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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期间应当如何计算?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5.10.16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情形屡见不鲜。然而,关于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刘志升律师和王玉康律师结合刚结案的真实劳动争议案例,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就“二倍工资按月计算”对仲裁时效裁判影响进行浅析分享。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某于2023年10月入职山东某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8月20日,张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11月至2024年9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4384.95元。

我方作为被申请人山东公司代理人主张:张某某申请的2023年11月至2024年9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大部分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依法不应支持。

我们接到当事人委托是在9月份中旬,正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刚刚生效施行。在对第六条解读基础上,对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以“独立债务按月分段计算”作为重点答辩意见。在国庆节后的的仲裁庭上,通过和对方代理人的有效沟通,也取得的仲裁员的认可,最终接受一个半月未过时效,达成调解意见。按7000/月支付对方工资差额,仅此一项给当事人减损70000元。





受案背景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计算,司法实践中存在“整体债务”与“独立债务按月计算”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形。

2019年06月19日实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应当作为整体之债对待,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202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生效前,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计算,国内各省、市司法实践中存在“整体债务”与“按月计算”两种截然不同的规则。在山东多是以《山东会议纪要》二十一条为参照,即按“整体债务”认。笔者能查到山东省内的最新相关司法意见是:2025 年8月15日潍坊中院发布的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倍工资中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仲裁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加一倍部分的仲裁时效,可自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一年按日计算,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一个月,但有证据证明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除外。虽未明确“按月分段计算”,但被当地司法人员解读是按独立债务分段计算的意见。目前尚无相关可见判决或仲裁裁决。





本案争议焦点、法律依据和法理分析





本案焦点:张某某关于双倍工资的请求是否(部分)已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法理分析: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属于惩罚性赔偿,而非劳动报酬。惩罚性赔偿旨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而非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对价。时效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性。“整体起算”规则,将惩罚性赔偿视为一个长期的、整体的债务,与其惩戒和督促纠正的立法目的有所偏离。同时可能导致劳动者明知权利被侵害却长期怠于主张,直至劳动关系终结前才“秋后算账”,既违背时效制度“维护社会关系稳定性” 的初衷,也违背时效制度督促行使权利的初衷。而“按月计算”规则意味着用人单位的违法状态按月被评价,其应承受的惩罚后果也应及时确定,这更符合惩罚性法理。同时则持续地提醒和激励劳动者关注自身权利,及时通过仲裁等方式维权,从而使纠纷得以尽快解决。它清晰地界定了一个事实: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劳动者对于每一个月产生的权利,都应在法定的时效期内积极主张。这种规则有助于培养全社会的权利意识和时效意识。





案例启示与建议





当前,关于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计算规则存在司法解释精神与地方纪要的冲突,这是劳动法律实践正常的发展过程。从法理基础和长远发展看,“按月独立计算时效”规则更具合理性,并可能成为未来的统一标准。本案展示了“仲裁时效按月计算”规则的法律后果,对劳资双方和法律从业人员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对劳动者的启示:劳动者要及时主张权利:法律不保护“权利睡眠者”。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也要求权利人行权“及时”。劳动者必须具有强烈的时效意识。计算时效并非从离职之日起算,而是从每个应发双倍工资的月份届满次日起算,务必在一年内主张。对于双倍工资这类惩罚性赔偿,应密切关注自身权利,切勿认为“只要在职”或“离职时一并主张”即可万无一失。权利是“按月过期”的,拖延可能导致大部分权利无法挽回。建议在权益受损后,及时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

对用人单位的启示:规范用工管理: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因疏忽或故意不签而面临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本案中某公司虽然凭借时效抗辩避免了大部分经济赔偿,但此举属于“权利抗辩”,并未改变其未依法签订合同违法事实。一旦劳动者在法定时效内提出请求,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因此,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主动履行签合同、缴社保等义务,才是规避法律风险、构建稳定劳动关系的根本。善用时效抗辩,在仲裁中可依法对超过时效部分的二倍工资请求提出抗辩,但不应以此作为规避法定义务的手段。

作为法律从业人员,密切关注司法动态,特别是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和本地高院的最新判例和指导意见,及时调整应诉策略才能更好的为当事人做好服务。





时效制度是“权利的保护盾,也是懈怠行权的警世钟”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所确立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规则,深度解读可以作为时间计算的参照依据。但作为刚施行司法解释,以此为依据生效判决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待关注。但时效制度的落实是肯定的,既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有限保护,也体现了对怠于行使权利者的警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规范用工行为,及时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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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升,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刘律师具有十多年大型国有企业管理经验,熟悉公司运营规律。具有较强的抽象思维和逻辑分析能力,能从复杂情况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除法律职业资格,同时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 CPBA商业分析师ESG方向。

刘律师联系方式:18663796377(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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