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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民事案由规定》修改,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由的变化解读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5.12.18


202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部分修改。其中,“与公司(股东)有关的纠纷”案由由原来的25个增至29个,其中新增了4个案由,修改了3个案由,调整了3个案由项下内容。具体如下:


本次修改新增了:294.股东失权纠纷,300.董监高解任纠纷,308.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纠纷,309.债券受托管理人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纠纷


本次修改,将原26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改为297.请求公司收购股份、股权纠纷,将原273.发起人责任纠纷改为303.设立人责任纠纷,将原284.清算责任纠纷改为316.公司清算责任纠纷


本次修改,将原26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项下增加(1)涤除公司登记(备案)纠纷,将原265.股东出资纠纷细化为(1)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纠纷、(2)股东抽逃出资纠纷、(3)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将原270.公司决议纠纷项下增加(3)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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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主要背景


1.与立法衔接

《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增了股东失权、董监高解任、债券持有人保护等制度,相应类型的民事纠纷也逐渐显现。本次案由修订实现了程序规定与实体法的有效衔接。


2.回应司法实践需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5年1月至9月司法审判数据,全国法院受理的与公司有关的一审纠纷案件达14.7万件,同比上升70.21%。原有案由已无法涵盖股东失权、债券持有人维权等新型争议。


3.体系化与规范化

本次修订遵循“严格依法、必要性与实用性”原则,进一步统一案由表述,消除旧有案由概念模糊、范围过窄等问题,提升案由体系的逻辑性和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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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新增四个案由的解读


1.股东失权纠纷

该案由《公司法》依据为:第五十一条(股东失权的前置催缴依据)、第五十二条(处理股东失权纠纷的核心条款)、第八十七条(规范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后的后续手续)、第二十六条(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撤销规则)和第一百零七条(股份公司适用股东失权制度)。该股东失权制度明确了公司在股东未按期出资时,通过董事会决议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该股东对此有异议的,应当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股东失权制度既强化出资约束、防范资本不实风险,也为失权股东提供司法救济途径。


2.董监高解任纠纷

该案由《公司法》依据为:针对董事解任的第七十条(规范了董事任期和辞任规则)和第七十一条(明确股东会拥有董事解任权),针对监事解任的第七十七条(监事任职规则)和第七十八条(监事会有权提出董事、高管的解任建议,注:监事会成员的本身解任通常由股东会决议,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为监事会的职责),针对高管解任的第七十四条(有限公司经理的解聘权)和第一百七十八条(列举了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针对国家出资公司董监高解任的第一百七十三条(董事成员委派、产生权)、第一百七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经理解聘权)和第一百七十五条(董事、高管兼职权)。


本次修改填补了“无正当理由解任”等情形下的案由空白,为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监督与更替董监高提供了明确的司法通道,完善公司治理救济机制。


3.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纠纷

该案由《公司法》依据为:第二百零四条(设立此类纠纷的核心条款)、第二百零六条(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第二百零二条(规范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和第一百零九条(债券持有人名册置备于公司)。


该案由适应债券持有人集体决策机制,为决议效力争议提供明确的审理依据,保障债券持有人集体维权,促进债券市场规范运行。


4.债券受托管理人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纠纷

该案由《公司法》依据为:第二百零五条(界定债券受托管理人核心职责)、第二百零六条(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追责条款)和第二百零四条(直接规范债券持有人会议)。


上述依据明确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信义义务与赔偿责任,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直接、明确的维权案由,强化对受托管理行为的责任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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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变更三个案由的解读


1.请求公司收购股权、股份纠纷

扩大适用范围,统一涵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契合不同公司类型的回购需求,避免概念混淆。


2.设立人责任纠纷

以“设立人”替代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涵盖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设立阶段的各类责任主体,适应一人公司等多元设立场景,统一责任认定标准。


3.公司清算责任纠纷

明确适用主体限于“公司”,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公司主体的清算纠纷相区分,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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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重要调整


