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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实务策略分享——四大“破局利器”助力债权实现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6.07.21





前言

近日,国曜琴岛总部强制执行专业委员会成功举办了强制执行实务策略分享会。主任段盈盈、秘书周晨及委员王安宁、李伦等参会。本次分享会由段盈盈律师围绕多个亲办真实案例,系统梳理了执行实务中的核心法律依据与应对策略,具有一定实务参考价值。以下为精华内容整理。




01

追加一人公司股东:

破解“公司无财产”困局


当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该条规定的核心在于举证责任倒置——股东须自证财产与公司独立,否则承担连带责任。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件中,公司设立时为一人股东,后变更为夫妻二人,实质仍为一人公司,申请人正是依据该规定申请追加夫妻二人为被执行人。



策略要点


执行立案后第一时间调查公司工商内档,确认是否属于一人公司及股东变更情况;申请执行人无需证明财产混同,只需提出申请,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



02

执行异议之诉中继续执行:

担保换效率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执行标的将被中止处分。此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九条,提供担保请求法院继续执行。


曲某案件中,案外人吴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执行陷入停滞。申请人通过提供担保,请求法院继续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的50万元存款,有效避免了因诉讼拖延导致的执行迟延。



策略要点


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及时关注是否提起诉讼;评估担保成本与执行效益,果断申请继续执行。



03

 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

不可忽视的“惩罚性”债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司法解释,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义务的,应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公式为:加倍利息=未清偿金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天数。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年化约6.3875%。以194万余元判决为例,迟延一年加倍利息约12.4万元。执行和解与分配方案中必须精确计算并主张该项利息。



策略要点


计算时注意起算日为履行期届满次日,截止至实际清偿日;执行款清偿顺序为:一般债务利息→本金→加倍利息。



04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追责:

最后的“杀手锏”


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可启动刑事追责程序。“拒执罪”是指对生效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2024年两高发布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刑事追责的威慑力远超民事执行措施,往往能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策略要点


收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虚假报告财产等证据;向执行法院提交刑事移送线索函;必要时可启动刑事自诉程序




结语



执行工作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较量,更是策略与毅力的博弈。掌握上述四大“破局利器”,方能在复杂执行案件中占据主动,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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