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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截止时间的案例浅析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3.11.13

一、问题的提出

合同法律关系中,当合同付款义务方存在逾期支付款项行为时,权利方可以依法向义务方主张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同时为了降低权利方在诉讼过程中证明因逾期付款所造成损失的举证责任的目的,双方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条款,当出现逾期付款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利息损失或者根据逾期付款违约条款要求对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拟定逾期付款违约条款时,既可以约定一定的金额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违约金计算的开始时间一般可从违约行为发生之次日(逾期付款事实发生之次日)开始并伴随违约状态。但在付款义务主体及权利主体将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并获得法院判决后,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截止时间的判定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意见。例如在本文分析的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案例中,不同审判阶段出现了不同的认定观点。

 

二、案情经过及各级法院判决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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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事实较为复杂,案件双方主体所涉法律关系较多,为了方便理解读者理解案情及法院判决观点,笔者对其中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时点的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进行了提取概括。

久策公司与丰盛公司存在加工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丰盛公司应向久策公司支付加工费用,但付款期限届满后,因丰盛公司未依约向久策公司支付加工费用,久策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丰盛公司支付加工费用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经调查审理,确认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加工合同法律关系,丰盛公司应依约支付拖欠的加工费,同时在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前提下,丰盛公司应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案涉加工费清偿之日。因丰盛公司对一审判决部分内容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确认一审法院审查事实的基础上,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丰盛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加工费本金清偿之日的内容不当,二审法院认为违约责任的确认和承担应自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日即予以终结,若当事人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法院判决内容,可依法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针对一审判决部分内容进行改判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判决依据为2017年修正版本,现行2021年修正版本为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当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文书生效后,付款义务方的付款义务来源为生效判决文书,若付款义务方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承担法定的迟延履行判决义务的责任,包括案件执行程序中所依据的文书亦为生效判决文书,而不再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条款。

二审判决作出后,久策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对二审判决中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支付判决书生效之日的内容进行改判,改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加工费实际清偿之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迟延履行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在发生逾期付款事实时产生的责任。法定迟延履行责任与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在法律依据、性质、适用范围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法定迟延履行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法定迟延履行责任是一种间接强制措施,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其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司法实务中针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时间各类意见的概括

经过对判决文书及学者观点的梳理,在司法实务中针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时限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式,其中违约金的起算日期一般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及实际履行情况进行认定,但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期主要存在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计算至应付款项付清之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计算至判决所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计算至判决所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观点正如上文二审判决内容中认为的,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生效之日或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之后,若付款义务主体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则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要求付款义务主体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针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时间的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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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首先,民事判决文书的作出并不意味着双方主体合同关系的消灭,仅是在案件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应依据生效的判决文书所确定的具有可执行性的判决内容进行执行,也并没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将以判决的形式转化为法定迟延履行金。其次,法定迟延履行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权利来源于双方合同约定内容,该责任的承担伴随着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状态的存续。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承担与否的判断标准为逾期付款方是否履行了应承担的付款义务,不以逾期付款方未承担法定迟延履行责任为前提。在违约状态持续存在情况下,逾期付款违约方基于合同中违约条款应向对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义务并未直接消灭。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迟延履行期间得到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若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高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当逾期付款违约金仅计算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此后若义务人仍不清偿款项及违约金等费用,那么相当于降低了义务人的拒不履行合同及判决义务的成本,对于守约方权利也是一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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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洪鲁

联系电话:15615419952(微信同号)

 

张洪鲁,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法律秘书,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

张律师对于民事综合类业务;房地产、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公司治理与并购等进行过深入研究并具有极为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