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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智权长空:低空经济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实务研究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5.08.19

引  言

低空经济作为融合航空航天技术、智能网联体系和数字经济的新兴业态,正成为中国培育万亿级市场的新增长引擎。无人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等低空载具在城市交通、物流配送、应急救援等领域加速应用,但也带来了复杂的法律合规挑战。其中,知识产权保护尤为关键: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是低空经济企业竞争的核心,而知识产权制度为此提供法律护城河。本研究从律师专业视角出发,围绕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四个方面,系统分析中国低空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文章选取大疆创新、亿航智能等典型企业案例,结合《民法典》《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典型司法判例,探讨低空经济产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殊性与应对策略,旨在为该新兴产业的合规发展提供参考。




一、低空经济企业品牌商标权的保护



1. 商标布局与注册策略。低空经济企业在创业早期即应重视商标布局,及时将核心品牌名称和标识申请注册商标,以防止被他人抢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例如,广州亿航无人机有限公司成立仅一个多月即遭遇“亿航 EHang”商标被第三方抢注的情况:2014年9月,有公司抢注“亿航 EHang”商标,而亿航公司于2014年8月成立尚未及时注册该商标。亿航公司据此提起商标无效宣告,主张其对“亿航”字样享有在先商号权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对亿航公司在先商号权的损害,宣告该抢注商标无效。这一案例表明,低空经济企业应尽早注册主要商标,包括核心产品名称和企业字号,并覆盖相关类别(如无人机属第7类机械、第9类电子设备、第12类运输工具等),以防止他人恶意抢注。若不慎被抢注,则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在先权利保护规定以及司法解释主张权利,阻断他人不正当占有品牌的企图。


2. 域名与商号的权利冲突。在互联网时代,域名与商标、商号密切相关,低空经济企业需要保护好品牌相关的域名资产。如果他人将与企业名称或商标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用于相近业务,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等标识,容易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例如,北京国网公司注册含有他人驰名商标的域名即被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该域名转移给权利人使用。低空经济企业应及早注册与自身商标相对应的主域名,以及常见变形域名;如发生域名抢注,可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制(UDRP/国内争议解决机构)投诉,或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使用并注销或过户域名。例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DJI)的驰名商标“大疆”曾被他人用于公司名称和域名,形成不正当竞争。大疆公司诉至法院后,法院认定“大疆”商标在无人机领域已驰名,他人将“大疆”作为企业字号并用于手机产品宣传,足以使公众误认两者存在关联,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企业名称和域名中使用“大疆”字样,登报道歉并赔偿损失。这一案例说明,域名、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冲突中,司法倾向于保护知名品牌,低空经济企业应积极取证维权,主张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和商号权保护,以制止他人攀附商誉的行为。


3. 商标权维权与执法。低空经济企业在商标权维权过程中,应充分利用行政和司法途径,综合运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主张,保护品牌不被淡化或混淆。行政执法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可查处假冒注册商标、商标侵权商品;司法方面,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在前述大疆公司维权案中,大疆公司不仅制止了被告对“大疆”标识的不当使用,还通过诉讼确立了“大疆”商标的驰名地位,获得跨类别的扩大保护。法院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大疆”属于在第12类航空器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告在第9类手机商品上使用相同标识,误导公众并不当利用了驰名商标声誉,因而构成侵权。值得注意的是,商标维权应当及时,尤其在新兴行业中,小型竞争者可能通过擦边球方式使用知名企业品牌。低空经济企业应建立商标监测机制,及时发现他人近似商标注册申请、山寨产品宣传中的品牌滥用、域名和公众号名称等侵权线索,并采取异议、无效宣告、诉讼等措施。通过及时维权,不仅可以制止商标淡化,还可在司法过程中争取认定驰名商标,从而在更广范围内巩固品牌专用权。同时企业在品牌推广中也应注重合规,避免在广告中夸大或误导,以免触及商标法和广告法的红线。




