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常见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之一,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重罪,是年满十四周岁即可负刑事责任的“八大类案件”之一。
实践中,如果不存在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特殊减轻情节,鲜见有适用缓刑的案例,而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例更是极其稀少。
基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程序设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阶段处于相对中立的审查者角色,而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阶段又变换为相对纯粹的指控者角色,刑辩律师如果能在审查逮捕阶段争取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将不失为一种有效、可行的路径和渠道。
本律师经检索公开的法律文书也发现,2020-2021年全国法院公开强奸罪案件一审判决书14386份,其中无罪判决书有且仅有1份,适用缓刑的判决书也只有244份,占比不足1.7%;然而,同期全国人民检察院公开的强奸罪案件不起诉决定书则有409份。
本律师根据对山东省范围内人民检察院公开的122份不起诉决定书分析、归纳、提炼,汇集强奸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要点如下:
一、强奸案也可能是“情节显然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典型案例:谷某甲强奸案(威高检刑不诉〔2021〕Z24号)
2020年7月,谷某甲和张某某因恋爱交友相识,交往过程中张某某曾三次自愿前往谷某甲的住处威海市**室。2020年7月15日张某某第三次前往该处时,谷某甲对张某某进行亲吻和搂抱,并在张某某不情愿的情况下仍坚持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在张某某的明确反对下,谷某甲停止了性行为。2021年6月1日,谷某甲自愿赔偿张某某人民币**元,张某某对谷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不起诉暨认定情节显然轻微危害不大的理由分析
1、男女双方具备发生性行为的情感关系。谷某甲与张某某之间系恋人关系,张某某多次单独前往谷某甲住处,且有亲吻、搂抱等亲密行为。
2、发生性关系初始阶段“半推半就”且在女方明确反对情况下,男方及时停止性行为。本案中,谷某甲在欲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张某某虽不情愿但没有明确反对、拒绝,谷某甲在其“半推半就”下坚持发生了性关系;且在张某某明确反对后,谷某甲及时停止性行为。谷某甲的行为虽然违背妇女意志,但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3、事后双方和解,男方赔偿女方并获得女方谅解。强奸罪虽是公诉案件,不能通过和解、“撤诉”终止诉讼程序;但是,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毕竟是具体妇女的性自主权,双方事后和解,男方对女方予以赔偿并获得谅解,确实也能达到使业已受到侵害的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修复的效果。
二、强奸案也可以酌定不起诉
如前所述,强奸罪是重罪,一旦具备本罪构成要件,行为人往往均会被处以重刑,而且绝大多数是实刑。但是,对于具备法定免除处罚情节(如犯罪较轻的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犯罪中止等)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也可尽力争取人民检察院酌定不起诉,以达到当事人程序上无罪的效果。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典型案例:窦某某强奸案(淄高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
2018年11月22日08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窦某某到淄博高新区华侨城小区其前妻赵某住处,以暴力方式脱掉赵某衣服,欲与赵某发生性关系,后因邻居敲门、劝解,被不起诉人窦某某放弃与赵某发生性关系。
(三)不起诉理由分析
1、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窦某某在赵某住处,出于发生性关系的目的,以暴力方式脱掉赵某衣服,即已着手实行犯罪,后邻居敲门、劝解,此时窦某某仍有能力继续实施犯罪而自动放弃,构成犯罪中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当然,如果窦某某是在遭遇邻居进入该房间制止或赵某强烈反抗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只能构成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只能“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能免除处罚。
2、自首(或坦白)、认罪认罚等悔罪情节。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对于犯罪较轻的当事人,如果其能确实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严重性,切实悔罪,往往已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并不必须课以刑罚。自首(或坦白)、认罪认罚,则是悔罪的重要表现形式,本律师检索到的5例强奸案酌定不起诉决定书,无一例外的均具有悔罪情节,占比100%。
3、被害人谅解。如前所述,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可以使业已受到侵害的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修复。被害人谅解,虽然并不是酌定不起诉的必要条件,但是人民检察院出于减少舆情风险的考虑,一般会要求酌定不起诉案件的当事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因此这也是几乎所有罪名酌定不起诉的常见理由之一。本律师检索到的5例强奸案酌定不起诉决定书中,就是3例存在被害人谅解情节,占比达60%。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强奸案不起诉的最重要理由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为不起诉的决定。
(二)山东省存疑问不起诉案件数据分析
前述山东省范围内人民检察院公开的122份强奸案件不起诉决定书中,存疑不起诉案件110份,占比超过90%,可以看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强奸案件不起诉的最重要理由。
