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OA
CN
CN EN
法曜琴声 |《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强制缴纳社保之法律解读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5.08.27


社保1.png

社会保险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制度保证,用人单位应该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企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虽然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都予以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以前历史遗留的问题以及企业参保成本大等原因,仍然有一些企业存在欠缴、漏缴的情形,有的甚至停缴。另一方面,在实务中因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例也是层出不穷。为了对此类问题做出定论,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引起实务界及学界极大的关注。此次《司法解释二》的一个亮点就是增设了关于强制缴纳社保的规定,这条新规是中国劳动法治走向成熟的体现,也是中国劳动法治由原来的“单纯保护”变为“科学保护”的重要标志。

文章的重点是对新规则的法理基础和法律要义进行全面的阐述、对其规则下劳动者的维权路径、司法审判的实践效果以及对社会保险法治秩序产生深远的影响加以剖析的基础上,对未来规则使用可能会碰到的问题和障碍提前做好完善的准备,以便更好地迎接新规的落地使用。

社保2.jpg

一、《司法解释二》强制缴纳社保之新规

《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社保3.jpg

二、国家为什么强制缴纳社保?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基础的问题。国家强制缴纳社会保险是出于多方面的深远考虑,其核心目的是构建社会安全网,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稳定。

(一)对劳动者个人而言: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抵御人生风险

社保在人们生老病死、伤残、生育、失业等环节起着经济支撑作用,防止个人或家庭因患灾祸而陷入生活窘境。

1.养老保险:强制要求员工在职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员工丧失劳动力后,按照一定基数按时按月发放养老金,实现“老有所养”,让老年人的生活能够得到基本保障。

2. 医疗保险:帮助分担高额的医疗费用,减轻职工因看病带来的经济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实现“病有所医”。

3. 失业保险:在非因本人意愿失业时,可以提供一定期限的基本生活补助和再就业服务,帮助劳动者渡过找工作的困难期,维持基本生活。

4.工伤保险:个人不交纳,由单位缴纳;主要指职工因工作发生工伤和职业病以及职工去世后的一些经济补偿和伤疾医疗费,同时也包含一些高危岗位的工作意外保险。

5.生育保险: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生育期工资,保证女性职工的生育权,分担家庭负担。

(二)对社会和用人单位而言:维护公平竞争,分担社会责任

1.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社保是一种为实现“互助共济”的再分配性制度安排(健康的人帮助生病的人,年轻人帮助老年人)以减少社会分化、化解社会冲突从而保持社会稳定的制度化途径之一。有着一个完善的社保体系的社会会更稳定,人民也会更幸福、更安定。

2.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如果交社保是自愿的话,那么守法的企业,一定会因为用工成本过高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而不交社保的企业反而可以得到不公平的优势。强制缴纳后,所有的企业都是按照同样的用工成本上线去参与市场竞争,这有利于市场公平性的保持。

3.明确和分担用人单位责任:法律就规定用人单位要替职工交纳社保。这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同时也是把本来需要企业承担的社会化任务(比如工伤赔偿、养老保险)分担出去,所有的责任都由一个企业去承担是非常不公平的。

(三)对国家经济发展而言: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积累长期资金

1.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社保“钱随人走”,社保关系可以跨地区转移接续,彻底消除了劳动者换地方或换城市后的顾虑,有利于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自由流动与合理配置。

2.积累庞大的长期资金:庞大的社保基金(主要是养老、医保基金),其钱虽多但较为稳定,规模庞大而且资金长期、汇集巨大,具有较好的投资国家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等的能力,可以通过投资运营来进行保值增值,让其本身的资金更加强大,反过来再支撑社保体系运转

社保4.jpg

三、 新规对劳动者维权路径的影响

《司法解释二》表明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自愿达成协议还是劳动者一方单方承诺都不缴纳社保都是属于违法的行为,这对于劳动者的维权之路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1、维权依据更加明确:以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或承诺的效力及劳动者可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则存在一定的争议。通过该条规定,确定了此类约定或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维权途径更加多样: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维权的渠道更多了,当遇到用人单位拒绝缴纳自己的社保费时,可以先跟单位协商,要求其依法缴纳,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征收部门进行投诉,请求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该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也可以直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证据保留更加关键:遇到维权的问题,收集并保留好证据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劳动者应当注意保留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及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凭证,如合同、工资条、社保证明、工作证、考勤表等都可以成为今后向单位主张权利以及维权的依据,还能避免因为以后用人单位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导致权益受损的情况出现。

4、经济补偿更加确定:司法解释明确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工作时间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明确了当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应该获得多少经济补偿金,消除了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的争议。

