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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周专题|《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即将施行,企业应如何守住核心竞争力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6.04.25

导言

2026年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6号),该规定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新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础,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保密措施的类型、不正当手段的认定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进一步细化。值此知识产权周之际,本文拟结合规定主要内容,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的重点问题进行简要解读。


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商业秘密往往是最接近企业经营一线、也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类权益。与专利、商标、著作权不同,商业秘密不以登记、授权或公开为取得保护的前提。它可能是一套尚未公开的技术方案、一组研发数据、一份客户名单、一套报价策略,也可能是企业在长期经营中积累形成的工艺流程、算法模型、供应链信息、投标资料或市场计划。对于企业而言,商业秘密不是抽象的法律概念,而是直接关系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资产。



一、商业秘密保护,首先要回答“什么值得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并不是把企业内部所有资料都简单贴上“保密”标签。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五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新规第五条进一步列举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具体范围:技术信息可以包括结构、原料、配方、材料、样品、工艺、方法、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等信息;经营信息可以包括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其中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这一规定对企业有非常现实的提示意义: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步,不是签一份保密协议,而是先识别企业到底有哪些信息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在实务中,不少企业在发生员工离职、客户流失、技术外泄后,才发现自己并没有形成清晰的商业秘密清单,也没有明确哪些资料属于技术秘密、哪些资料属于经营秘密、哪些岗位人员可以接触、接触到什么程度、流转过程是否留痕。等到纠纷发生时,企业往往面临一个基础难题:既要证明相关信息本身是商业秘密,又要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因此,企业应当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对核心技术、研发数据、产品方案、客户资源、供应链信息、招投标文件、价格策略、财务数据、商业计划等进行梳理,形成分级分类的商业秘密清单。对核心秘密、重要秘密和一般秘密,可根据价值程度、泄露后果、接触范围、载体形式等因素采取不同保护措施。商业秘密保护不是越宽越好,而是要做到“识别准确、范围清楚、措施匹配”。





 二、保密措施不能只停留在合同上 



长期以来,很多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解停留在“签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当然重要,但从新规看,商业秘密保护并非单一的合同问题,而是企业内部控制、人员管理、信息安全和证据留存的综合问题。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九条对“相应保密措施”作出较为具体的列举,包括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通过规章制度、培训、书面告知等方式,对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对涉密场所进行限制或区分管理;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等场景,采取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措施;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采取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接触范围等措施;对相关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采取禁止或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并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及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这一条非常值得企业重视。它实际上回应了数字化办公、远程协作、跨境项目、云盘传输、员工离职拷贝资料等现实场景。


在今天的企业经营中,商业秘密不再只存在于纸质档案柜里,而是存在于服务器、邮箱、企业微信、OA系统、代码仓库、云盘、客户管理系统、远程会议纪要和员工电脑中。商业秘密泄露也不再只是拿走一份文件,还可能表现为批量下载、截图拍照、转发到私人邮箱、同步至个人网盘、离职前异常访问、跨境协作中权限失控等。


因此,新规对企业提出的要求,是建立与商业秘密价值和风险相匹配的管理体系。企业如果仅有保密协议,而没有权限控制、文件标识、培训记录、访问日志、离职交接、系统回收等配套措施,发生争议时仍可能难以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三、商业秘密侵权的边界更加清晰,

企业用人和合作都要更谨慎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了细化。除传统的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等方式外,新规特别列举了电子侵入、擅自进入数字化办公系统、服务器、邮箱、云盘、应用账户,或者通过恶意程序、漏洞攻击等技术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形;同时,将未经授权、超出授权范围或者授权期限届满后,擅自将商业秘密下载或者传输至不受权利人控制的电子邮箱、云盘等网络存储空间或者电子设备,也纳入不正当手段范围。


这意味着,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中,既要防范外部竞争者的不正当获取,也要重视内部人员、离职员工、合作方、供应商、客户、外包服务商等主体带来的风险。


同时,新规第十五条也明确了一些一般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例如独立发现或者自行研发,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获得有关技术信息,前员工利用在工作中积累的通用知识、技能、行业经验,或者通过公开渠道可获取的行业信息开展工作等。


这说明,商业秘密保护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无限制限制员工流动,也不意味着所有客户资源、行业经验、工作技能都当然归属于原单位。真正受保护的,是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并且已经被企业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保护起来的商业信息。


