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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司法解释对涉案大学生“卡农”的影响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5.08.26

202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及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以下简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典型案例。



背景


新解释的出台一方面是基于国家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以及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工作,持续加大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密切相关,犯罪形式不断变化,因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面临众多新问题、新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新解释的相关变化及其对涉案学生群体的影响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信网络犯罪增多,大学生群体因涉世未深、经济尚未完全独立等原因,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犯罪链条中的一环,其中 “卡农” 便是常见的角色。


“卡农”并非法律概念,多指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用于协助转移上游犯罪(如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所得资金,收取报酬的人。他们通常获利极少,却因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等帮助而与犯罪成员一同获罪,近期,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的新解释出台,这一解释对大学生 “卡农” 群体在不同方面产生了影响。


(一)新解释要求严格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防止扩大刑事打击面。


1.变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以“明知是犯罪所得”为前提。新解释针对实践中对这一主观要件存在拔高认定的情况,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尤其是审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时,要严格认定“明知”,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2.实践意义:近年大学生涉掩隐罪案件激增,很多案件源于“出租银行卡赚佣金”“代购黄金取现”等兼职宣传。新解释之前,广东某校两名大学生曾提供银行卡转移电诈资金119万元,仅分别获利9100元、3000元,却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及一年。大部分涉案学生并“不知资金性质”,只是为了兼职赚钱,但原解释对“明知”推定宽松,易导致主观要件拔高。新解释通过列举审查要素(如交易异常性、行为人职业背景等),要求司法机关避免严格认定“明知”,对很多犯罪链条末端的“卡农”而言(如仅提供银行卡的学生),若无法证明其明知资金性质,应慎用刑事处罚。对于绝大多数学生群体的“卡农”,只是单纯出租银行卡,没有“明知”故意,新解释能够让其有更明确的辩白空间。


当然,明确标准,也有助于进一步理清罪名之间的界限,精准打击犯罪。如果“卡农”参与程度较深,符合明知的认定标准,那么将更难逃脱法律制裁。发布的典型案例五中,满某某不仅提供银行卡,还参与赃款取现、配合团伙操作转账,法院结合其“在场操作、按流水提成”等客观行为,认定其“明知是犯罪所得”,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而非帮信罪),新解释明确“明知”的认定标准,有助于精准打击犯罪,按照主客观一致原则,界分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对比维度

2021年修正的司法解释

2025年新司法解释

原文对比

未明确详细的“明知”审查判断规则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二)关于入罪标准,保留综合性入罪标准,避免“唯数额论”,精准打击职业“卡农”,避免大学生误触法网。


1.变化:2015年司法解释设置“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的明确数额标准。为落实反洗钱国际标准,应国际反洗钱组织要求,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即“数额+情节”的综合性入罪规定,新解释予以保留。


2.实践意义:破除“唯数额论”,合理限定刑事打击面。若数额较大但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如底层“卡农”),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多发涉银行卡类的帮助行为,位于犯罪链条底端的“卡农”,在实践中占比很高的是兼职赚钱的大学生,他们仅以本人银行卡提供帮助,与上游关联松散,学生卡农群体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对经手资金的规模和去向无法控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不能仅因数额较大而一律入罪,需要限制刑事打击面。


对比维度

2015年司法解释

2021年修正的司法解释

2025年新司法解释

原文对比

【2015年】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2021年修正】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第三条 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三)关于增加“从宽处罚”情形,鼓励行为人积极配合追赃挽损。


1.变化:在第四条从轻处罚条款中增加一项“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专门针对行为人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但尚不构成立功的情形,鼓励行为人积极配合追赃挽损,努力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争取获得从轻处罚。


2.实践意义:利于严密刑事法网,完善定罪量刑标准等举措落实严厉惩治洗钱类犯罪的政策导向,宽严相济,鼓励行为人配合追查上游犯罪、积极追赃挽损,减少受害人经济损失,解决实际问题。


对于大学生“卡农”来说,即使涉嫌刑事犯罪,但若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提供介绍人信息、协助锁定上游犯罪团伙,依据新司法解释,极有可能在量刑时获得从轻处理,这不仅有助于司法机关打击上游核心犯罪,还能引导犯错的大学生积极改过自新,回归正轨,体现法律的警示、教育作用。


对比维度

2021年修正的司法解释

2025年新司法解释

原文对比

第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第四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充分考量了司法实践中大学生“卡农”涉案的特殊性,在定罪量刑方面破除“唯数额论”,综合考量犯罪情节,对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既能够精准打击真正的犯罪行为,又避免了对兼职大学生成为“卡农”的不当刑事追究,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大学生而言,应增强法律意识,不参与跑分,拒绝“用卡走流水赚佣金”等不合理兼职,勿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切勿因一时贪念沦为犯罪“帮凶”;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争取宽大处理。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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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华忠,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国家二级律师,现任青岛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主任,曾担任青岛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青岛律师协会奖惩与公平竞争委员会副主任、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三十九中法制副校长、《行风在线》《新说法》《热线青岛》等专题栏目常年嘉宾,入选山东省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家律师库、省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专家库,曾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山东省律师协会优秀委员、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于华忠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领域,先后代理过江苏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缪某受贿案、河南省原副省长徐某受贿案等多起重大刑事案件;曾两次担任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代理某导弹装甲喷涂专利纠纷案等全国知名知识产权案件。先后担任青岛市奥帆委、青岛市体育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信访局等多家政府部门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13853212903(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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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芳卉,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现为青岛市12355青少年法律服务站公益律师,青岛市惠企法律服务团律师,参与录制青岛市广播电视台《新说法》等栏目,并参与各类公益普法活动。常年为青岛市体育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体育运动学校等多家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提供非诉法律顾问服务。


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及民事合同纠纷,执业期间办理过多起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贿、假冒注册商标、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在民事领域,代理过多起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民间借贷等合同纠纷以及涉及学校领域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等民事类案件,代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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