二、核心技术的专利权保护策略



1. 核心技术专利布局现状。低空经济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中国企业在该领域的专利申请总量已占全球七成以上。以无人机和eVTOL为代表的核心技术领域,我国公司积累了大量专利,大疆创新位居全球专利申请前列。例如,大疆创新在无人机结构部件、飞控系统等方面拥有强大技术实力,形成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组合保护的布局。亿航智能自成立起即重视知识产权“出海”布局,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并在美国、欧洲等地围绕飞行控制、电源系统、飞行安全、起落架结构等提交了核心专利申请。截至2024年,亿航智能申请专利超过1000项,商标布局遍及全球30多个国家。这些数据表明,低空经济企业正通过前瞻性专利布局抢占技术制高点。一方面,在国内积极申请发明专利以获得20年保护期,并辅以实用新型(10年保护,授权快)和外观设计(15年保护)对产品形态进行全面保护;另一方面,有国际市场规划的企业会提前2-3年进行海外布局,遵循“权利先行、市场后至”的节奏。因此,企业应制定完善的专利战略:锁定关键创新点,及时提交专利申请;对已有专利组合定期体检,做好专利分层分类管理,在核心技术上形成专利池或“护城河”。


2. 专利申请与审查的特殊性。低空飞行器涉及航空航天、电子、通信、控制等跨学科技术,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和审查交流中需要注意特殊性。例如,无人机的飞控算法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如果有技术效果),整机结构或部件可以申请实用新型,而外观设计可用于保护无人机的外形或UI界面。对于软件算法,若不便公开源代码,又难以通过著作权完全覆盖,其创新思路可以凝练为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审查实践中,由于无人机具有飞行器属性,涉及飞行安全的发明可能需要符合国家安全和保密审查要求,企业在提交海外专利前可能需依照《专利法》相关规定办理专利保密审查。另外,eVTOL新型航空器的专利申请可能遇到现有技术空白带来的创造性判断尺度问题,企业需要准备充分的实验数据和技术效果说明,以说服审查员其发明不属于惯常设计。在专利布局方面,企业还应关注标准必要专利(SEP)的机会。低空飞行器日益智能网联化,涉及4G/5G通信、导航定位等标准技术模块。一旦企业的技术被纳入行业标准,可及时声明专利为SEP,在许可谈判中享受FRAND原则保护,同时注意遵循2024年出台的《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在许可费率和禁令救济等方面依法合规。


3. 专利权的维权与救济。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中国司法机关已展现出加大保护的趋势,包括快速颁发禁令、提高赔偿额度等。低空经济企业拥有大量高价值专利,应充分运用司法救济维护自身技术成果不被侵犯。实践中,当发现竞争对手产品涉嫌落入自身专利权利要求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民事诉讼法》赋予权利人在起诉同时申请行为保全(临时禁令)的权利,以迅速制止侵权产品继续制造或销售。比如,在大疆公司诉飞米科技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案中,大疆公司发现飞米公司制造销售的手持云台相机与其授权外观设计专利近似,立即提起诉讼并申请行为保全。广东深圳中院审查后认定被控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与大疆专利相近,涉嫌侵权,遂在判决中做出“先行判决”,即先行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赔偿数额另行审理。法院并结合临时禁令制度,确保停止侵害的判决可以立即强制执行。该案是司法审判的新探索,通过先行禁令+分案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此外,企业在维权中应注意收集完善证据,包括公证购买侵权产品、比对分析技术特征、固定侵权规模及获利等,以争取法院支持高额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最高可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的五倍确定赔偿)。对于仿冒本企业无人机外观的行为,还可依据专利法请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或同时主张反不正当竞争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等,提高维权效果。


4. 海外专利诉讼与风险防控。低空经济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时,也可能遭遇国外竞争对手或专利流氓(NPE)的诉讼。典型案例是亿航智能应对美国NPE专利诉讼:2022年3月,亿航公司在美国被一家NPE指控其无人机搭载的摄像系统侵犯对方发明专利,并索赔高额赔偿。亿航收到起诉后,迅速组织内部技术和法务团队分析比对,认为自家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范围。随后亿航通过广东省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联系美国通信领域专家独立鉴定,比对结论支持亿航不侵权。亿航据此在美积极应诉,并准备反制措施(包括提起专利无效和主张对方恶意滥诉)。面对亿航充分的抗辩准备,原告最终选择撤诉。此案表明中国低空经济企业完全有能力通过专业应对和策略博弈来化解海外专利纠纷:“只要功夫下得够,原告很可能撤诉或我方胜诉”。为了降低此类风险,企业应在产品出口前做好Freedom-to-Operate (FTO) 检索分析,排查目标市场相关专利布局,避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如亿航等公司已针对倾转旋翼、动力系统、座舱布局等核心技术进行FTO专项分析,发现风险项后及时调整设计或寻求许可,成功规避了潜在侵权风险。政府近年来也在搭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企业可善加利用。从长远看,低空经济企业应在提升自身专利储备的同时,关注国际专利动态,加强专利预警和纠纷应对能力,才能在全球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算法和图纸等商业秘密的保护



