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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风险识别与合规路径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5.11.27

摘要




医药行业长期以来是商业贿赂高发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不但扭曲市场竞争秩序,更加重患者负担。近年来监管部门加大了对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并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发布合规指引,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合规体系。今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2025年第3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医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红线与底线。本文从律师视角出发,结合最新法律修订和监管实践,首先对商业贿赂的法律定义和构成要件进行解析;其次聚焦医药行业常见的商业贿赂形式(如学术推广中的不当利益输送、捐赠赞助的合规边界、医疗设备无偿投放中的风险等),通过典型案例剖析违法风险点,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合规建议,帮助医药企业在严监管态势下有效防范商业贿赂风险,规范营销行为,实现合法合规发展。


关键词: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合规;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执法



导言




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问题由来已久,是监管部门反腐执法的重点之一。多年来,一些药企和医药代表为争夺市场,通过给予回扣、赞助会议等方式向医院管理者和医生输送不当利益,导致药价虚高、患者负担增加。以2014年的葛兰素史克(GSK)案为代表,境内医药行业商业贿赂乱象一度引发社会震动。当年GSK中国公司因通过旅行社虚构会议、以讲课费回扣等手段大规模行贿医生和官员,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亿元,创下当时国内商业贿赂案件罚金最高纪录;多名公司高管被判处有期徒刑。该案后医药领域反腐力度显著加强,全国掀起了一轮医疗反腐风暴。仅2023年一年,全国就有超过150名医院院长、书记等主要领导因涉嫌医疗系统腐败被查处,数量超过往年总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等十部委亦于2023年联合启动为期一年的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强调“受贿行贿一起查”,将医药行业全链条纳入系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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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背景下,市场监管部门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医药商业贿赂开展行政执法,并不断完善制度建设以遏制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5年10月15日起,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八条明确将商业贿赂的禁止范围扩大至受贿行为,并将违法责任落实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新法还大幅提高了对商业贿赂的罚款额度:一般违法行为处以10万至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至500万元罚款;对于单位中的责任人员和个人行贿受贿者,可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1月发布了《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2025年第3号公告),为医药企业提供具体明晰的合规指引,涵盖学术推广、捐赠资助、折扣佣金、设备投放等九大高风险场景。该指引秉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强调在鼓励医药创新和保障患者利益之间取得平衡。指引通过列明正面、负面清单,将医药企业经营行为划分为“应当、可以、建议、倡导”和“禁止、避免、关注”等等级,从源头上帮助企业识别和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本文旨在紧扣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从行政执法与合规管理的角度,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问题进行深入分析。首先,我们将阐释商业贿赂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认定标准和构成要件;其次,结合实际案例重点分析医药行业中几类常见的商业贿赂表现形式及其法律风险,提出有针对性的合规建议,探讨企业如何在严监管环境下构建有效的合规防控体系,防止陷入商业贿赂违法的高风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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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贿赂的法律要点解析




(一)交易结构与规制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对商业贿赂作出了定义性规定。商业贿赂通常呈现“三方结构”,即经营者(如医药企业)在与交易相对方(如医院)进行交易过程中,通过向能够影响交易相对方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财物等利益,来获取竞争优势。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以及执法实践,“能够对交易相对方的交易决策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三类: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例如具有处方权的医生、科室主任、药剂科主任、医院院长等;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如受医院委托负责药品耗材采购的代理公司、第三方学术会议承办方等;

(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能够影响交易相对方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如医疗行业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医院退休领导等。


在这种三方结构下,商业贿赂的规制对象涵盖了行贿方和受贿方两个方面。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对于商业贿赂受贿行为也予以处罚,但旧法(2019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明文规定对受贿方的责任。随着2025年新法实施,立法层面已明确将收受贿赂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范畴,实现了行贿、受贿双方的同步惩戒。也就是说,无论医药企业给予不当利益,还是医院内部人员收受不当利益,只要发生在商业交易活动中并影响公平竞争,都可能构成商业贿赂。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还引入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罚则,将违法责任落实到个人,以进一步震慑此类行为。


