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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民法典“绿色原则”如何改变生活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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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农民潘某将六亩农田租赁给好友陈某种植蔬菜,约定租赁期限5年,期满后租赁协议一年一签。协议签订后履行情况良好,2021年10月双方签订了2022年度土地租赁协议,合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该租赁协议到期前,潘某告知陈某不再续租,要求陈某按照协议约定腾退土地,遭到陈某的拒绝。陈某认为按照多年以来双方签订合同的习惯,每年年底双方都会续签协议,所以自己已经对下一年度的蔬菜种植做了诸多准备,许多蔬菜已经育苗播种,蔬菜大棚已重新进行了覆膜准备过冬使用。且作物成熟、采摘都需要时间,许多蔬菜正处于成长期,如果此时解除协议,潘某应对自己进行相应的补偿。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实地勘察,听取双方意见,核实相关证据,确认双方的租赁协议已经到期,潘某有权请求陈某返还土地,并按照租赁协议的要求将土地恢复原状。但是,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时,仅仅按照自然年来约定租赁时间,没有考虑到农作物的生长周期,此时强行腾退土地,势必将要铲除处于成长期的农作物,违背了《民法典》的“绿色原则”,造成极大的浪费。法院在现场调查后,与双方当事人确定了案涉土地上农作物的种植情况和收成时间,结合双方真实意愿和实际情况,判决被告于2023年9月前腾退土地,并按照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价格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土地占有使用费。原告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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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随着该条法律在司法实践的各个环节中不断应用,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事情都闪烁着“绿色原则”的光芒。


一、绿色原则的根基:法律体系中的生态基因

设立依据:


宪法根基:《宪法》明确规定保护生态环境是国家职责,厉行节俭,反对浪费。


环保法统领:《环境保护法》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等原则,是绿色原则的基石。


时代召唤:回应生态文明建设国家战略,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民事基本法。


二、从萌芽到法典化:绿色原则的历史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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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芽探索(1986年):《民法通则》第124条首次规定污染环境致损的民事责任,体现初步环保意识。


逐步深化:《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环保规定弃置固体废物等,《侵权责任法》设专章规定“环境污染责任”。


正式确立(2020年):《民法典》第9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正式成为贯穿民法典的核心原则之一,实现了从具体规则到基本原则的飞跃。


三、绿色原则如何深刻影响普通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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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生活更“绿意盎然”:


物业纠纷:业主乱扔垃圾、违规饲养动物、制造噪音油烟扰邻,物业或业主可依据绿色原则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装修约束:业主装修不得破坏承重结构、违规改造造成安全隐患或环境污染,物业公司可依此原则进行管理。


公共维护:业主对小区绿地、公共设施负有爱护义务,破坏行为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选择更“环保理性”:


知情权保障: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提供商品/服务的环保信息(如能耗、材质)。


维权新依据: 购买到虚假宣传的“伪环保”产品或过度包装产品,可依据绿色原则主张权益。


抵制浪费:商家设定不合理最低消费、诱导过度消费等行为,可能被认为违反绿色原则。


财产处置更“绿色约束”:


物权行使受限: 业主权利行使不得污染环境(如随意焚烧垃圾、排放污水)。


合同约定:租赁合同中可约定承租人环保义务(如垃圾分类、节能);买卖合同中可要求卖方披露环保风险。


侵权追责更“生态导向”:


维权基础:因环境污染(噪音、粉尘、水体污染等)遭受损害,可直接依据绿色原则并结合侵权编规定索赔。

四、绿色原则如何重塑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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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念的“绿化”: 法官在解释法律、填补漏洞时,必须考虑环保价值,平衡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


合同效力的“环保审查”:


   合同内容严重破坏生态(如买卖珍稀濒危动植物制品)可能被认定无效。


   合同履行方式违反环保规定(如约定夜间超噪音施工),相关条款可能无效或被限制履行。


   物权纠纷的“生态衡量”: 在相邻关系、地役权等纠纷中,是否造成环境污染或资源浪费成为重要考量因素。


   侵权案件的“多维救济”:


   举证责任: 更注重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如环境污染责任)。


   责任承担: 除赔偿损失外,更强调“恢复原状”(如要求清除污染物、修复生态)。


   公益诉讼: 为环保组织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提供了更强有力的实体法依据(《民法典》第1234、1235条)。


   典型案例指引:


   “噪音污染”案: 法院判令产生噪音的工厂或商户采取降噪措施、赔偿损失。


   “光污染”案: 判令广告牌、霓虹灯等光源设置者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生态破坏”案: 支持环保组织诉请,判令违法企业承担巨额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五、展望未来:绿色原则的深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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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原则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未来,随着司法解释的完善、典型案例的积累以及全社会环保意识的增强,绿色原则必将在以下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规则细化: 在合同编、物权编、侵权编司法解释中,融入更多具体化的绿色规则。


   标准构建: 探索建立民事活动中的“绿色标准”和判断准则。


   理念提升: 持续推动将生态价值观融入所有民事活动,成为公民自觉行动。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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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绿色原则,绝非一句口号,而是深刻嵌入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与裁判标尺。它约束着每一个民事主体的行为,守护着共同的家园,也指引着司法公正的天平。从节约一滴水、做好垃圾分类,到企业合规经营、司法公正裁决,绿色原则正悄然重塑我们的生活方式与法治环境。





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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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星宇,国曜琴岛(珠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从事政府及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服务,处理过大量合同纠纷、公司类法律纠纷等诉讼案件,尤为擅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业务。先后担任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德州财政局等多家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595311189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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