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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刑事管辖视角下趋利性司法的辩护应对:三例实务解析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5.08.11

内容摘要


本文从刑事管辖角度出发,深入剖析趋利性司法现象,结合骗取出口退税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具体案例,揭示趋利性司法在刑事管辖中的表现及危害,并探讨有效的辩护应对策略。旨在通过对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维护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刑事司法体系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趋利性司法;刑事辩护;刑事管辖


一、引言



刑事管辖作为刑事诉讼的起始环节,其合理确定对于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至关重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趋利性司法的存在严重干扰了刑事管辖的正常运行。趋利性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受经济利益、地方利益等因素影响,违背法律规定和司法公正原则,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刑事管辖的法定秩序,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因此,从刑事管辖角度探讨对趋利性司法的辩护应对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具体案例分析



(一) 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例

1.案件详情

某外贸公司位于Q市,其关联的供货企业位于Y市。外贸公司在货物出口报关、国际运输、外商支付外汇等方面均真实,操作合规;位于Y市的供货企业有实际的采购、加工生产与销售业务,供货企业采购的原材料主要是草、藤等农产品,自行雇佣工人加工生产或者委托他人加工生产成手工包等,销售给外贸公司,除了自己采购原材料外,供货企业也存在委托他人“包工包料”加工生产后,将手工包等货物销售给外贸公司。


供货企业向外贸公司销售的货物符合“三流一致”的规定,即:(1)供货企业向外贸公司销售的货物及交易真实;(2)供货企业作为销售方向外贸公司收取了货款;(3)供货企业以自己名义向外贸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相符。但是,供货企业的上游企业(均位于Y市)存在多开、高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情形,即:存在虚增增值税进项的行为。本案的国家税款损失,是供货企业以虚增增值税进项的方式所导致的,与外贸出口环节无关。


外贸公司所在的Q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在罪名认定上,倾向于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该罪名的认定存在以下争议:出口退税金额的计算是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乘以出口货物退税率,即便存在生产环节的虚增增值税进项行为,但外贸公司没有高报出口货物价格。如果本案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主体与外贸公司无关,Q市公安机关则没有管辖权。


另,Q市公安机关认定供货企业的负责人甲也是外贸公司的实控人,商业经营模式为“前店后厂”。甲被逮捕后,长期羁押。


2.从刑事管辖角度的分析

根据刑事管辖的一般原则,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司法机关具有优先管辖权。在本案中,生产环节虚增增值税进项行为发生在Y市,Y市公安机关更便于收集相关证据,如供货企业的财务账目、相关人员的证言等。


Q市公安机关对本案跨地区立案侦查,可能导致侦查难度增加,证据收集不全面。实际上,本案中提供加工服务或者包工包料业务的“加工点”均位于Y市,情况复杂:工人人数众多、销售额高,有的与供货企业之间还存在雇佣关系。Q市公安机关跨地区侦查,警力不足,侦查不便,没有调查清楚上述“加工点”的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导致未能查明“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的税款数额。


并且,在罪名认定上只能强行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否则,变更罪名将失去管辖权基础。


(二)非法经营罪案例

1.案件详情

犯罪嫌疑人乙居住在广西,通过网络非法销售雪茄烟,部分货物流入Q市,部分货物流入H市。H市公安机关先行立案侦查,对乙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乙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接到Q市公安机关传唤,Q市公安机关因侦查本市市民丙非法销售雪茄烟,查明乙是丙的上游供货商,遂对乙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Q市公安机关与H市公安机关未进行沟通协调,未进行串并案。


乙被H市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刑罚执行完毕后,又被Q市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起诉书指控乙销售给Q市人丙的雪茄烟数额并不大,但指控乙销售给广西人丁、销售给徐州人戊的雪茄烟数额很大,累计超过25万元)。 


2.从刑事管辖角度的分析

对于网络犯罪,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司法机关都具有管辖权。但在本案中,两地司法机关争抢管辖权,且不进行沟通协调和串并案处理,背后可能存在经济利益因素,如罚款的归属、案件侦破后的政绩等。这种趋利性司法,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导致案件处理延误,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性。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例

1.案件详情

犯罪嫌疑人赵某居住在云南省A地区,通过网络购买散装“黄金伟哥”、“虫草伟哥”药粒,又从河北订制购买包装盒,将上述物品通过物流邮寄到云南省B地区,由居住在云南省B地区的钱某进行包装,再邮寄至赵某指定的收货人。上述产品,部分流入Q市。


Q市公安机关查获本市市民孙某在自动贩卖机销售性保健品,查明孙某销售的产品部分系从上线销售商李某处购得,李某销售的产品部分系从上线销售商赵某处购得。


Q市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以来,赵某从他人处购进“黄金伟哥”、“虫草伟哥”等40余种性保健品,赵某在明知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销售相关食品的来源的情况下,对外销售上述产品。公安机关从赵某处扣押了手写记账本、“黄金伟哥”、“虫草伟哥”等,经鉴定,“黄金伟哥”、“虫草伟哥”等涉案产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从刑事管辖角度的分析

本案的行为发生地在云南省,Q市公安机关跨省异地办案,不仅导致侦查资源浪费,还使案件的事实、证据在两个方面没有查清:


(1)证实钱某包装的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证据不足,关键物证缺失。


Q市检察机关指控钱某实施了对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品进行包装的行为,但在整个案件证据体系中,关键物证缺失。侦查机关没有从钱某处扣押到涉案保健品(相关保健品作为直接且关键的物证,因已邮寄完毕未被扣押到,导致无法通过对该物证的勘查、鉴定等手段,直观且准确地证明钱某包装过的保健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仅凭微信聊天记录来确定钱某包装保健品的数量与种类。


(2)扣押自他人处的检材检出有毒有害成分不能证实钱某包装过的相同品类的保健品也含有有毒有害成分。


本案采取了品类鉴定,违反物证唯一性原理。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检测报告中,检材来源各不相同,检材持有者采购保健品的渠道也有多种,并不唯一指向钱某包装的保健品。特别是,赵某陈述侦查机关从他处扣押的保健品均不是钱某包装的;李某陈述除了从赵某处购买保健品还从网上其它渠道购买,李某对外销售额三万余元而赵某售给李某金额仅六千元。即:鉴定的检材与钱某包装的保健品不具有关联性,不能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


三、趋利性司法在刑事管辖中的表现及危害



(一)表现形式

在实践中,趋利性司法在刑事管辖方面主要表现为争抢管辖权、不当移送管辖和滥用指定管辖。以骗取出口退税案为例,供货企业所在地与外贸企业所在地分别为Y市和Q市,外贸企业在货物出口报关、国际运输、外商支付外汇等方面均真实,操作合规,也没有高报出口货物价格,但是,外贸企业所在地的司法机关基于经济利益等因素考虑,争抢管辖权。在一些案件中,还存在上级机关滥用指定管辖权力,指定不适当的司法机关管辖案件。


(二)危害分析

趋利性司法对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造成了严重危害。一方面,它破坏了管辖的法定原则,使案件不能在最适宜的司法机关得到处理,影响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质量。例如在上述非法经营罪案例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例中,跨地区追索上游犯罪,由于管辖混乱,可能导致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准确。另一方面,趋利性司法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长期失去人身自由,给涉案企业带来毁灭性打击。同时,这种行为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削弱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四、辩护应对策略



(一)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与论证

1.地域管辖的重要性及规则

地域管辖规定了不同地区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的受理范围和权限,合理的地域管辖能够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我国刑事管辖遵循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以及最初受理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等原则。同时,对于管辖不明或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况,有指定管辖等相关规定。明确且正确适用刑事管辖规则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基础。


2.利用管辖异议进行辩护应对

趋利性司法通常表现为司法机关为追求经济利益、地方利益或其他不当利益,违背法律规定和司法公正原则,在案件处理中滥用职权,如违规异地执法、跨地区侦查。当发现存在趋利性司法导致的管辖问题时,辩护律师应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在论证管辖权异议时,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详细阐述当前管辖的不合理性。例如在上述骗取出口退税案中,辩护律师可以提出罪名认定错误的法律意见,继而指出犯罪主体与外贸公司无关,论证Q市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


3.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

提出管辖异议能够使案件回归到更合适的司法机关管辖,避免因趋利性司法导致的错误侦查、错误指控和错误审判,保障嫌疑人得到公正的对待。使案件回归到更合适的司法机关管辖,也能够给解决长期羁押问题带来新的契机,使嫌疑人免受不必要的人身自由限制,维护其基本人权和合法权益。


(二)寻求上级机关的监督与协调

如果管辖权异议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解决,辩护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寻求上级机关的监督与协调,请求上级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指定合适的管辖机关,确保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公正性,避免因管辖错误导致的证据收集不全面、事实认定错误等问题。通过纠正趋利性司法下的管辖错误,能够促进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


(三)聚焦证据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法庭质证

趋利性司法下,证据的收集可能存在不合法或与案件关联性不强的问题。辩护律师要严格审查证据的来源、收集程序是否合法。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例中,Q市公安机关跨省异地办案,没有从钱某处扣押到涉案保健品,关键物证缺失。辩护律师指出鉴定的检材与钱某包装的保健品不具有关联性,避免了与案件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对案件的公正审判产生误导。在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例中,辩护律师指出Q市公安机关没有调查清楚“加工点”如何实际开展业务的情况,导致未能查明“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的税款数额。


五、结论


趋利性司法在刑事管辖中的存在对刑事司法体系造成了严重危害,通过对骗取出口退税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案例的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和不良影响。为了应对趋利性司法,辩护律师可以采取提出管辖权异议、寻求上级机关监督与协调、审查证据合法性和关联性等辩护应对策略,从而维护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刑事司法体系的健康发展。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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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文博,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3年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院,曾在公安边防部门从业十一年,在司法行政部门从业两年,曾担任过即墨市公安局黄龙庄边防派出所副所长、即墨市公安局丰城边防派出所政治教导员,办理过大量行政处罚类案件,熟悉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法规和工作流程,有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和信访事项处理工作经验,2016年获青岛市市南区区委区政府嘉奖。


入所以来,姜律师对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刑事合规建设、污染环境类案件、虚假诉讼类案件的刑事辩护、刑事申诉、罪犯服刑生涯指导、涉农法律事务(种子法方向)、涉军法律事务等进行过深入研究并具有极为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先后担任市南区八大湖街道太湖路社区、新聚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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