举例来说,在某医疗器械公司与医院的采购交易中,如果医院采购主管在设备采购完成后私下收受了供应商赠予的一张价值1.2万元的购物卡,且未向所在单位报告或入账,那么该行为即属于接受商业贿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行贿的供应商和受贿的采购人员分别予以行政处罚。例如,有执法案例显示,某公司采购主管因收受供应商所送购物卡,被认定构成商业贿赂受贿行为,最终被处以罚款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宝市监案处字〔2017]第130201711034号)。这一案例印证了“三方结构”下受贿方同样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二)合法折扣佣金与商业贿赂的界限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合理合法地支付折扣、佣金本无可厚非。那么如何区分正常的折扣佣金与违法的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对此作出了限定: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向中间人支付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也就是说,“明示并入账”是合法折扣、佣金的基本要求。只有将相关费用真实、完整地记载于法定财务账簿中,并能够通过合同、发票等形式公开体现,才能视为正常的商业让利行为;反之,凡是账外暗中给予交易相关人员财物,即构成商业贿赂。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进一步细化了这一要求。其中第十九条强调,医药企业应避免以现金或等价物形式向医疗卫生人员支付各类服务费。因为使用现金交易往往隐蔽性强,且可能伴随虚开发票、逃税等行为,难以实现如实入账的要求。指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禁止医药企业通过账外暗中给予现金回扣等方式输送不当利益,以诱导零售终端在产品采购、进场、陈列、推销中为其提供不正当交易机会。可见,无论是在医院采购环节还是零售药店终端,凡是不入账的“黑箱”回扣,都是监管严厉打击的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如实入账”指的是按照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将支出如实记载于企业正规账簿中,包括在适当的会计科目下反映真实用途。而“账外暗中”则是指不入法定账册,或者通过体外循环、做假账等方式隐匿支出,以及没有合同发票等凭证、双方私下进行利益输送。


例如,有案例显示,某医院在与药企结算药品款项时,表面获得了药企给予的折扣,但该折扣款并未用于降低药价惠及患者,医院财务反而将折扣部分转入其他科目(如固定资产),没有冲减药品采购成本,导致患者仍按高价购药。监管部门认定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将本应让利于患者的款项暗中截留,属于以折扣名义行受贿的行为(蔡小雪、郭修江、耿宝建:《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349-352页)该案例揭示出合法折扣与非法回扣的一线之隔:合法的折扣必须是真实让利并按照财务规范入账,不得变相成为相关人员的灰色收入。


综上,要严格区分正常业务利益和商业贿赂,医药企业在营销费用支出上须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折扣让利应当真实惠及交易对方(如降低医院采购价格或患者支付价格),而非进入个人腰包;

第二,避免采用现金支付等隐匿手段,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公对公交易并取得正式票据,使交易留痕;

第三,签订正式合同并获取合法发票,以合法形式明确费用性质;

第四,按照会计准则将折扣、佣金计入正确科目,如实反映交易实质。只有做到帐实相符、公开透明,企业才能在享受正当营销激励的同时,不触碰商业贿赂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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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典型形式及合规要点




(一)学术推广与交流中的商业贿赂风险

学术交流与医药推广是药企营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医药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传播医学知识的必要手段。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医药代表借“学术推广”之名行贿赂之实,导致学术会议、科室会等成为商业贿赂的高发区。常见的不当做法包括:以“讲课费”“专家咨询费”等名义向医生个人支付高额报酬,表面上是学术演讲或培训,实则变相利益输送;或者赞助医生参加学术会议,期间安排奢侈游玩、赠送礼金礼品,从而影响医生的用药倾向。


例如,在沪监管青处字(2018)第292018000076号案件中,国内知名医疗器械企业曾因违规学术推广被处罚。该公司为推广某心脏医疗器械,资助多家医院的心血管专家赴海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支付每位专家高额讲课费。然而调查发现,这些专家会前就收到了该公司人员代为制作的PPT和讲稿,其发言内容变相成了对该公司产品的宣传。尽管该公司将支付给专家的费用做了账面记录,但其通过经济利益影响医生学术发言、诱导参会者认识其产品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商业贿赂,最终该公司被处以15万元罚款。


再如,某北京药企上海分部曾多次举办针对医院医生的所谓研讨会,邀请本市多名医生参与并向其发放讲课费。然而执法检查发现,受邀医生实际上并未在会上发表演讲,有的只是“走个过场”便领走数千元报酬。这种虚构服务、变相行贿的行为亦被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对该公司处以48万元行政罚款(沪监管静处字(2019)第062018004224)。


针对学术推广环节的高合规风险,医药企业应建立清晰的内部规范,严格区分正当学术活动与商业行为的界限。《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在“学术拜访交流”一节提出了明确要求:医药企业应由专业的医学事务人员(医药代表、学术推广人员)开展学术交流,销售人员不得介入其中,更不得在学术交流过程中从事收款或处理购销业务票据等销售行为。这一规定意在防止学术活动异化为变相交易,要求企业内部将学术推广与销售职能相分离。此外,指引还禁止医药代表干预医生的合理处方行为,禁止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给予医生财物利益以换取处方、采购等机会;同时明确严禁“商业统方”行为,即医药代表借学术交流之便向医院人员索取、统计药品处方数量。


综合监管要求和行业实践经验,医药企业在学术推广中的合规边界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首先,坚持学术初衷,杜绝“带金销售”。企业举办或赞助学术会议的目的应在于传递医学知识、新药信息,而非现场推动交易签单。内部制度应规定,学术会议期间业务人员不得私下收受订单或与医生讨论回扣等事宜。


