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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大宗商品贸易的商业实质判断与合同审查要点——从交易形式、商品控制到风险承担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6.07.16

前言 

Preface


大宗商品贸易中,部分企业采用同步签署采购合同与销售合同、上游先货后款、下游先款后货并预先确定交易价差的业务安排。此类交易在合同形式上具备购销关系,但如购销两端高度对应,企业又缺乏独立定价、商品控制和风险承担,则可能呈现空转贸易、走单贸易或融资性贸易的风险特征。即使货物、合同、发票和资金凭证均真实存在,仍可能因商业实质不足,受到国资监管、审计及会计层面的穿透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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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货物并不足以证明真实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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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企业常以合同、物流、资金和发票相互对应,说明业务真实。对于大宗商品贸易,这些材料构成真实性审查的重要基础,但其证明范围仍有边界。


货物可能始终存放于同一港口或仓库,交易各方通过仓单、库存过户和放货指令完成交付。货物未发生实际物理位移,并不当然影响交易真实性,但货权和控制权是否实际转移,仍需另行核验。即使合同、资金和发票能够形式对应,企业如无权决定放货、转售和处置,也未承担价格、存货和信用风险,其参与程度仍可能停留于签约、过账或信用通道层面。


据此,真实货物和完整单据能够证明交易具有一定形式基础;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还应结合货权控制、定价机制、风险承担和商业目的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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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实质判断的核心在于企业是否真正介入交易

02



大宗商品贸易合规审查首先应回答企业为何参与交易。

企业能够提供港口、仓储、运输、渠道、供应链整合或信用管理等实际资源,其参与通常具有相应商业基础。若上下游已具备直接交易条件,仍额外嵌入国有企业,主要利用其信用、资金或收入规模,则应重点论证该交易环节的商业必要性。



其次,应审查企业是否实际控制商品。

控制并不限于名义持有货权凭证,还应结合仓单或提单登记、库存过户、仓储系统权限、放货指令和处置权限综合判断。企业能否独立向仓储方发出放货指令,能否决定货物转售、替代销售或其他处置,是判断其交易地位的重要事实。



再次,应审查企业是否具有交易独立性。

购销合同同期签署本身不能直接决定交易性质;但标的、数量、期限和价格机械对应,上下游又由同一主体指定,企业缺乏独立询价、议价和客户选择过程的,通道化特征将进一步增强。



最后,应审查企业是否承担与收益相匹配的商业风险。

正常贸易主体通常承担一定的货损、价格波动、存货积压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购销两端完全对锁、企业收益固定、付款实质依赖下游回款的,交易安排可能更接近资金或信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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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路径和履约证据是穿透审查重点

03


大宗商品贸易的风险通常分散于交易全流程,难以仅从单份合同中完整识别。

资金方面

应重点关注下游款项进入企业账户后是否立即转付上游,是否存在资金回流、循环付款、无商业依据的代收代付或第三方付款。资金仅在企业账户短暂停留,付款安排又实质依赖下游回款的,可能削弱其独立交易主体地位。

履约方面

应核验港口、仓储、物流、船舶、过磅、质检和库存变更等原始记录。交易双方集中后补、格式高度一致或缺乏第三方验证的材料,证明力相对有限。

涉及仓单交易的,还应关注仓单真实性、仓储机构资信、实物对应关系以及重复质押、重复转让风险。相较于标准仓单,非标准仓单的登记、公示和流转规则通常缺乏统一性,相关核验应更加审慎。

合同流、货物流、货权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相互印证,是交易真实性审查的重要基础。与此同时,还应结合企业对商品的控制、风险承担和参与目的判断交易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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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控制权不足,可能引发总额法确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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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企业应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控制该商品,判断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作为代理人的,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金额确认收入。承担主要履约责任、存货风险及拥有自主定价权,是评估商品控制权的相关迹象。


根据《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88号),黑龙江北大荒牧业营销有限公司部分贸易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导致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23,642.14万元、营业成本23,608.17万元、利润33.97万元;其在部分玉米、豆粕贸易中,每笔交易价差固定,向下游客户转让商品前不拥有对商品的实质控制权,属于代理人身份,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但实际采用总额法,导致2023年、2024年分别多计收入和成本43,533.08万元、47,473.00万元。财政部据此给予该公司警告、通报批评并处罚款25万元。


该案例表明,购销合同齐备、交易价款全额经过企业账户,仍不足以支持总额法确认。企业在转售前是否实际控制货物,能否主导放货和处置,是否承担存货及价格风险,是收入确认审查中的关键事实。固定价差、上下游条件高度对应、缺乏自主定价权等情形,也可能进一步表明企业承担的是代理或通道职能。


律师在此类项目中,可以围绕合同权利义务、货权取得、放货权限、定价机制和风险承担查明并归纳事实,提示相关法律及合规风险。总额法与净额法的具体适用,仍应由企业财务部门和审计机构依照会计准则作出专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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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审查应当前移至交易立项和结构设计阶段

05


合同审查可以识别条款风险,却难以弥补交易本身商业实质不足的问题。企业宜在项目立项阶段完成交易必要性论证,并同步核查上下游关系、货物来源、定价依据、资金安排和风险承担。在合同设计阶段,应明确货权转移、风险转移、放货权限、仓单核验、关联关系披露、异常通知和违约责任,避免合同约定与实际操作脱节。履约阶段,应持续留存第三方仓储、港口、物流和资金资料,对异常付款、货物未移动、单据后补及交易结构变化及时复核。


2023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围绕背离主业、融资性贸易、无控制权的空转走单、无商业实质的循环贸易、异常贸易、非标仓单及代理贸易收入确认等事项提出“十不准”要求。该文件适用于中央企业相关贸易业务。地方国有企业应结合地方国资监管规定、出资人要求和内部制度确定具体适用依据,其风险识别逻辑仍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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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大宗商品贸易的合规判断,集中于三个问题:企业为何参与交易,是否实际控制商品,是否承担与收益相匹配的商业风险。


对企业而言,完整的合同和单据构成合规基础,交易目的、履约控制和证据留存同样重要。对律师而言,合同审查应结合委托范围适度延伸至交易结构和履约事实,在专业边界内识别风险、揭示问题并协助企业完善控制措施。



注释:总额法,是指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属于主要责任人的,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净额法,是指企业未能控制该商品,作为代理人的,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金额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


参考文件:

[1]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2]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6〕90号);

[3]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


本文作者

专业意见提供徐秀毅律师、姚文律师、于燕律师(排名不分先后)

专业支持:国曜琴岛省直所民商事专业中心、济南所公司法律事务中心

统筹整理:总部业务部 皮尔曼洁




成果说明

本文源于国曜琴岛总部业务部在合同审查中发现的实务问题,经省直所民商事专业中心、济南所公司法律事务中心组织专业征询,由徐秀毅律师、姚文律师、于燕律师提供宝贵研究意见,总部业务部统筹整理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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