1. 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与范围。商业秘密是低空经济企业保护核心技术和经营信息的重要方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例如,无人机的飞行控制算法、导航路线优化程序、电池管理策略、产品设计图纸、供应商清单、客户数据等,只要符合上述三要素(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均可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2020年施行的《民法典》第123条首次将商业秘密明确列为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之一,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更高位阶的法律依据。同时,民法典第501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不正当使用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律规定强化了在谈判、合作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对于低空经济企业而言,商业秘密涵盖范围广泛,既包括核心技术方案(如无人机避障算法、eVTOL空气动力学设计)、软件源代码,也包括营销策略、标书方案、关键实验数据等经营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商业秘密不要求像专利那样的新颖性创造性,只要信息有竞争价值且采取了保密措施即可保护。因此,许多无法通过专利公开或不宜公开的成果,企业往往选择以商业秘密方式加以保护。


2. 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建设。法律强调商业秘密须采取保密措施,这是认定信息是否受保护的关键要素。企业应当构建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从制度和技术上对重要信息进行分级管理和控制。具体措施包括:第一,制定保密制度和员工手册,将保密义务写入劳动合同或员工协议,对涉及商业秘密岗位的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和签署承诺;第二,对公司信息进行分类分级,例如将技术资料、源代码定为绝密级,研发方案定为机密级,业务数据定为内部秘密等,不同级别采取不同安全措施;第三,在载体管理上,对电子文档标注“保密”标识,设置访问权限,仅授权必要知情者访问。服务器和数据库应设置权限分级,敏感数据采用加密存储,重要文件打印、复印、传输均需审批登记;第四,采取物理和网络安全措施,如门禁管制机要室、研发场所安装监控和门禁,核心电脑禁用USB接口、安装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等;第五,与外部合作伙伴签署严格的保密协议(NDA)。在必须向供应商、客户或合作方披露技术资料时,预先签订妥善起草的保密条款,约定对方的保密义务、用途限制、违约责任等。对于涉及源码或算法的合作开发,可进一步约定禁止反向工程、限制人员接触范围等条款。此外,公司还可运用技术手段保护商业秘密,如对软件算法只提供加密后的可执行文件,云端部署关键功能避免交付源代码;设计图纸只提供纸质阅览不提供电子文件,或加入数字水印追踪来源等。综上,通过制度+合同+技术相结合的措施,形成全方位的商业秘密防护网,一旦发生泄密事件,公司可以证明已采取合理措施,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为商业秘密并获得救济。


3. 商业秘密侵权及法律救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2019修正)和第十条(2025修正)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列举,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第三人明知他人违反保密义务获取秘密仍予以利用等情形。对低空经济企业而言,常见侵权情形有:离职员工携带源代码或设计文件跳槽竞争对手、竞争对手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本公司研发数据、合作伙伴将合作中获知的机密信息挪作他用等。若发现上述情况,企业可同时寻求民事、行政和刑事救济。在民事方面,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2019年修法后,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引入了举证责任倒置机制:权利人只需提供其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信息被侵犯的初步证据,即可倒置由被告证明其没有侵权。这一规则大大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司法实践中亦出现了对自动驾驶算法等技术秘密侵权纠纷的审理,法院通过鉴定比对算法相似度等方式认定侵权成立。在行政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举报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可罚款10万以上、500万以下。刑事方面,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盗取、披露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可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0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进一步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损失”数额标准降低),体现了对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加强。企业在发现涉嫌犯罪的泄密事件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侵权人刑责,以震慑潜在违法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在员工离职交接时,公司应做好离职审计,检查其电子设备、邮箱记录,确保未擅自拷贝公司机密。此外,对于跳槽到竞争对手的员工,公司若与其签有竞业限制协议且其违反,则既可按竞业协议索赔违约金,也可在证据确凿时直接以侵犯商业秘密起诉原员工及其新雇主。比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案例就指出,对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同时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新单位若明知前员工带来他人秘密技术仍使用的,可一并被认定侵犯商业秘密,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律实践中,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往往相辅相成:竞业协议的存在可在一定程度上推定离职员工知悉并违反了保密义务,从而支持商业秘密维权。企业应善用多种法律手段捍卫自身商业秘密不被侵害。


