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王律师检索裁判文书网,收集到挪用资金罪再审刑事判决书43份。经分析,其中再审改判无罪(含数罪中挪用资金无罪)的8份、挪用公款罪改判为挪用资金罪的3份、挪用资金罪改判为挪用公款罪的1份、维持定罪量刑但补充对涉案财产处理的11份、维持定罪量刑但改判/纠正退赔对象的3份、维持定罪量刑但改判/纠正退赔金额的2份、维持定罪但加重刑罚的6份、维持定罪但减轻刑罚的8份、再审维持原判的1份。
现就再审改判无罪的8份刑事判决书分析、总结如下。

一、改判无罪的核心理由
(一)证据不足
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缺乏直接证据支持,或证据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具体表现为:
1、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资金挪用行为:仅有转账记录等间接证据,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例如,在王德格案中,仅有资金流向的证据,但没有证据证明王德格具有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职务关系。
2、证据链断裂或存在矛盾:证人证言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者证据之间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矛盾。例如,在黄坤钰案中,虽然有资金使用的记录,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黄坤钰与员工签订的购房协议是挪用资金的行为,且公司对资金的使用有明确的福利政策。
3、资金权属争议未排除合理怀疑:资金可能涉及居间报酬、民事债务等其他权属关系,未排除合理怀疑。例如,在杜光东案中,涉及的退货款和审计费支付存在关联公司间的债务关系,未明确资金的权属归属。
(二)主体不适格
被告人与被害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职务关系,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调配自有公司资金,未利用“职务便利”,因此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具体来说:
1、被告人与被害单位无劳动关系或职务关系:如王德格案中,王德格作为居间人,与公司之间是基于中介合同的民事关系,而非劳动或职务关系。
2、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调配自有公司资金,未利用“职务便利”:如冯韬案中,冯韬作为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资金在关联公司间调配,未利用职务便利,且未谋取个人利益。
(三)行为不构成犯罪
资金流转系公司间正常拆借或内部管理行为,未侵犯单位资金使用权,不构成犯罪。具体表现为:
1、资金流转系公司间正常拆借或集体决策:如王善升案中,资金的使用经过公司领导的同意,是公司间的正常拆借行为。
2、未侵犯单位资金使用权:如李二红案中,资金的出借是单位集体决策,未以个人名义挪用或牟利,未侵害单位资金使用权。
3、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清晰:如杜光东案中,退货款的支付属于关联公司间的债务纠纷,而非个人挪用资金的行为。

二、再审裁判要旨
(一)主体要件严格限定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若未利用职务便利或未谋取个人利益,不构成犯罪。实务中需重点审查被告人与单位的关系(如劳动合同、职权范围),区分民事代理与职务行为。
(二)证据充分性原则
定罪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转账记录需结合主观故意证据(如供述、共谋证据),仅有转账记录或单方供述不足以认定犯罪。
(三)民事与刑事界限
公司内部资金调配、债务纠纷等民事行为,即使存在违规,若无非法占有目的或明显危害后果,不纳入刑事处罚。优先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经济纠纷,避免刑事手段干预市场活动。

三、典型案例裁判要点
(一)冯韬案
无罪理由:资金在关联公司流转未非法占有,骗取贷款未造成损失,销毁的“内账”不影响外部账。
裁判要旨:实际控制人调配自有公司资金不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骗取贷款需以“造成损失”为要件。
(二)王德格案
无罪理由:系民事居间人,非公司员工,资金权属存在争议。
裁判要旨:主体不适格,且资金可能涉及居间报酬纠纷,证据不足。
(三)李二红案
无罪理由:资金出借系单位集体决策,未以个人名义挪用或牟利。
裁判要旨:单位负责人经集体讨论出借资金,未侵害单位资金使用权。
(四)杜光东案
无罪理由:虚假出资证据不足,挪用资金系关联公司间民事行为。
裁判要旨:专利技术已实际使用且部分过户,退货款属企业间债务,不构成犯罪。

四、实务启示
(一)辩护策略
1、主体抗辩:强调被告人与单位无职务关系,如提供居间协议、承包合同等证据。
2、证据质疑:指出证据链漏洞,如仅有转账记录无主观故意证据。
3、行为定性:主张资金流转系公司经营行为,如提供股东会决议、财务记账凭证。
(二)风险防范
1、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审批流程,规范资金流转。
2、避免混用公司账户: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避免混用公司账户,保留资金流转书面依据。
3、规范关联交易:涉及关联交易时,签订书面协议并经股东会决议,防范刑事风险。

五、总结
挪用资金罪改判无罪的核心逻辑在于严格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强调证据充分性及行为社会危害性。在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政策背景下,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呈现出严格限缩的司法倾向。
司法机关更加注重审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证据的充分性以及主体的适格性。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构建 "主体 - 证据 - 行为" 的三维辩护体系,综合运用法教义学分析与经济分析方法,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企业则应建立完善的刑事合规体系,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
个人简介

王浩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督导委员会主任,深耕刑事业务十余载,擅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经济领域犯罪案件专业领域,专业功底极为扎实。
他凭借深厚的法学知识储备和丰富的实战办案经验,在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全诉讼流程中,均能游刃有余。他精准适用法律文,精准洞察公、检等控方的证据破绽与事实偏差。经他全力争取,许多当事人成功实现撤销案件、不被逮捕、不起诉,或者在判决中达成(部分事实/罪名)无罪、缓/免刑等公正结果,用专业与热忱,成为众多当事人的坚实法律后盾。
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王浩律师始终秉承“诚信赢天下”的执业宗旨,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和事实根据,全心全意为委托人竭诚服务,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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