1、强奸罪存疑不起诉案件强制措施情况
从强制措施来看,其中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的2人(其中1人逮捕后三个月被取保候审)、直接被侦查机关监视居住的5人(其中1人后取保候审)、直接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的13人、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的3人、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的87人(其中刑拘31-37天的10人、刑拘11-30天的71人、刑拘10天以下的6人)。由此可以看出,强奸罪存疑不起诉案件,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强制措施以非羁押措施为主;换言之,在公安侦查阶段力争取保候审是我们辩护律师成功办理不起诉的关键。
2、强奸罪存疑不起诉案件补充侦查情况
从检察院审查起诉程序来看,在110份起诉决定书中,未退回补充侦查而直接决定不起诉的2人、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后决定不起诉的58人、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后决定不起诉的44人,退回补充侦查情况不详的6人。说明,检察院办理强奸罪存疑不起诉案件是非常慎重的,一般不会未经退回补充侦查就直接决定不起诉,审查起诉时限会较长。
(三)典型案例之一:贾某某强奸案(威环检二部刑不诉〔2021〕Z131号)
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9月初,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刘某某为微信好友,因刘某某与男友闹别扭,贾某某趁虚而入,分别于9月8日、9日在其驾驶的车辆内与刘某某先后发生两次性关系,期间贾某某偷拍了刘某某的裸照。2020年9月11日贾某某欲约刘某某见面再次发生性关系,刘某某因为与男友和好,拒绝与贾某某见面,并称要断绝联系,贾某某遂将裸照通过微信发给刘某某,以散播裸照的方式威胁刘某某出来见面。9月11日11时许,贾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黑色雅阁轿车到威高公寓门口接上刘某某,驾车将刘某某带至**镇**小区地下车库,在车内以“发生关系就删除裸照”相威胁的方式强行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因刘某某要与其断绝关系,贾某某为求刺激并报复刘某某,要求刘某某为其口交、肛交,并在肛门内射精,致刘某某肛裂伤。
典型案例之二:张某强奸案(平检公刑不诉〔2017〕36号)
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2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平度市**街道**村**号其网友戴某某的租房处,在床上强行将戴某某的衣服脱掉后将其强奸。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后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戴某某发生两性关系时是否违背戴某某的意愿仅有戴某某一人的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案例之三:张某某强奸案(兰检公刑不诉〔2019〕123号)
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和受害人邵某某同住兰陵县**镇**社区,且二人同住*号楼*单元*楼,系对门邻居,刘某某和张某某经过预谋,于2018年11月12日晚9时许,酒后将邵某某房门敲开后,强行将邵某某拉至刘某某家中欲对邵某某强奸,邵某某在反抗中持刀将刘某某砍伤致使强奸未遂。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后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某与刘某某具有共同进行强奸的犯罪故意,不足以认定张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案例之四:徐某某强奸案(费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18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费县*****南面出租平房内,在被害人王某某明确拒绝性行为的情况下,违背王某某的意志,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行为,导致王某某阴道壁裂伤。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后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暴力、胁迫手段导致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案例之五:孙某某强奸案(临兰检捕诉刑不诉〔2019〕97号)
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4日5时许,孙某某伙同彭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路***宾馆***房间,趁刘某某醉酒之际,先后将其强奸。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后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刘某乙是否处于醉酒状态不清,认定其涉嫌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孙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具体不起诉理由分析
根据笔者分析,强奸罪存疑不起诉决定书,“本院认为”部分即说理部分一般非常简洁,较少进行分析论述。笔者经归纳、总结发现,其中以“认定强行发生性关系、违背妇女意志仅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为由不起诉的有6人(件),其中被批准逮捕的2人不起诉的理由均是“虽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但是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因仍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嫌疑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无法查清”为由不起诉的有32人,占存疑不起诉的30%;以“无法查清嫌疑人是否具有强奸故意”为由不起诉的6人;以“无法查清嫌疑人是否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强奸行为”为由不起诉的7人;以“无法查明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否发生性关系”为由不起诉的2人;其他案件存疑不起诉具体理由不清。
