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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法律规制研究——基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证分析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4.11.26

在执行实务中,债权人常常希望通过执行程序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以实现债权。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探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法律规制问题,聚焦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执行程序的关系,并提出完善建议。研究发现,主流案例普遍否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做法,这一立场既符合程序法定原则,也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益。


一、执行程序追加配偶的程序困境与实践争议


在执行实践中,经常出现债权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尤其在夫妻一方负债而另一方名下有财产的情形下。这种追加申请通常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二,债务所得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第三,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从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严格认为不能追加;另一种观点认为不予追加但可查封共同财产;还有观点曾支持追加但在二审中被驳回。这种裁判分歧反映了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规则的不确定性,需要深入研究和规范。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问题涉及多个法律领域的交叉,包括婚姻法、债法和执行程序法等,需要在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深入探讨。尤其是在《民法典》实施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发生变化的背景下,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此外,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还涉及程序正义与实体公平的平衡问题,需要在提高执行效率和保障当事人权益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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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程序追加配偶案件裁判实证分析


"邓海民与吴尚君借款合同纠纷案"为例,债权人邓海民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吴尚君的配偶肖燕为被执行人。申请理由包括:双方系夫妻关系,从1990年持续至今;案涉债务发生在201561日,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房产用于夫妻共同居住和出租。一审法院驳回了追加申请,理由是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需有明确法律依据,而现行法律无关于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规定,且追加被执行人将影响当事人实体和程序权利。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进一步指出执行依据仅确定吴尚君为还款义务人,案涉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该案的处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配偶问题的主流态度,即严格遵循程序法定原则,要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法院也注意到了追加行为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的影响,体现了对程序正义的重视。案例中还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法院认为这一问题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认定,这一观点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执行程序追加配偶的司法裁判倾向性分析及不足


通过案例检索发现,绝大多数法院持否定态度,认为不能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以广东省近两年的案例为例,未发现支持追加的判决。这一主流观点主要基于以下考虑:首先,从程序法定性角度来看,执行权本质上是公权力,必须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规定了多种追加情形,但并未包含基于夫妻共同债务追加配偶的情况。执行程序缺乏相应的审查机制和标准,无法妥善处理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程序性问题。其次,从实体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并不必然构成共同债务,需要通过实体审判程序认定。在执行程序中径行追加,将导致配偶一方失去通过诉讼程序维护权益的机会,严重损害其程序性权利。最后,从救济途径来看,法院普遍认为,驳回执行程序中的追加申请并不影响债权人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寻求救济。执行法院仅进行形式审查,其裁定并不对债务性质及配偶方责任作出实体认定。这种主流观点的形成,反映了司法实践对程序正义和当事人权益保护的重视,同时也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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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程序追加配偶的法律规范体系构建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这些法律规范构建了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基本框架。在规制原则方面,主要包括程序法定原则、权利保障原则以及效率与公正平衡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要求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权利保障原则强调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权益;效率与公正平衡原则要求在提高执行效率的同时,确保程序正义。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规范性指引。从法律规制的层次来看,既包括法律层面的基本规定,也包括司法解释的具体规范,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规范体系。但在夫妻共同债务执行问题上,现有规范仍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民法典》实施后,相关司法解释也需要相应调整,以适应新的法律环境。



五、执行程序追加配偶的立法完善建议


从立法层面来看,需要进行以下完善:首先,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执行程序中不得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从而统一裁判标准;其次,细化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规定,明确执行程序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再次,完善配偶一方的程序参与权和救济权,保障其合法权益。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其次,完善执行程序中的财产调查机制,提高执行效率;最后,建立高效的权利救济渠道,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救济途径。此外,还应当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确保执行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同时,也要注意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构建高效的执行协作机制。这些建议的实施,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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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问题,涉及程序正义与实体公平的平衡。主流案例为我们指明了方向:执行程序应当严守法定原则,不能为提高效率而突破法律界限。同时,也要注意完善相关制度,在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同时,为债权人提供便捷有效的救济途径。只有在程序正义与实体公平之间找到平衡点,才能真正实现执行工作的价值目标。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和主流判例观点,本文系统梳理了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表明,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这一结论既符合程序法定原则,也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益。未来立法完善应当着力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在维护程序正义的同时,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权利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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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佟丽雯


佟丽雯,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毕业于中山大学。擅长刑事辩护与代理、房地产、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民事综合类业务等领域的案件,曾在检察院进行实习工作,使用中文、英文作为工作语言。

 

佟丽雯联系方式:1346565475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