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OA
CN
CN EN
法曜琴声 | 比例原则在公司法中的适用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5.07.31
640.gif
一、比例原则的基本内涵


比例1.jpg


比例原则的思想可追溯至古希腊、罗马,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先哲已提出“合比例”理念。经全球法律实践演化,该原则已成为跨文化、跨部门的理性权衡工具,核心可归纳为三项子原则:


1、适当性:手段须与目标存在实质因果关联,不要求完美实现,但至少应“有助达成”。

2、必要性:在同等有效手段中,选择对个人权益限制最小的方案,又称“最小损害原则”。

3、均衡性:措施所增公共利益须与所致权利损失相称,避免“大炮打麻雀”的过度干预。


传统上,比例原则被视为公法“帝王条款”,但《民法典》第132条禁止权利滥用条款已将其引入私法,强调任何权利行使皆须适度、合理,表明比例原则亦可作为权利冲突的普适调和工具。

640.gif
 二、比例原则在公司法中的适用


(一)股东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虽高度个性化,却易引发控股股东利用多数地位侵蚀少数股东权益。学界提出两条规制路径:


1、强化控股股东诚信义务;

2、约束董事会平等对待股东;


然“滥用”“公平”界限模糊,实践操作性不足。比例原则提供了可量化的分析框架:


•德国《股份法》第327a条:持股≥95%的股东可提议现金收购剩余股份,只要立法目的正当、补偿充分、救济有效,即符合比例性。

•美国判例法:采“最小干预”标准,要求大股东行为具备商业合理性且对少数股东损害最小,否则无效。

•中国“华诚流体增资案”(2019):法院以比例原则检视增资决议的合理性与必要性,防止机械平等而损害股东比例权益。


此外,股东平等原则并不排斥差别待遇,只要该差别符合比例性:手段与目的合理相关,且为最小必要限度。德国司法已将其用于审查限制新股认股权等争议,中国法院亦借鉴此思路,确保差异化措施不会无理损害股东利益。


(二)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诉讼常伴随查阅范围、方式及“不正当目的”争议。传统利益衡量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路径。比例原则的三步检验可细化裁判:


1、目的正当:查阅动机须与股东自身利益或公司整体福祉逻辑相关,如请求利润分配、核实股价、监督管理层等;

2、手段必要:若有限披露即可达目的,不得扩大至会计账簿等敏感信息;

3、损益均衡:披露带来的公司负面成本不得明显超过股东信息收益;


例如,若公司仅需展示部分财务摘要即可满足股东查询目标,即无必要开放全部会计凭证,以防商业秘密泄露。通过该框架,法院可在知情权与公司利益之间实现精准平衡,提升裁判透明度与可预测性。


比例2.jpg


(三)董事责任配置

现行法倾向“一刀切”式连带责任,忽视董事个体差异及寒蝉效应。美国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确立比例责任:仅故意违法者负全额连带,过失者按过错比例赔偿。中国“康美药业案”(2020)借鉴该思路,将董事分为三层:


•直接负责董事:100%连带;

•非直接管理董事:20%;

•独立董事:5%–10%;


此举使责任与过错匹配,既威慑造假,又避免过度抑制董事能力。需明确,比例原则于此并非创设新义务,而是细化信义义务的分析工具,便于法院审查董事决策的合理性。若董事在商业决策中未进行适当利益权衡,导致利益相关者人权受损,仍可能被追责。


(四)公司社会责任(CSR)

CSR要求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平衡员工、消费者、社区等多方利益。比例原则为董事会提供结构化决策流程:


1、适当性:CSR措施须与增进长期股东价值存在合理关联;

2、必要性:在可选方案中,选择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限制最小者;

3、均衡性:股东获益须与对他人权利的限制成比例,防止“过度负担”;


该框架尤其适用于环境、人权等敏感议题。例如,关闭高污染工厂虽符合环保目的,但若未充分评估员工失业影响或未提供过渡方案,即可能违反均衡性。通过比例原则,董事会可将CSR转化为可操作的决策流程,既满足法律合规,又提升社会声誉。

640.gif
结语


比例原则跨越公法与私法、权力与权利、效率与公平的边界,在公司治理中展现出普适的解释力与操作力。其“适当—必要—均衡”的三阶结构,为股东、董事、公司与社会之间复杂利益的精准权衡提供了统一而精细的方法论,推动公司法迈向更加公正、透明与高效的现代化治理。

640.gif
参考文献


①刘权:《适当性原则的适用困境与出路》,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7期

②赵旭东:《公司治理中的控股股东及其法律规制》,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4期

③郑晓剑:《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及展开》,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④李建伟:《股东知情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⑤牛彬彬:《我国股东查阅权诉讼制度的完善——以“正当目的”为视角》,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

⑥曾祥生:《董事责任规制的困境与应对———以董事个体差异为视角》,载《法学杂志》2022年第6期



律师简介

张振彬.jpg


张振彬,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青年律师委员会主任,业务督导委员会副主任,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委员会副主任,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建设工程总承包咨询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哲学双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张律师团队常年深耕建工房地产、公司法律事务、执行、民刑交叉领域,擅长运用诉讼和非诉讼手段为客户高效解决纠纷。服务多家知名企事业单位,以“信任+体验+交付”的法律服务模式赢得客户和业界好评。张律师连续多年荣获“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合伙人”等荣誉;2023年作为青年律师行业代表接受权威媒体《济南日报》专访报道;荣登“2024年度律新社建设工程领域品牌之星:新锐律师”、“2025年度中国区LegalOne实务精英100强:公司商事”榜单。


张律师联系方式:15064056956(微信同号)



*版权声明:本栏目文章由国曜琴岛律师及专业团队提供,版权归原者所有,文章仅用于分享专业知识,传递行业信息,促进业界互通交流,如有不当之处,请后台联系我们,我们将立即更正或删除相关内容。




A.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