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OA
CN
CN EN
法曜琴声 |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研究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3.11.28

前言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当事故车辆遭到损坏时,车辆的价值往往会下降,作为事故的无责或次责方会向法院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而这方面的损失往往不会得到足够的赔偿,甚至诉求得不到支持。那么有责方是否需要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呢?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及案例来讨论什么情况下需要赔偿以及如何赔偿。


一、基本案情

wps51.png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刊载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0116日,在地下车库内,李某清驾驶小型越野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赵某阳名下小型普通客车静止,李某清车辆与赵某阳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赵某阳车辆碰撞部位损坏,无人受伤。

经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清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阳无责。事故发生后,赵某阳对车辆进行了维修,花费维修费24000元。赵某阳对车辆贬值损失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经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载明:评估对象赵某阳的轿车车辆贬值价值评估结论为13300元,赵某阳为此支付鉴定费 4000元。

赵某阳主张其小型普通客车于2020924日购买,购买价值为139900元,并提供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证明。另外,赵某阳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李某清的侵权行为导致车辆损失,无法恢复原状,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车辆需更换左后叶子板,因左后叶子板与车身为一体需进行切割处理。赵某阳据此起诉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二、法院判决

wps52.png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毁,虽经修理恢复了原有的使用功能,但车辆仍存在因隐蔽技术瑕疵或交换价值降低而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原告所有的车辆系于2020924日登记注册,于同年116日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虽然车辆受损后已经对损坏部位进行了维修,其基本损失已经得到弥补,但该事故对原告新购车辆的价值必定产生不利影响,即存在一定的贬值损失。结合原告车辆的价格及受损程度、部位、鉴定意见等,判决李某清七日内支付赵某阳车辆贬值损失13300元。


三、以案说法

wps53.png

一、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是什么?车辆贬值损失是否需要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上述规定并未明确贬值损失的可救济性。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指出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通过最高院的答复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原则上不予支持,例外情形可以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意见中,少数、极端情形是指哪些情况?

综合所有车辆贬值损失的判例可知,少数、极端情形可以概括为以下五种情况:(一)涉案车辆较新、行驶里程较短;(二)待售车辆或者用于交易的商品车辆;(三)涉案车辆购买价格较贵、维修价格较大;(四)涉案车辆受损部位及受损严重程度;(五)涉案车辆修复后,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驾驶性能,无法达到出厂时的安全标准,车辆的正常使用寿命或经济使用年限明显缩短。

车辆贬值损失主要分为两类:实体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实体性贬值主要源于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物理性损伤,这使得车辆的结构、外观和机械性能等方面受到损害,即使经过修复,车辆的价值也难以恢复到原先的水平。功能性贬值则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性能下降、经济性降低等后果,使得车辆的价值随之降低。

笔者认为,车辆贬值损失属于客观存在的财产损失。并非车辆已经修复或者更换部件后车子就是完好的,即使修补更换得再好,本身原始性能已经改变,车辆的故障率升高,使用寿命会缩短,整体性仍达不到事故前的状态。同时,受损车辆在市场接受程度以及转让率等方面面临着不被信赖而发生的交易预期下降,而该种基于交易心理而产生的价值是可以通过市场评估和专业鉴定客观化体现的。

在对是否应赔偿贬值损失以及损失数额的具体认定方面,应当根据事故车辆的购买价格、行驶里程、使用时间、主要零部件的技术情况、维修费高低、损害严重程度和该车型现行市场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只有为贬值损失赔偿构建坚实的法律基础,才能真正实现填补损害与行为自由之平衡。


杨淼钧律师

个人简介

wps54.png

 

杨淼钧,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团总支书记、合伙人律师,拥有法学学士、法律硕士学位,曾作为青年律师代表出席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东省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杨淼钧律师致力于刑事辩护业务,秉持锻造刑事精品案件,竭力维护客户尊严的办案理念,承办过多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多起案件辩护意见被采纳,获得不起诉、缓刑、减轻、从轻处罚、发回重审等诸多有效辩护案例。

杨淼钧律师执业以来为青岛市信访局、青岛市教育局、浙江湖州南太湖新区工会等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同时关注公益法律事务及民事综合类业务,先后代理青岛某小区50余名业主10年房屋确权案、千万租赁合同纠纷案,涉军专利权纠纷等多起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案件。

杨淼钧律师目前担任青岛市12355法律服务站公益律师,青岛市图书馆《说法》栏目公益讲师,青岛市广播电视台《热线青岛》《新说法》、青岛电视台《生活在线》《青岛全接触》《都市在线》栏目嘉宾律师,青岛市惠企法律服务团成员,曾获2019年度青岛市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

联系方式:15705420675

邮箱:yangmiaojun@guoyaoqindao.com


迟惠泽律师

个人简介

wps55.png

 

迟惠泽,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擅长刑事辩护与代理、合同纠纷,先后办理过故意伤害、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辩护工作,其中包括多起不起诉、取保候审、缓刑、罪轻等成功案例。以精湛的业务、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为刑事案件的每一个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深得当事人好评。成功代理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借款合同多起合同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服务。

联系方式:13210025553

邮箱:1321002555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