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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浅析实质合并破产企业审计评估基准日的确定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2.08.19

法曜琴声 | 浅析实质合并破产企业审计评估基准日的确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之规定 ,债务人财产可能从破产申请受理时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时间段动态变化的。为了确定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需要设定审计评估基准日,以审计、评估在基准日时点债务人财务、资产情况。破产受理日是明确的,而破产程序终结日应视破产人财产分配等情况而定,难以提前确定。因此,在破产实务中,通常以法院裁定受理日作为审计评估基准日。

 

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中,会涉及到多个企业主体,存在多个企业主体先后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法院裁定受理日可能不同。最终以首个进入破产程序企业裁定受理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还是分别以每个企业裁定受理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亦或是以实质合并受理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目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实务中也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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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6条“人民法院裁定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破产案件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之规定,因此,鉴于实质合并的关联企业之间应对互负债权债务进行抵销的规定,审计评估的基准日应为同一日,而不宜分别以不同日期作为审计评估基准日。笔者认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应以法院实质合并受理日作为审计评估基准日,理由如下:

1

时间近的评估基准日有利于体现资产实际价值。

 

从评估实务角度分析,评估基准日设定在距离资产处置时间越近,资产评估的价值越接近于资产处置时候的实际价值,相较于首家企业破产裁定受理日,实质合并受理日更接近于资产处置时间,因此,实质合并受理日作为评估基准日更为适宜。

2

财务审计与实际清偿债务应保持时间一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故对实质合并的关联企业债权人应以法院实质合并受理日作为识别破产债权的分界点,关联企业清偿债权理应以实质合并受理日为审计基准日。若将实质合并关联企业的审计基准日定在首家企业破产裁定受理日,则实质合并关联企业的财务审计数据与企业实际应清偿债务,在时间上无法对应,并不合理。

3

财务审计与企业实际情况应一致。

 

各关联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裁定受理日会对应着关联企业个别清偿追回权、合同解除选择权等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这些规定的落实,必然导致关联企业的债权债务发生重大变化。若将审计基准日定为首家企业破产裁定受理日,关联企业在首家企业破产裁定受理日至实质合并受理日之间,行使的个别清偿追回权等法律规定,必然影响实质合并关联企业的资产情况,导致在首家企业破产裁定受理日进行的财务审计与企业实质合并受理日的财务状况存在差异,不符合债务人财务状况,也不合理,而以实质合并受理日作为审计基准日可规避上述差异情况。

4

实质合并的计息停止日等并非评估基准日的确定依据。

 

目前在审判实务中,倾向于将实质合并重整企业的债权停止计息日定为首家企业裁定破产受理日,该审判实务本意系减轻债务人的债务负担,但这并非审计评估基准日确定的依据。并且,从该审判实务本意可推,审计评估基准日可从减轻债务人负担、增加债务人资产的角度确定,而审计评估基准日定为实质合并受理日更有利于提升债务人资产。因此,实质合并破产企业的审计评估基准日定于实质合并受理日更为适宜。

 

破产程序体现着各方利益博弈与平衡的艺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实务操作中需要具有灵活处置的智慧。如在个别破产案件中,基于工作效率、债务人资产特点等因素考虑,在债务人财产变动不大的情况下,经与法院、债权人等相关方沟通,也可在各关联企业成员破产裁定受理日与实质合并裁定日之间选择一个合适的时点作为审计评估基准日。

 

刘娜律师

个人简介

 

image.png刘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破产重整与债务重组委员会主任。刘娜律师擅长危困企业拯救与债务危机处理,在破产重整、破产清算、企业重组、重大争端解决等法律业务领域有着丰富的非诉与诉讼经验,经办民商事案件数百件。现为青岛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秘书长、青岛市律师协会破产重整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是《青岛市破产管理人工作手册》《法说公司》《法说章程》等系列书籍主要编委成员之一。先后为崂山区政府、崂山区政府法制办、李沧区政府、青岛市中小企业云服务中心、青岛农村商业银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城投集团等多家政府机关、知名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作为破产案件管理人负责人、组长、主办律师带领团队先后完成省内多地五十余件破产重整、合并重整、预重整、破产清算类案件。

 

联系方式:13105128000

邮箱:liuna@guoyaoqindao.com

石晓律师

个人简介

 

image.png石晓 ,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具有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等资质。职业履历丰富,曾就职于省属大型国企、山东省最大调研咨询机构 。参与省工信厅《山东省企业100强发展》、省企业协会《山东省优化法治环境》、大众日报社《山东省企业社会责任》等研究工作。专业领域:破产重整、破产清算、企业并购、企业合规、票据、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诉讼类民商事案件。办理过多起标志性案件,如青岛第一起破产预重整转重整案件、青岛第一起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件以及目前青岛市最大的破产重整案件——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等10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近期办理过青岛鹤顺船业重整案、青岛地恩地集团实质合并重整案、青岛中铁青建破产清算案、山东华燕制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等二十多起破产案件。

 

联系方式:1368767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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