4. 数据与个人信息的特殊考量。低空经济企业大量依赖数据驱动技术,如无人机采集地理影像、交通流量数据,载人eVTOL记录乘客身份和出行信息等。这些数据一方面可能构成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秘密(如飞行大数据分析结果,可作为经营信息保护),另一方面其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隐私法规约束。企业在利用和保护数据时需要双重合规:一是将不涉及隐私但有商业价值的数据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畴,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数据集被竞争者不当获取(如竞争对手通过爬虫抓取无人机平台数据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二是对涉及个人敏感信息的数据,依法履行告知同意、匿名化等义务,防止因数据泄露引发侵害用户隐私的法律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如人脸、位置等需有特定目的和严格保护措施,低空设备采集的视频影像、GPS轨迹中常含有人脸、住宅等信息,企业应进行必要的去标识化处理并限定访问权限。此外,若员工或第三方不当获取、泄露个人数据,同样可能构成对企业数据权益和用户隐私的双重侵害,需要追责。综上,在低空经济高度数字化的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与数据合规紧密相关。企业既要防范商业数据被窃取用于不正当竞争,也要防止用户个人信息外泄损害公众利益。在发生数据泄露事件时,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追究侵权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由监管部门罚款或吊销业务许可。因此,低空经济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分类分级和隐私保护制度,实现对技术算法、业务数据、用户信息的全方位安全管理。




四、核心人员竞业限制的合规性分析



1. 竞业限制制度概述。竞业限制是一种保护商业秘密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特殊约定,即要求特定员工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去竞争对手处任职或自己从事相同业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竞业限制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按月给予经济补偿;违反约定的劳动者需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的范围、地域、期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上述法律为竞业限制划定了基本边界:限定人员范围(核心、高级、涉密人员,不可对普通岗位“一刀切”适用)、补偿义务(用人单位须支付合理补偿金作为对价)、期限不超两年(平衡企业利益与劳动者职业权利)。因此,低空经济企业若希望与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首先应评估岗位性质,通常仅对掌握公司技术秘密或重要商业信息的关键员工(如研发主管、资深算法工程师、产品经理等)设立竞业限制。实践中有的企业曾试图让全体员工签署“全员竞业”,这被劳动监察部门认定不当,违背了竞业限制仅限特定岗位的立法本意。其次,企业应依法提供经济补偿,一般按员工离职前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支付。《劳动合同法》未规定具体比例,各地实践通常不少于员工原工资的30%,有的企业为提高约束力会给付50%甚至更高比例,但若补偿标准过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可能被认定无效。补偿金发放宜写明在竞业期内按月支付至指定账户,并作为员工履行竞业义务的对价。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拖欠补偿,根据司法解释,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不再受竞业约束。因此,公司必须重视补偿金支付义务,将其纳入人力资源成本预算,避免因疏忽支付而丧失竞业限制效力。