其次,控制会议赞助标准,遵循合理必要原则。企业可承担与会人员适当的交通、食宿费用,但标准应参照行业惯例,不得过度奢华。严格禁止借机安排旅游观光或高级宴请等与学术无关的娱乐活动,以防偏离主旨。


其三,会议资助费用应当留痕透明。与受邀单位签署正式赞助协议,明确资助用途和金额;会后获取正式发票或收据,并将费用如实入账,接受内部和外部审计。


其四,合规管理对医生授课环节应有量化要求。若邀请医疗专家讲课,应确保其切实履行授课义务,讲课内容专业合规,讲课费与其劳动付出相称。杜绝医生“不劳而获”地领取高额讲课费的情形。例如某跨国药企规定专家授课须满30分钟以上方可支付课酬。


最后,医药代表在学术拜访中不得超越角色定位。如需了解产品临床使用情况,应通过正规调研途径,不可私下统计处方量。总之,要使学术推广真正回归“学术”,防止营销人员利用学术旗号搞变相贿赂,企业必须建立从制度、培训到监督的全流程管控机制。


(二)捐赠、赞助与资助中的商业贿赂风险

向医疗机构捐赠或提供资助,本是医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公益形象的举措。然而,如果捐赠动机不纯、方式不当,极易演变为商业贿赂的手段。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医疗领域接受捐赠有明确要求。国家卫健委2015年发布的《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列举了医疗机构可以接受的捐赠范围。


例如:

(1)用于困难患者医疗费用减免;

(2)用于公众健康教育;

(3)用于医务人员培训培养;

(4)用于医学领域学术活动;

(5)用于科学研究;

(6)用于医疗机构公共设施设备购置;

(7)其他公益性、非营利性用途等。上述规定强调,医疗机构接受的捐赠必须自愿无偿且具有公益目的,不得与商业交易挂钩。办法还明确列出医疗机构不得接受的捐赠情形,其中包括“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以及“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的捐赠。也就是说,凡是以捐赠名义要求医院增加采购某企业产品、或者将捐赠作为交换获取业务机会条件的,均属违规。


典型案例(黄市监案处决字〔2017〕第 010201710320号)表明,不当的定向捐赠/赞助极可能触法。某义齿(假牙)生产企业曾出资5000元,以“赞助费”名义用于庆祝某三甲医院口腔科一位护士长退休。这笔钱直接给到特定科室和个人,事实上与企业业务推广存在利益关联(维系与科室关系)。监管部门认定该行为并非真正公益捐赠,而是向医疗机构人员提供财物谋取潜在便利,构成商业贿赂,依法对该企业处以10万元罚款。再如,有的药企宣称捐助科研经费,但指定资金给某医院具体科室或负责人支配,用于与其产品相关的研究项目,从而换取科室更多使用其药品。这种变相定向行贿的捐助方式,同样被视作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了防范捐赠、赞助演变成输送不当利益,医药企业需遵循“七原则”:合法、自愿、无偿、公益、非营利、统一接受、公开透明。


【合法合规】是底线,企业在决定捐赠前应核实相关法律是否允许该项捐赠,受赠对象是否具备受赠资格;

【自愿无偿】意味着捐赠出于自愿且不附带任何交易条件;

【符合公益】要求捐赠用途必须与医疗卫生公益事业相关,不得直接用于营利性活动;

【统一接受】原则则要求捐赠款物交由受赠单位法人统一接受和管理,不指定具体个人或科室,以防定向利益输送;

【公开透明】——捐赠过程应有书面协议约定用途,医院财务应将捐赠款如实入账并专项管理,使用情况可接受审计和公示,以保证真正用于公益。


实践中,药企在开展捐赠、资助时,应做好以下合规措施:其一,签订正式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性质、金额、用途,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必要时报主管部门备案;其二,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方式将捐赠资金汇至受赠单位公账账户,切忌个人现金交付;其三,索取受赠单位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或票据,存档备查;其四,确保捐赠款物确实用于协议约定的公益事项,不干预医院的物资采购和药品引进决策。不以捐赠为筹码要求医院增加采购自己产品,更不能暗示医院或科室为“回报”而给予任何商业机会。如果发现受赠款项被挪用于非公益目的,企业也应及时制止或报告。总之,要让捐赠“阳光运行”,防范捐赠成为变相贿赂的渠道。一旦“赠”与“购”挂钩,即落入违法的雷区。


