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OA
CN
CN EN
法曜琴声|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三期”女职工权益保护——马莹丽律师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5.09.28

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与“三期”(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是否可以解除、终止以及解除、终止后权益保护进行如下探讨:

   (注:本文所称破产程序仅指破产重整、破产清算或者破产重整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另协商解除、劳动者过失导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亦不在本文中进行探讨)


一、能否解除、终止劳动或聘用合同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为了保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权益,企业不得依据濒临破产、进入破产重整或清算程序、发生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为由无故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也不得采用降低或变相降低其工资、降低福利待遇、调岗、予以辞退等方式,即企业不得无故单方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有关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也即自宣告破产之日起,与“三期”女职工所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终止。

总的来说,企业即使因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原因进入破产程序,在未出现法定可以解除、终止的事由外,企业不得无故解除、终止与“三期”女职工所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二、解除、终止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权益保护


图片
01

支付经济补偿、二倍赔偿金

未出现法定解除、终止的事由外,企业以进入破产重整或清算程序为由,解除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的,属于违反法律规定解除。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强制与职工单方解除、终止劳动或聘用合同且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聘用合同或者要求继续履行而实际不具有继续履行条件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二倍赔偿金。

   另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破产企业向“三期”女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02

保障其产假期间工资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及第八条之规定,女职工享有因生育享受产假并领取产假期间工资权益。

领取产假期间工资的方式《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进行了明确规定,也即女职工若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且在生育前未出现断缴等不符合领取生育津贴情形,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进行支付(支付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进行补足;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企业未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生育保险),产假工资由企业进行支付(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进行计算,但不得低于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综上,若因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致使女职工未能从生育保险基金领取,为了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权益,可从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救济:一是企业(破产企业)直接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且不低于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的生育津贴进行支付;二是企业(非破产企业)通过补缴等方式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生育津贴(具体能否通过补缴等方式实现,需结合当地社保机构规定并办理相应手续)。

03

其他权益保障:一次性支付哺乳期生活费(赔偿金)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为维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权益且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破产企业需向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等费用(如:江苏省《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规定向哺乳期女职工支付剩余哺乳期内的生活费;广东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因企业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哺乳期女职工可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综上,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女职工权益遇到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女职工所受权益不因此而中断,企业(破产企业)、管理人等亦应从维护女职工权益出发。





律师简介

马.png


马莹丽,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公司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婚姻家事、公司股权等法律事务,先后处理多家国企、私企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案件经验。

联系方式:18396859839(微信同号)


3.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