5、维权风险有所降低:由于司法解释明确了该类不缴社保的约定无效,所以劳动者无论当初曾与单位订有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都不影响之后再行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便单位有以社保补贴代替实际缴纳的行为也同样不影响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当用人单位补缴了相应社保费用之后可以向劳动者追偿其已领取的社保补贴款,双方权益得到均衡保障,能减少并杜绝劳动者的不诚信行为以及由此导致的用人单位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情形。

社保5.jpg

四、 新规适用中可能面临的挑战

虽然《司法解释二》中的强制缴纳社保新规对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举措,但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会碰到许多问题。

1、新规导致企业成本增加,经营压力增大。部分小微企业因为之前经营困难没有交或者少交社保,新规实施之后要补齐过去漏交和少交的部分,这对本来就利润很少的小型微型企业造成较大的负担,有可能会出现有些企业停止经营,或者是减少人员,这也会影响就业。

2、强制参保使得部分劳动者的当期收入水平降低,对于这部分低收入劳动群体而言,有可能会更加关注眼前的现实需要,而忽视了社保缴费长期所带来的保障收益,因为自己暂时没有任何受益而抵制新的社保政策,并且被企业拉拢、诱惑之后,依然不愿意参加社保,依然愿意获得较高的现金收入。

3、随着新经济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群大量增加,加上社保与传统的劳动用工密切关联,如何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到社保中来?打破传统思想限制,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保体系并管理起来,任重道远。

4、根据新规定,假如企业在签订用工协议时与职工约定不用交纳社会保险,待日后离职时职工能够向企业提出申请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企业的顾虑大可不必。这一规定使职工将来有起诉企业的动力,使得小老板们今后不想再跟员工做“不缴纳社保约定”的约定,双方信任减少。工作起来一定会磕磕绊绊,降低老板的积极性,最后结果就是增多多起“不缴纳社保约定”吧!

5、历史欠费追缴的平衡问题:社保被税务部门接管之后,税务部门理论上可以无穷期追缴社保,不过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去核实以前的历史欠费,如果大量追缴企业的社保欠费,会造成大量的企业因为无力缴纳而面临破产的风险,所以如何平衡经济发展和社保征缴是目前的一个重大问题。

6、有的企业可能会把增加了缴纳社保而带来的成本转嫁到劳动者身上,如降工资、减少福利等来抵消规定的实际效果,从另一方面说就是防止企业为了自己利益而使政策不能产生实际效力的举措之一。

社保6.jpg

五、强制缴纳社保面临挑战之应对:

《司法解释二》关于强制缴纳社保的新规,在实际运用中可能造成企业成本提高和劳动者反感的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来应对。

1、缓解企业成本压力:遭遇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效仿疫情期间的做法,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保减免或缓缴政策;同时,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划出一部分资金用于稳岗、促就业;通过适当补贴困难企业缴纳社保的办法,帮助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减少因新规定出台而造成的企业经营的风险。

2、增强劳动者对社保的认识:加强社保政策宣传解读,在街道社区开展、深入企事业单位进行培训、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让广大劳动者了解社保的意义,知道强制缴纳社保,虽暂时减少了一些收入,但是养老、医疗、工伤等都已有保证了,有助于提高劳动者对新规定的认可度。

3、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突破社保与劳动用工必须紧密联系的传统思想认识,按实质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保中来,如可考虑允许灵活就业人员根据经济条件选择缴纳的比例高低,并根据所缴比例高低享受相应待遇等。

4、企业应信守承诺、合法经营、依法用工、主动作为、做好与员工沟通解释工作,将社保缴纳政策变化的重要性和相关规定向员工说明清楚,不得采取诱导或逼迫方式让员工签退社保。此外,劳动者要提高维权意识,加强对企业和个人利益保护。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也要真诚交流、通力合作,共同构建良好稳定的劳动关系。

5、防止企业成本转嫁:进一步加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力度,畅通劳动者申诉渠道,对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加大查处、惩戒的力度,当出现企业把新规定带来的新增社保成本,压给劳动者的现象,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对违规企业给予相应的惩处,以推动新规落实到位。

6、平衡历史欠费追缴:税务部门在追缴企业社保历史欠费时,要结合实际情况、企业可承受能力合理把控力度与节奏;对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业,可同企业协商分期补缴,以避免大批量追缴欠费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而倒闭,影响就业岗位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出现。


总之,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关于强制缴纳社保的新规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走向精细化、科学化的一大进步,其有明确鲜明的导向性,弊少利多,应当得到大力提倡。其落成不仅要改动法律条文,也是对其社会治理能力的一种考验。唯有行政、司法、用人单位、劳动者多方之力配合,才可达到立法初衷,才能真正为我国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网铺下基石,从而保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个人简介

李然.png

李然,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有多年基层检察院工作经历。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获有上交所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获有深交所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擅长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投融资等法律业务。



A.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