强奸案件,几乎全部发生于隐蔽、私密空间,仅有嫌疑人和被害人在场,这也决定了证明嫌疑人强奸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或者说发生性关系违背妇女(被害人)意志的直接证据一般只有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一旦该二人供、证不符,将极难以查清案件事实。也就是说,嫌疑人的首次有罪供述以及前后供述内容的稳定性,是定罪的关键证据。作为辩护律师,审查嫌疑人首次供述与辩解笔录及后续供述笔录与前次供述笔录的稳定性,找出嫌疑人的合理辩解及嫌疑人前后供述、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及其他证据的矛盾点,是成功不起诉的关键。
对于被害人酒后与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案件,判断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害人是否已经陷入醉酒状态,以及嫌疑人明知被害人陷入醉酒状态,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辩护律师应当根据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中关于被害人酒后特别是发生性行为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具体分析,提出被害人虽然饮酒但未陷入醉酒状态或无证据证明被害人陷入醉酒状态、嫌疑人不明知被害人陷入醉酒状态等辩护意见。
对于被害人被鉴定为无或部分性自我防卫能力的案件,也应同样如此办理。笔者早年间参与讨论过一件此类强奸案,该案中被害人通过网约车平台打车,到达目的地后,被害人提出自己没钱,并主动提议与嫌疑人(司机)发生性关系以抵偿车费。二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回家,其家属发现被害人行为反常,被害人在其家属质问情况下陈述了与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经过。被害人家属报案控告嫌疑人强奸,并称被害人患有精神病。经省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被害人案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笔者受检察机关邀请参与案件研讨,在听取了网约车行车记录仪录音后,笔者提议认为虽然被害人被鉴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但其案发生的行为,不足以让嫌疑人明知其无自我防卫能力,嫌疑人没有强奸的故意。据笔者了解,该办案检察最终未批准逮捕也未起诉嫌疑人。
四、强奸案件的有效辩护经验
针对强奸罪不起诉案件的梳理,并结合对于强奸类案件的辩护经验,笔者总结出以下经验:
第一,强奸类案件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亲属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辩护律师能够“第一时间”介入案件,至关重要。强奸类案件作为“八大类案件”之一,一直是我国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刑事案件,因此一旦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办案机关一定会加大办案力度,重点审查突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有权委托辩护,在此时如果辩护人能够第一时间介入,及时会见嫌疑人对案件的关键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解,有针对性的向办案机关提出律师建议,对嫌疑人进行法律辅导,让其了解有关强奸案件的犯罪构成及相关刑事诉讼规定,避免嫌疑人无端认罪,这对于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后期的辩护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第二,辩护律师应当更加重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作用,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一)及时、细致阅卷,梳理、分析在卷证据体系,通过回见嫌疑人,核对案件事实,找出合理怀疑点,必要时收集或申请收集罪轻、无罪证据,为争取不起诉准备证据支持。
(二)积极参与案件审查,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1)是否存在自愿性:辩护律师应关注案件中是否存在自愿性因素,如双方是否存在恋爱关系、是否存在金钱交易等。若存在自愿性因素,可主张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2)证明主、客观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关注案件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如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等证据是否存在漏洞,被害人的陈述是否真实可靠等。若证据不足,可提出存疑不起诉的意见。(3)情节轻微:辩护律师应关注案件是否属于情节轻微,不符合强奸罪的追诉标准。如双方系初次发生性关系、嫌疑人系初犯等。若情节轻微,可主张不起诉。
(三)加强与检察官的沟通。辩护律师应主动与检察官沟通,了解案件审查进度,向检察官传达辩护意见。在沟通中,要充分阐述案件事实、法律依据,以及不起诉对嫌疑人的影响,争取检察官的认同。
(四)为嫌疑人提供心理疏导和法律帮助。强奸案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可能面临极大的心理压力。辩护律师应关注嫌疑人的心理状况,提供心理疏导,使其积极配合案件审查。同时,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注重审查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根据对不起诉案件事实的整理,部分强奸案件的当事人之间会存在一些特殊的关系,比如朋友、情人。熟人强奸的发生概率远高于陌生人。当受害人与嫌疑人存在这些特殊关系时,一般会存在发生性关系的感情基础,而当被害人与嫌疑人对于发生性关系的认识不同时,如果仅有受害人的指控,并没有其他的证据佐证,办案机关对于发生关系时是否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是很难界定的。
