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司法解释(二)(草案)视角下“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及其对挂靠人工程款请求权的影响

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作为一种常见的经营模式,引发了大量关于工程款支付责任的法律纠纷。此类纠纷的核心问题在于,当发包人(建设单位)未能支付工程款时,被挂靠单位(出借资质方)是否需要对挂靠人(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义务。近年来,实践中广泛存在的“背靠背”条款(Pay When Paid)使得这一问题愈加复杂。该条款通常约定,被挂靠单位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其所对应的发包人已向被挂靠单位支付相应款项。2025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草案)》(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草案”)虽未对“背靠背”条款作出直接规定,但其相关精神为厘清各方责任提供了重要指引。本文将以该草案为依据,重点分析“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及其对付款义务认定的影响。

“背靠背”条款,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以发包人向总承包人(或被挂靠单位)支付工程款作为后者向前者(或挂靠人)支付款项的前提条件。其核心在于将下游的付款风险向上游传递。
法律性质辨析:对于其性质,司法实践中有多种观点。主流观点倾向于将其认定为合同条款附条件,即它是关于履行付款这一义务所附加的条件,而非决定合同本身生效或失效的条件。这与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有所不同。也有观点认为其属于附期限条款或对付款时间的约定不明。

效力认定的分歧:关于其法律效力,存在显著争议。肯定说认为,该条款是商事主体间风险分担的真实意思表示,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否定说则认为,该条款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将第三方(发包人)的付款风险转嫁给挂靠人,有违公平原则,特别是在挂靠人处于弱势缔约地位时。此外,最新的司法动态显示出对“背靠背”条款的严格限制倾向。特别是当一方为中小企业,另一方为大型企业时,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大型企业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款项作为支付前提,此类条款应属无效。

在挂靠关系下分析付款责任,需结合挂靠行为的法律效力和“背靠背”条款的具体约定进行综合判断。
1、挂靠合同无效的根本前提:首先必须指出,根据《建筑法》及司法解释二草案的精神,挂靠行为本身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挂靠协议(或名为分包、转包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后,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背靠背”支付条件约定也随之无效,不能直接作为确定付款时间的依据。此时,处理原则应回归《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即工程验收合格时,实际施工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2、 “背靠背”条款有效情形下的限制性适用:即便在理论上探讨“背靠背”条款有效的情况(例如在合法的专业分包中),被挂靠单位也不能轻易以该条款免责。司法实践对其适用施加了严格限制,这些限制性原则同样可折射到挂靠关系的处理中:

被挂靠单位的积极义务:被挂靠单位负有向发包人积极主张工程款的义务,包括及时办理结算、提交竣工资料、催告付款乃至提起诉讼/仲裁。如果被挂靠单位怠于行使这些权利,例如拖延结算、在合理期限内不向发包人追索,则可能被视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付款条件成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公平原则与合理期限:法院会审查让挂靠人等待付款是否超出合理期限。如果发包人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或项目长期停工导致付款遥遥无期,基于公平原则,法院可能不再支持被挂靠单位援引“背靠背”条款进行抗辩,而是判决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举证责任倒置:发包人是否付款、付款进度如何,这些信息完全由被挂靠单位掌控。因此,在诉讼中,举证责任通常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其需要证明发包人确实未支付相应款项,且自身已积极履行了向发包人的催款义务。若其无法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

尽管建工司法解释二草案未直接规定“背靠背”条款,但其体现的下述原则对解决此类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1、侧重保护实际施工人权益:草案强调在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时,应保障实际施工人获得折价补偿的权利。这意味着,被挂靠单位以“背靠背”条款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可能会与这一保护性立法初衷相悖。
2、强调诚实信用原则:草案贯穿了诚实信用原则。被挂靠单位出借资质行为本身存在过错,若再以无效合同中的条款无限期拖延支付工程款,有违诚信。法官在裁量时,会充分考虑被挂靠单位是否善意、是否履行了协助和催告等附随义务。
3、否定不当利益:法律不保护一方从自身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中获利。被挂靠单位若因自身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反而得以免除向挂靠人的付款责任,这构成了不当得利,为司法所否定。
综上所述,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不能一概而论,但整体上被挂靠单位难以完全依据“背靠背”条款免责。
首先,挂靠关系下的“背靠背”条款因基础合同无效而无效,不能直接适用。
其次,即便在特定场景下考虑该条款的约束力,被挂靠单位也必须证明其已积极、正当地履行了向发包人的结算和催款义务,且等待付款未超出合理期限。否则,将面临“视为条件成就”或依据公平原则被判令付款的风险。
最后,最新的司法政策(如《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强烈倾向于保护作为中小企业的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明确禁止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第三方付款为由拖延支付。这一价值取向在裁判中的分量日益加重。
展望未来,随着司法解释二草案的进一步完善及相关司法实践的深化,对于“背靠背”条款的规制将更为清晰。对于建筑市场的参与者而言,被挂靠单位不应心存侥幸,企图通过“背靠背”条款完全转嫁风险,而应积极履行其在合同链条中的义务;对于挂靠人而言,则应增强法律意识,在缔约和履约过程中注意固定和保存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获得工程价款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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