持必要的关注。
为此,国曜琴岛所商事犯罪与刑事合规团队开展了系列研究讨论,并编辑、整理成篇。本文旨在从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立法沿革入手,解析该罪名的基本构成要件,为生产、作业行为人提供切实的安全管理刑事风险防范建议。
一、本罪的立法沿革
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于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属于《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旨在全面保障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1997年《刑法》第134条的规定,对惩治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惩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的需要。而经修改后的规定,则在主体范围、客观方面、法定刑三个层面上,明确了刑法规制的范围。
二、本罪的罪名解析
(一)本罪的主体及主观方面
本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这一范围将本罪的犯罪主体由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扩大到从事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所谓的过失包含了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形式,具体表现在对造成的后果上没有预见,或者虽然有所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一般而言,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情况下,行为人违反的是结果预见义务,而在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情况下,行为人违反的则是结果回避义务。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有两种,其一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其二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认定本罪的客观方面需要厘清“安全管理规定”和“严重后果”两个概念。
1.本罪涉及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例如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或者虽无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2.本罪涉及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综上可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二是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与生产、作业有直接关系;三是上述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三、本罪的立法新动向
基于上述的构成要件分析,我们也需要注意本罪名的立法新动向。《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生效,本次修正案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补充,新增加了一个罪名即危险作业罪。另外,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传递出立法与司法、监管各个环节相互配合,加大打击此类犯罪的趋势。
四、风险防范建议
回顾本文,遵从生产、作业的法律法规,无疑是规避重大责任事故刑事风险的最有效的方法。为此团队总结了以下风险防控要点:
(一)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把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项目负责人,从而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要有完整的资质审核体系,在能够开展的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并严格审查企业员工的证件和资质,避免无证上岗。
(三)要保障安全生产培训和防护用具配给标准化、流程化,保障劳动防护用具的安全质量。
(四)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赔偿,获取谅解,消除社会矛盾,对于受到的行政处罚,及时履行完毕。
简言之,规避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法律风险,前提条件是严格遵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行为人生产、作业的制度要求。而从更根本的层次上来看,建立完善的生产、作业体系,形成良性运转,才能尽可能避免触及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李若慧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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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若慧,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年潜心研究法律和大量法院判例,并长期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山东省产权交易中心、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提供法律服务。通过承办诉讼案件及非诉事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擅长案件分析与谈判业务,以其多年的经验为客户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
商事犯罪与刑事合规团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商业模式呈现出多元化特点,新型业态也层出不穷。与此同时,自商业贿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反垄断、政府采购、劳工就业、税务、贸易和关税等诸多方面的合规性挑战以及刑事法律风险,如影随形。因此,企业合规,特别是刑事合规,已成为新形势下企业以及企业家的必然选择。
国曜琴岛顺势而为,组建了一支在商事犯罪辩护、行政诉讼代理和企业治理方面办案经验丰富、专业优势突出、社会资源充足的合伙人领衔的商事犯罪与刑事合规团队。
团队律师均办理过大量的由公安部、证监会等督办或交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商事犯罪案件,担任银保监会山东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家监管部门的法律顾问,常年为国有大型企业、大型民营企业提供合规法律服务,深谙工程、自然资源、能源、机械、航空、食品、医药、服装等行业运作模式、行业监管重点及刑事法律风险,能够为企业、企业家及高净值人士提供刑事风险防范、涉刑内部调查与举报控告、刑事危机处理与刑民交叉争议解决的一体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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