2. 违约金条款的规范性。竞业限制是劳动法领域少数允许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之一。法律明确劳动者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依约支付违约金给原用人单位。低空经济企业在草拟竞业协议时,通常会设置一个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为了增强震慑力,不少企业将违约金定得较高,如“违约金为员工离职前12个月总收入的5倍或100万元,两者取其高”。然而,违约金过高可能会被法院酌情调整。虽然劳动合同法未直接限制竞业违约金的金额,但对于明显过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当事人请求调整的,法院可适当减少。实务中,一些法院考虑到竞业限制主要目的是预防损害发生,而高额违约金有惩罚性质,往往会综合员工违约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公司支付的补偿金额、员工离职时年薪等因素,在合理范围内确定违约金。例如在某技术人员违反竞业案中,法院将违约金从合同约定的10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以兼顾惩戒和合理补偿。由此可见,企业设定违约金既要足以弥补潜在损失和阻吓违约,又不能脱离实际、明显失衡。一般而言,将违约金约定为员工年薪的一至两倍较为常见且容易为法院认可。低空经济企业人才流动频繁,市场价年薪高企,若违约金过低则难以制约跳槽行为,过高则可能被减免,需权衡拿捏。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金并非排除继续履行或损失赔偿的唯一救济,这样一旦发生违约,企业既可要求违约金,也可另行主张损害赔偿(如证明某科研项目因核心人员跳槽导致数百万元损失)。同时,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可以约定连带责任条款,即新雇主明知员工受竞业限制仍聘用的,视为对竞业协议的故意干预,应与员工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支持依据,有助于震慑竞争对手挖角核心人才的不当行为。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新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通常需建立在其获取并使用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上。单纯聘用受竞业限制人员并不当然违法,只有在明知故犯并由此获利时,原公司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3. 竞业限制协议的合理性与可执行性。为了确保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低空经济企业在拟定协议时应把握合理性原则,在地域和范围上不要过度扩大。地域范围一般限定在企业主要业务区域或有实际竞争关系的区域,例如某无人机企业主要市场在国内,则竞业地域可限定为中国境内或其中重点省市;不宜泛泛写“全球范围内”禁止竞争,否则可能被视为不合理限制员工就业权利。在业务范围上,应结合企业主营业务和员工掌握的秘密范围进行限定,如约定离职后不得从事“与本企业无人机及航拍技术研发相同或类似的工作”。如果范围模糊宽泛(如“不在任何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行业就业”),容易被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期限则严格按照法律不超过两年的上限设置,一般技术更新较快的领域约定1年竞业期较常见,复杂项目型技术可延至2年但需充分补偿。前文提及,如超过两年即使员工履行,超出部分法院也不会强制其继续履约,但为了保护员工信赖利益,法院可能判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超期部分的补偿金。因此企业没有必要约定超期竞业,依法在2年内即可。企业还应注意竞业限制协议的订立和解除程序合规:签订宜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并由员工亲笔签名确认知悉。协议最好在劳动合同结束时再次重申员工义务和公司补偿标准,以免员工事后否认知情。竞业期内,公司若认为已无必要继续限制的,可依据司法解释赋予的权利,通过书面通知员工提前解除竞业协议,这样既节省补偿金支出,又解除了员工后顾之忧,实现双赢。反之,如果企业不发通知,员工即使在2年期满后仍信赖竞业条款不敢就业,法院会倾向保护员工的信赖利益,要求企业继续支付补偿。另外,在竞业限制履行过程中,公司应定期与离职员工保持必要联系,监督其遵守约定。若发现其有疑似违约苗头(如在竞业期内注册新公司或出现在竞争对手场合),可及时发出警告函,必要时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以备后续诉讼之需。司法救济方面,遇到员工违反竞业跳槽的,公司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其资产,以确保判决履行。竞业限制纠纷一般先经劳动仲裁程序,不服裁决的再诉至法院。由于竞业限制兼具劳动合同和知识产权保护双重属性,法院处理时既考虑劳动者生计也重视用人单位商业权益。因此,只有合规合理的竞业限制协议才能得到支持。低空经济企业在人员流失较多的情况下,更应审慎订立并严格履行竞业协议,通过合法手段留住技术成果的延续性。


结论


在低空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企业参与竞争与创新的基石。可以预见,随着低空经济领域政策和立法的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将更加健全。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持续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从严打击商标恶意抢注、专利侵权和商业秘密窃取等行为,为低空经济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低空经济企业亦应顺应这一趋势,持续提升法律意识:一方面,完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形成从研发立项到成果保护的闭环;另一方面,密切关注国内外相关法律动向和典型判例,及时调整合规策略。综上所述,在低空经济这一新兴领域,只有将知识产权保护置于战略高度,依法构筑技术和品牌壁垒,企业才能在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创新驱动和可持续发展。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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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骏淞,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香港大学法学硕士,担任香港济南同乡会秘书、复旦大学国际经济行政法圆桌论坛秘书长助理等社会职务,业务领域主要为知识产权、竞争与反垄断、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等。冯律师所属团队先后为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国资委、山东海洋发展有限公司、青岛金家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胶州市人民政府、青岛国际机场集团、三菱重工海尔(青岛)空调机有限公司、中海地产、道恩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等多家政府机关、国有平台公司、大型国有企业、知名民营企业、高等院校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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