对企业而言,这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要通过制度、协议、权限和流程明确保护边界;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将一般经验、公开信息、员工个人能力不当纳入商业秘密范围。保护边界越清楚,维权基础越稳固。



四、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路径更加明确



商业秘密案件长期存在调查取证难、举证难度大、维权难度高等问题。新规的重要意义之一,是进一步细化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商业秘密行政保护中的职责和程序。


根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七条,权利人认为商业秘密受到侵犯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时,应当提供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初步证据材料,以及该商业秘密涉嫌被侵犯的具体线索。根据新规第十八条,初步证据材料一般包括商业信息的形成过程和形成时间、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价值、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内容;涉嫌被侵犯的线索则包括侵权人有渠道或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保密措施被破坏、商业秘密已被实际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存在被披露、使用风险等。


这对企业维权有很强的实务指引作用。商业秘密维权不能等到泄密后才临时补材料。企业平时就应当围绕“商业秘密成立”和“侵权行为发生”两条线索做好证据留存。


第一,要证明相关信息是商业秘密。包括形成过程、研发投入、内部评审、文件版本、技术资料、客户信息形成过程、投入成本、商业价值说明等。


第二,要证明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保密协议、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培训签到、保密告知、文件密级标识、权限审批记录、访问日志、加密记录、涉密区域管理记录、离职交接清单等。


第三,要证明对方存在接触条件和涉嫌使用行为。包括岗位职责、系统访问记录、下载日志、邮件发送记录、异常拷贝记录、客户转移情况、产品相似性、技术比对、交易变化等。


新规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时,可以依法进入经营场所检查,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复制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有关财物,查询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经营者银行账户等。相较单纯依靠民事诉讼,行政保护在调查取证方面具有现实意义


顺利启动行政保护的重要前提在于权利人能否提供相对清晰的初步材料和具体线索。企业平时不建体系、不留痕,维权时就很难真正用好行政保护工具。



五、企业应尽快补上商业秘密保护的“合规课”



专利无效程序绝非冰冷的行政流程,而是嵌入商业竞争的战略利器。在技术迭代加速、专利布局密集的当下,企业唯有将“无效思维”前置至研发立项、产品上市与供应链管理全周期,建立“监测预警—证


从律师实务角度看,《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施行,不只是增加了一部行政规章,更是提醒企业重新审视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能力。


建议企业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自查和完善:

一是建立商业秘密识别与分级机制。企业应当梳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数据资产、项目资料等核心资产,形成商业秘密清单,明确密级、保密期限、责任部门、接触人员、保存方式和流转要求。


二是完善合同和制度文本。除员工保密协议外,还应在劳动合同、合作协议、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外包服务合同、顾问协议、来访管理文件中设置相应保密条款。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结合实际依法设置竞业限制安排。


三是加强人员全流程管理。入职时进行保密告知和必要背景审查,在职期间开展培训、权限管理和异常行为监测,离职时进行谈话、资料交接、权限回收、设备检查和持续保密义务确认。实践中,很多商业秘密纠纷都发生在员工跳槽、团队流动、合作关系终止等节点,企业尤其不能忽视离职管理。


四是强化数字化场景下的技术措施。企业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特点,采取账号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日志留痕、文件加密、下载审批、外发限制、云盘管理、终端管理、数据防泄漏等措施。对于研发、算法、代码、客户数据、核心财务信息等高价值信息,应当适用更高等级的访问控制和留痕机制。


五是建立商业秘密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现员工异常下载、客户突然集中流失、竞争对手产品高度相似、合作方超范围使用资料等情况,企业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开展内部调查,必要时通过律师函、行政举报、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民事诉讼或刑事报案等方式综合应对。

商业秘密保护的难点在于,它不像商标、专利那样有清晰的权利证书。企业能否获得保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平时是否真正把相关信息当作秘密来管理。换言之,商业秘密不是“说出来”的,而是“管出来”的。




结语



在创新驱动和产业竞争日益加剧的背景下,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阵地。对于科技企业、制造企业、平台企业、外贸企业以及拥有核心客户资源、数据资源和技术积累的企业而言,商业秘密保护不仅关系单个纠纷的胜负,更关系企业核心竞争力能否长期稳定存在。


即将施行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则依据,也对企业内部合规管理提出了要求。真正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不是把文件锁进柜子,也不是简单签一份保密协议,而是让企业的技术、数据、客户和经营信息,在制度、合同、人员、系统和证据的共同支撑下,形成可识别、可管理、可证明、可维权的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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