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某、黄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
两位上诉人系夫妻,被上诉人齐某为上诉人齐某某的侄女,齐某某与黄某共有一套位于杭州市拱墅区的房产。2009年,齐某某为了帮助齐某在杭州落户,与齐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购房款为801000元,涉案房屋完成过户登记后由齐某某出租并实际负责。2014年初,齐某怀孕,为其便利,齐某某同意齐某一家入住涉案房屋并配合为齐某之子办理落户。2014年末,齐某之父向齐某某转账800000元,该款项本质是归还其欠齐某某的一部分借款,但因其家庭内部原因,其妻女认为该笔款项是向齐某某支付的购房款,后续齐某某夫妻二人与齐某因该房屋的产权归属产生了分歧,由此引发了本案的纠纷。
齐某某与黄某起诉至某区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并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齐某某与黄某名下,同时要求齐某将本人及其子户籍迁出涉案房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人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二、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价款,在双方已经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齐某尚未确定是否履行合同以及如何履行合同中其作为买受人支付房屋价款的主要合同义务,显难理解,故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为了齐某落户,具有相应依据,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系通谋虚伪表示而无效。其次,现有证据也不能认定齐某某系以受领案涉房屋价款的意思表示受领齐某之父所支付的款项,难以认定齐某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齐某将案涉房屋返还给齐某某、黄某并协助过户;驳回齐某某、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齐某已将涉案房屋返还给齐某某及黄某,并完成了过户登记。
三、评析
当前我国现实情况下,落户难已经成为困扰多数异地工作之人的难题,尤其是在一些发达城市,当地的户口成为享受一系列福利的前置条件。因此,亲朋好友之间“借房落户”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该类事项的共通点在于双方基本都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甚至已经完成了房屋的过户登记,但合同签订时双方并没有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仅为了帮助一方达到顺利完成落户的目的。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多数国家都将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以成文法的形式作了细化的规定,德国和日本最早在成文法中提及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这一概念。《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法典的典型代表,在第一百一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一)表意人与另一方通谋而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的,该意思表示无效;(二)以虚假行为隐蔽他项法律行为的,适用关于隐蔽的法律行为的规定。其后,日本也在其《民法典》第九十四条中规定:(一)与相对人通谋而进行虚伪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为无效;(二)前款意思表示的无效,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上述两个地区关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在文字表述上虽有不同,但在立法背景及立法目的上无实质性的差异。纵观我国有关的民事立法,《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笔者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在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相关概念还未被提及时,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解决类似纠纷所采用的依据通常为上述两条。在实践中,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所掩盖的不仅仅是以非法目的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合法目的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原有法律显然无法解决实践中的所有问题。因此,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概念被引入我国,首见于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随后将该条文内容全文照搬于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上述案例中,齐某某、黄某夫妇与齐某在2009年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帮助齐某在杭州落户,但外观性意思表示是双方欲实施房屋转让行为,其中的缘由两方事先都已知晓,应当认定为双方存在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该房屋转让合同应当视为无效。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在2017年便颁布了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相关规定,但其依然属于新的立法规范范畴,加之其在实务中覆盖范围广,各级人民法院对其适用仍存在一定争议。由此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规则在实务中仍有模糊空间,让各级人民法院对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行为的案例在适用法律上形成了一定困扰。实务中出现了大量的案例,虽是类似的案情,却有相反的判决结果。实务当中的争议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一)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是否可以与恶意串通并用的问题。我国恶意串通的相关规定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相关规定存在竞合的情况,在审判过程形成了法律适用不一致的情况。(二)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行为虽是双方之间的行为,但在日常的交易当中往往涉及第三人,债权不能完全照搬物权的相关制度,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便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三)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规则是否可以用于“假离婚”。为了规避相关限制,我国出现了非常多的“假离婚”案例。在《民法典》中虽将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规定写入总则,但并没有在婚姻家庭编中将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婚姻的效力予以确认,由此就造成了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问题,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四、结语
民商事活动因其复杂性,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会选择趋利避害的方式去进行相关活动,由此就产生了相关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民法典》中对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规则进行补足,解决了该规则在立法上的空白。但是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规则也有待进一步完善,找到个案适用的切入点,使其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作者简介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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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畅,实习律师,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专业,后取得法律硕士学位。对于公司法律事务进行过深入研究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服务经验,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对法律问题理解全面、务实,工作态度严谨细致。为山东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国企、行政机关及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