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成立后,一直在某市a区开展经营。某年,A公司接到政府相关部门通知,因发展规划需要,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块将被拆迁,要求A公司搬离。接到通知后,A公司与员工沟通协调,计划将公司整体搬迁至某市b区,并承诺员工的原岗位及工资待遇保持不变,同时会根据实际情况为员工提供住宿或交通补贴,随后下发了搬迁通知。A公司大部分员工按照通知要求前往某市b区办公。另有少部分员工未按公司通知到b区工作,而是向A公司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1
问

上述情况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公司是否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律师观点

不属于上述情形,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如下:
-首先,公司是因政府拆迁需要进行整体搬迁,并非针对个别员工进行岗位调动,整体搬迁的决定可由公司单方作出;
-其次,公司是在同一市区内实施搬迁,不属于超出合理范围的搬迁;
-此外,公司已根据实际情况为员工提供住宿或交通补贴,旨在消除或减少搬迁可能对员工造成的影响,已尽到合理义务。
公司的整体搬迁对员工实际履行劳动合同造成的影响处于合理范围内,员工对此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因此,公司的搬迁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3
律师提醒

若公司经营地址因政府收储、拆迁等情况需要整体搬迁,需注意以下几点:
1. 接到政府通知后,尽早做好准备,选定新的经营场所;
2. 新经营场所的选址尽量在合理区间内,例如同一市区内,或与原经营地距离较近;
3. 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员工提供交通补贴或住宿等支持;
4. 最重要的是,相关通知及弥补措施等务必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并作为档案留存,以备不时之需。
律师简介

于梦娇,国曜琴岛(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曾任职于某基层法院。于律师为多家公司服务,经常为各公司定制专项法律讲座,为企业合规提供建议。于律师业务方向为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建设工程及金融类案件。
联系方式:18661781920(微信同号)
邮箱: yumengjiao@guoyaoqindao.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