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期《案例》为大家分享一起国曜琴岛(济宁)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湘萍、律师蔡先仲代理的"医养健康"新领域项下的合同纠纷案件。本案当事人法律关系庞杂,涉及到附生效条件合同认定、转委托效力、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等一系列法律适用问题,对同类民商事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意义。王湘萍、蔡先仲两位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详实的论证依据,成功帮助当事人获得一审、二审法院全流程胜诉!
该案例获得了山东省律师协会“全省建筑房地产类案例”一等奖,充分彰显国曜琴岛律师在新兴产业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扎实的专业功底与案件处理能力。
2016年3月,某养老产业投资公司与案涉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框架协议,合作开发医养结合养老社区项目。2017年1月,某养老投资公司、某资本管理公司与房屋开发单位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将案涉房屋整体交由某资本管理公司处置,协议附生效条件:某养老产业投资公司、某资本管理公司必须办理完毕养老保险产品合作手续,并保证返还给购房人优惠不低于总房款50%。
后因上述生效条件未能成就,导致《合作协议》未生效,项目销售停滞。为推进项目,房屋开发单位另行与某房地产咨询公司签订销售代理合同,委托其开展房屋销售并计付佣金。某养老投资公司主张案涉《合作协议》合法有效且并未解除,认为某房地产咨询公司的销售行为系履行该合作协议,诉请对方支付销售佣金及运营费。
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某养老产业投资公司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1.某养老产业投资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本案所涉合作协议效力及是否解除?
3.某养老产业投资公司要求支付销售佣金及运营费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某养老产业投资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明显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应当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裁定驳回原告某养老产业投资公司起诉。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有关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案涉四份协议签订的时间节点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此时《民法典》尚未制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原告某养老产业投资公司诉请确认合同无效的三份协议涉及到多个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该主体应作为本案必要共同诉讼人。故,某养老产业投资公司作为本案原告,明显主体不适格,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原告某养老产业投资公司、第三人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自始未取得该房产销售项目销售代理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某养老产业投资公司、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未取得该房产销售项目销售代理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在此情形下,某养老产业投资公司、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转委托给被告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严重侵犯了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合法权利。因此某养老产业投资公司、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转委托销售代理的行为系无效行为。
为了保障该房产销售项目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2018年2月22日,建设单位与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全程代理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关系,且一直正常履行。原告要求确认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如前所述,鉴于某养老产业投资公司、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取得销售代理权,更没有销售案涉房屋。因此,原告某养老产业投资公司依据无效的协议主张根本不存在的“销售佣金及运营费”,依法不能成立,当然应予驳回。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销售佣金及运营费的诉请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驳回,其再次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滥用诉权提起本案诉讼,系典型的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在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同时,依法应对其滥诉行为予以严厉惩戒!

2021年12月2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2022年9月21日,二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2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十大创新”“十强产业”“十大扩需求”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本案系一起“医养健康”新领域项下的合同纠纷案件,本案当事人法律关系庞杂,涉及到附生效条件合同认定、转委托效力、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等一系列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民商事案件类案具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性意义。
关于附生效条件合同认定问题。《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在合同成立未生效情形中,附生效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控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意思表示。在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前,当事人负有等待生效条件成就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如果当事人恶意促成或阻止合同生效条件成就,则可能导致善意当事人对合同预期利益的损害。本案中,开发建设单位与原告某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附生效条件,在原告不能举证证明条件已经成就的情况下,其主张享有合同权利及收益,依法不应支持。因此,原告基于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转委托的行为,当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本案中,原告某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主张开发建设单位系合作协议的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其与被告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销售合同无效。根据本案查证的事实,无论是开发建设单位还是被告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均不存在违约行为,在附生效条件合同条件不成就时,无论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还是依照“九民会议纪要”精神,均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结语和建议:
随着近年来医养结合养老服务的兴起,养老机构和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涉“医”的诉讼逐渐增多,引发社会的关注。医养结合老龄化社会已经到来,医养结合新型医养模式作为新兴产业、十强产业,发展迅猛的同时也存在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目前我省青岛市民政部门已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医养结合服务基本规范》,突出了医疗安全和医疗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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