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曜琴岛(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马国芮律师代理的青岛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起诉债务人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债务人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一审、二审均胜诉,法院判令C公司股东在未向C公司出资范围内对B公司欠付A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胜诉后,为客户执行回款七十余万元 ,获得客户高度赞誉。
案情聚焦
1.债务人B公司已经对次债务人C公司起诉、执行的情况下,债务人B公司,是否属于怠于向C公司行使权利的情况?若债务人B公司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形,债权人A公司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能否及于C公司股东?
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经法院调解、执行,因B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本。B公司对C公司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经法院调解、执行, 因C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经执行终本。因C公司有大量债务已无债务偿还能力,但C股东还具备部分偿还能力,律师全面分析案件的情况后,提出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起诉C公司股东的方案。
2.立足债权人代位权法理基础,找到突破点,进行法律的解释与适用。
因本案无在先案例,也无明确法律依据,律师把握住了债权人代位权的法理基础、法律要件及股东加速出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要件,整理出了清晰的诉讼方案,利用《民法典》与《公司法》的联动适用,从而将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扩展至C公司的股东,成功用代位权解除了“三角债”的僵局。
最终,本案历经一审、二审程序,最终支持A公司的请求,且A公司已成功执行回款七十余万元。客户对马国芮律师在诉讼各阶段展现的专业能力和尽责态度表示高度认可。
律师简介
华超律师,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曜琴岛(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华律师的主要业务特长为政府法律事务、国有企业及大型公司、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民商事综合法律事务、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开发法律事务。
华律师曾先后担任山东领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百怡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港中钢铁有限公司、山东港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润鑫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大志美德电气有限公司、徳士朗(山东)控股有限公司、青岛徳士朗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德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五棵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龙泽世纪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康瑞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方米印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锐鑫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正寅门业有限公司、青岛鲁润能源环境有限公司、青岛易尔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中宝合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正寅科技有限公司、中创人合(青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博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青岛博信能创空气压缩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金领时代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晟立金泰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青岛文权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金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星光海岸(青岛)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东郭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于家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祥泰永置业有限公司等提供诉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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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国芮,国曜琴岛(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马律师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主要从事领域为企业法律顾问业务,代表企业参与各类诉讼,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服务、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成功为企业规避、化解经营风险,避免、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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