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同时,损害商业誉的行为也时常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名长期专注于刑事领域的专业律师,笔者深知这类案件对企业和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
为深入剖析此类犯罪行为,笔者从裁判文书网精心筛选了27个具有代表性的真实案例。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度解析,能让大家更全面、深入地了解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一)手段多样化
本罪的犯罪手段丰富多样。有人在公共场所砸毁商品,通过制造负面现场来影响企业声誉;有人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借助网络的传播力抹黑企业;还有人向监管部门恶意举报,试图通过官方渠道给企业带来麻烦;甚至有人录制并传播虚假视频,以更直观的方式误导公众。例如:陈恩等人砸毁空调并散布质量低劣的言论;张某雇佣“水军”在多个论坛转发网帖;李某某、范某某伪造违规内容并向监管部门举报等。
(二)网络因素凸显
近年来,网络逐渐成为传播虚假信息的主要渠道。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使得被害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在短时间内就会受到严重损害。比如,张某雇佣 “水军” 在在天涯社区、猫扑大杂烩等326个论坛转发网帖;朱某某通过微信、QQ发布虚假消息;杨蕾、杨帆利用抖音发布虚假视频,这些行为都借助网络的力量迅速扩散,给企业带来极大的冲击。

(三)动机明确
实施这类犯罪的动机主要包括打压竞争对手、获取经济利益、泄私愤等。不同主体实施犯罪的动机有所不同,企业人员通常是为了打击竞争对手,以获取市场优势;部分消费者则可能因为与企业的纠纷未得到妥善处理,一时冲动而误入违法歧途。例如,李某某、范某某为打压竞争对手,恶意举报致使对方APP下架;陈恩等人因索赔不成后诋毁双菱空调,以此泄愤报复并图谋私利;底彦良、张月辉为整垮河北霖瀑肉食品公司,录制并传播虚假视频。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涵盖了公司员工、企业负责人、媒体从业者以及普通消费者等。在陈恩等人损害商品声誉案中,被告人身份包括被害企业消费客户、媒体工作人员;在李某某、范某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里,犯罪主体是被害公司的员工。
(二)主观故意
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一般均具有明显的故意。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造成损害,却出于打压竞争对手、图谋私利甚至泄愤报复等目的而有意为之。如陈恩等人因索赔诉求未达成,便故意砸空调、散播虚假言论诋毁双菱空调,企图通过这种方式泄愤并谋取私利;李某某、范某某则为了打压竞争对手,恶意举报致使对方APP下架。

(三)客观行为
本罪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手段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在公共场所砸毁商品、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向监管部门恶意举报、录制并传播虚假视频等。例如,钱广如撰写不实报道并参与砸空调策划;张某发布 “黑心企业制假贩假”网帖,还雇佣“水军”转发等。
(四)损害结果
损害商誉行为给被害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或产生其他严重情节。双菱公司因空调被砸和虚假报道,产品退货导致直接损失 57.7 万余元;N公司的APP被下架后,用户量锐减,市场占有率降低,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吉林某公司则面临商业信誉受损的困境。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影响量刑的因素
在这些案例中,行为人被判处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甚至部分被宣告缓刑。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主要包括:
1、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这包括损害结果的大小、行为的恶劣程度等;
2、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如杨蕾、杨帆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底彦良、张月辉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谅解;
3、是否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也会影响量刑,底彦良、张月辉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杨蕾、杨帆与被害单位达成合作协议和谅解书等。


(一)对企业的启示
1、企业应高度重视自身商誉的维护。遇到纠纷时,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协商、仲裁或诉讼,避免采取过激或违法手段。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防止员工因个人恩怨或不当利益驱动而损害企业利益。
2、企业还需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监测和应对,及时发现和处理虚假信息对企业声誉的损害。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企业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勇于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通过刑事报案的手段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以有效维护企业商誉。
(二)对社会的启示
1、社会各界应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加强对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保护意识。
2、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提高市场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3、媒体应秉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进行报道,避免传播虚假信息,对损害商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曝光,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价值取向。
4、消费者应理性看待各类信息,不盲目跟风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提高辨别信息真伪的能力,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

(三)对刑事律师工作的启示
1、精准把握案件定性:刑事律师在接手相关案件时,要依据构成要件精准判断,详细审查犯罪主体的身份、行为动机、行为方式以及损害结果等关键要素。在一些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看似是普通的消费纠纷投诉,但深入调查后,若发现其存在故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情况,且对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就可能涉嫌本罪。律师必须敏锐地捕捉这些细节,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为后续的辩护或代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2、深入挖掘证据细节:对损害商誉类犯罪行为提出控告,证据或证据线索的收集至关重要。提起控告前,要收集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如网络平台上发布的虚假信息截图、恶意举报的相关记录、录制的虚假视频等;刑事辩护方面,律师应当注重收集行为人是否有正当维权意图、行为对象是否存在部分事实属实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或线索。在某些案例中,被告人虽有一定不当行为,但可能是基于对产品质量的误解,并非完全出于恶意。刑事律师应全面深入挖掘证据细节,避免片面解读证据,从而更客观地呈现案件事实。
3、重视量刑情节辩护:在量刑方面,刑事律师要充分利用各种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进行辩护,争取对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对于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让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若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律师应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被告人争取更有利的刑罚结果。在一些案例中,通过律师的有效辩护,被告人因积极赔偿和良好的认罪态度,最终获得了缓刑判决。
4、加强跨领域知识学习:损害誉类犯罪往往涉及商业运营、网络传播、行业规范等多个领域的知识,刑事律师需要不断加强跨领域知识的学习,了解不同行业的运作模式和特点,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背景和实质。在涉及互联网行业的案件中,律师要熟悉网络平台的运营规则、信息传播机制等,这样才能在处理案件时准确把握关键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5、注重风险防控建议:除了处理已发生的案件,刑事律师还应具备前瞻性思维,为企业提供风险防控建议。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防范因自身员工行为引发法律风险。帮助企业制定危机公关预案,在面临声誉危机时,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应对,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同时,提醒企业在商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合法竞争获取利益,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作者简介

王浩
王浩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督导委员会主任,深耕刑事业务十余载,擅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经济领域犯罪案件专业领域,专业功底极为扎实。
他凭借深厚的法学知识储备和丰富的实战办案经验,在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全诉讼流程中,均能游刃有余。他精准适用法律文,精准洞察公、检等控方的证据破绽与事实偏差。经他全力争取,许多当事人成功实现撤销案件、不被逮捕、不起诉,或者在判决中达成(部分事实/罪名)无罪、缓/免刑等公正结果,用专业与热忱,成为众多当事人的坚实法律后盾。
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王浩律师始终秉承“诚信赢天下”的执业宗旨,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和事实根据,全心全意为委托人竭诚服务,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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