1.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项下增加“涤除公司登记(备案)纠纷”,进一步明确该类纠纷在实践中的主要表现形式。


2.股东出资纠纷项下细化分为“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纠纷”“股东抽逃出资纠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与《公司法》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制度相衔接,实现类型化区分。


3.公司决议纠纷项下增加“公司决议不成立确认纠纷”,与《公司法》关于决议无效、可撤销、不成立的效力体系相匹配,为相关纠纷提供明确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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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整体修订价值


1.强化权利保障。为股东、债券持有人、债权人等提供更为精准的诉讼指引,降低维权成本。


2.推进审判规范化。统一案由适用标准,减少“同案不同由”、管辖争议等问题,提升审判效率与裁判统一性。


3.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公司治理与市场退出机制,加强投资者保护,助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4.纳入最新的立法成果,完善司法体系。随着《公司法》的修订,民事诉讼案由也进行了相应变化,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进步,完善了我国民事司法制度。



附:相关案由变化对比表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5)

解读

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二十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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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90.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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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291.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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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292.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1)涤除公司登记(备案)纠纷

进一步明确该类纠纷在实践中的主要表现形式

265.股东出资纠纷

293.股东出资纠纷

(1)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纠纷

(2)股东抽逃出资纠纷

(3)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

与《公司法》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制度相衔接,实现类型化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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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股东失权纠纷

该案由赋予失权股东救济权利,与公司法股东失权制度相衔接,既强化出资约束、防范资本不实风险,也为失权股东提供司法救济途径。

266.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295.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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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股东知情权纠纷

296.股东知情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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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297.请求公司收购股权、股份纠纷

扩大适用范围,统一涵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契合不同公司类型的回购需求,避免概念混淆

269.股权转让纠纷

298.股权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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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公司决议纠纷

(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299.公司决议纠纷

(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3)公司决议不成立确认纠纷

与《公司法》关于决议无效、可撤销、不成立的效力体系相匹配,为相关纠纷提供明确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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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任纠纷

本次修改填补了“无正当理由解任”等情形下的案由空白,为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监督与更替董监高提供了明确的司法通道,完善公司治理救济机制。

271.公司设立纠纷

301.公司设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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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30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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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发起人责任纠纷

303.设立人责任纠纷

以“设立人”替代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涵盖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设立阶段的各类责任主体,适应一人公司等多元设立场景,统一责任认定标准

274.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304.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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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305.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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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30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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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1)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307.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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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纠纷

该案由适应债券持有人集体决策机制,为决议效力争议提供明确的审理依据,保障债券持有人集体维权,促进债券市场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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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债券受托管理人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纠纷

该案由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信义义务与赔偿责任纳入审理范围,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直接、明确的维权案由,强化对受托管理行为的责任约束

278.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310.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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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公司合并纠纷

311.公司合并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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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公司分立纠纷

312.公司分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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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公司减资纠纷

313.公司减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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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公司增资纠纷

314.公司增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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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公司解散纠纷

315.公司解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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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清算责任纠纷

316.公司清算责任纠纷

(1)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

(2)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

明确适用主体限于“公司”,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公司主体的清算纠纷相区分,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

285.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317.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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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

四十七、公司清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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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申请公司清算

460.申请公司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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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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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凡炬,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法律事务委员会主任;青岛市优秀律师、首届青岛市十佳代理申诉律师;省律协调解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省律协律师文化和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市律师协会文化建设与宣传推广委员会副主任;民盟山东省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盟青岛市法制委员会委员;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南区人民法院、崂山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员;合著《法说公司》《法说章程》《法说股权》《民法典带给企业的100个变化》《新公司法带给企业的150个变化》等。


微信、电话:13869885177  

邮箱:13869885177@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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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晓磊,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硕士,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目前主要从事公司商事类、民商事争议解决、行政与政府法律服务等领域业务;现为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海阳市昊海城市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隆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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