第四,被害人的报案时间。被害人受到“侵犯”后是否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认定其陈述的双方发生性关系非自愿的证言真实性非常关键。对于被害人未能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定要审查其关于未能第一时间报案所作解释的合理性。女方自愿与嫌疑人发生关系后,因被家人发现或者基于其他压力,其为了维护自身名誉而报案指控嫌疑人强奸的案件,或者女方自愿与嫌疑人发生性关系后与嫌疑人发生矛盾,为报复或其他目的而控告嫌疑人强奸的案件,被害人的报案时间往往会存在延迟的情况。当然也有被害人单纯因为自身的羞耻心的干扰而延迟报案的,辩护律师也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仅以被害人未能第一时间报案为由简单、粗暴地否认其报案笔录内容的真实性。
第五,注重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是否形成完整闭环。基于强奸案的特殊性,被害人与嫌疑人对于是否发生性关系的陈述一般是相悖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证言是需要其他的证据佐证的,此时辩护人要针对办案机关收集的所有证据进行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证据,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所以辩护律师在辩护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办案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是否是法定程序的,如果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证据,应当及时提出辩护意见。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作者简介
王浩律师
王浩律师,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学士,先做高等职业学院法律专业教师,四年教书育人、桃李天下;后任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惩恶扬善、弘扬法治,立志为民请命、捍卫公义;第十届山东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公职律师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与代理,尤其擅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经济领域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
经典案例:
代表性案例
1. 某银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该罪全国首例单位犯罪)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认定单位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予以采纳,不起诉;
2. 某市交通系统5名干部玩忽职守案审查起诉阶段,多名律师合作办理,提出情节轻微相对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予以采纳,全部不起诉;与此同类的还有,董某某伪证案、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王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李某某行贿案(6万元)等等;
3. 韩某玩忽职守案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侦查部门计算损失数额错误、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予以采纳,撤销案件;
4. 吴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原一审判十年)重审一审阶段,提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的情节吴某只起辅助作用是从犯的意见,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改判吴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基本实报实销),以致检察机关不服提出抗诉。
5. 海南“国茂·清水湾”臧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审查逮捕期间,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作出不起诉决定,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后对臧某某终止侦查;与此同类的还有王某某合同诈骗案、赵某某诈骗案、彭某某开设赌场案等。
6. 自诉案件有,王某某因重婚被一审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二审代理辩护,自诉人最终撤回自诉。
教育背景:
本科学历,法学学士,扎实的理论基础,为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基石。
职业经历:
高等教育机构:在高等职业学院担任法律讲师,4年教书育人,培养了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才,将法律智慧传承给下一代。
司法机关:在检察院担任公诉人,6年的司法实践,以专业和严谨的态度,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律师事业:自2015年起,投身律师行业,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规法律服务,以精湛的专业技能、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坚定的正义感,为客户提供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擅长处理各类刑事案件,以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分析,为当事人提供强有力的辩护,确保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企业合规: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全面、专业的合规法律服务,帮助客户规避风险,保障企业经营合法合规,行稳致远。
执业理念:
以公正为追求,以诚信为基石,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贴心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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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律师,您身边的法律顾问,您权益的守护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