(三)医疗设备无偿投放中的商业贿赂风险

无偿投放医疗设备是医疗器械企业常用的市场策略之一。所谓无偿投放,是指企业基于合理用途,将自有的医疗器械设备免费提供给医院使用,一般用于新产品的临床试用、性能验证或市场推广。这本可视为企业支持医疗机构提升诊疗水平、获取产品改进反馈的合作模式。然而,一些企业却利用无偿投放作为交换条件,要求医院必须采购其配套耗材或试剂,或者借此绕开招投标程序,达到排他性销售的目的。这类行为严重破坏公平竞争,也侵蚀招标采购制度的公正性。


例如,某医疗科技公司向一家医院免费提供了一台价值不菲的质谱仪供实验室使用,但附带条件是该仪器所需的检测试剂须由该公司独家供应。通过这种绑定销售模式,该公司在设备投放后垄断了相关试剂的供货。在后来医院对质谱检测试剂项目组织公开招标时,该公司又被查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围标,排挤竞争对手。监管部门认定:企业将设备“白送”医院,表面不收取租金,但实际上以要求医院采购高价耗材作为补偿,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交易机会的商业贿赂行为。最终执法机关没收了企业违法所得(销售试剂的净利润约68万元)并罚款8万元(杨市监案处字〔 2017 〕第100201710571号)。


针对医疗设备无偿投放的特殊风险,市场监管总局的合规指引作出了详细规范:


(1)企业只有在公平竞争前提下且基于合理用途方可无偿投放设备,例如为了收集产品反馈意见、方便上市前临床试验或性能评估等。换言之,无偿投放应服务于产品研发完善和医学创新,而非以锁定后市为目的。

(2)企业应与医疗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设备权属、用途、投放期限、双方责任等,防止权责不清。

(3)企业对每一项设备投放计划都应进行审慎审核,建立内部追踪监督机制:包括记录设备使用情况、收集临床反馈数据、定期评估投放目的达成度等,并留存证明文件。通过这些措施,确保无偿投放真正用于合理正当的目的,而非变相行贿渠道。


更重要的是,指引列出了投放行为的“三个严禁”。


首先,严禁企业借无偿投放设备之名,与医院私下约定采购耗材、配套设备、药品或服务的最低采购量或金额。这直接针对了“投放+耗材绑定”的不良销售模式。


其次,严禁企业假借无偿投放规避或干预招标采购。包括不得以先免费铺设备的方式绕过医院对设备的公开采购程序,事后再通过耗材供应获取利益;也不得在投放设备后利用特殊关系影响医院后续采购决策,使竞争对手无法公平参与。


第三,禁止企业利用无偿投放设备便利,为医疗机构人员非法牟利提供条件。例如医院个别人员可能利用免费设备对外有偿服务牟利或与企业里应外合实施腐败,此类行为也在禁止之列。


因此,医药器械公司若采用无偿投放策略,必须牢牢记住:“赠设备”不能作为“釜底抽薪、锁定后市”的手段。一方面,要坚守合规初衷,真正为产品改进和患者利益考虑,通过投放获取科学客观的数据反馈,而非醉心于借机扩大销量。另一方面,要严格遵守公开招采规则,即使投放期间医院有采购需求,也应依法参与公平竞争的采购流程,不利用投放形成的不当优势。只有将无偿投放置于阳光之下、限于合理范围,才能既推动新技术应用,又避免触犯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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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医药行业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商业贿赂行为对行业生态和患者权益的危害尤为严重。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药品还是医疗器械领域,商业贿赂往往滋生于销售环节的灰色地带:学术推广可能沦为变相行贿的“秀场”,公益捐赠可能被异化为交换交易的筹码,营销创新模式(如设备投放)稍有不慎就可能成为围猎市场的工具。近年来监管部门坚持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为宗旨,加大对医药商业贿赂的惩治和治理力度。一方面,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了制度供给,使行贿受贿皆入法网;另一方面,通过发布专门的合规指引,倡导企业建立主动合规、源头防控的长效机制。对于医药企业而言,合规经营已不再是可有可无的“软要求”,而是防范重大法律风险、赢得市场信誉的硬条件。


值得强调的是,治理商业贿赂的根本目的在于净化市场环境、保障患者利益,并非要压制企业正常发展或否定合理的学术推广活动。相反,监管部门支持真正立足于科研创新、规范运作的医药营销模式。例如,在学术交流领域,只要坚持科学严谨、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活动,并不因涉及医生而一概禁止;在新产品推广上,也允许企业通过合法合规手段让临床医生了解产品性能,从而更好服务患者。但是,不合理的营销成本绝不能转嫁到患者身上。医药产品进入医院,应当凭借的是疗效、质量和真实世界数据,而不是凭借回扣、人情和权力关系。唯有让治病救人的初衷回归医疗行为本身,才能维护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实现医药行业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综上,在当前强监管、高压反腐的态势下,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都必须筑牢法律与道德的底线。医药企业应当主动完善内部合规体系,认真梳理销售全流程中的风险点,对照法规要求修订制度、培训员工、强化财务管控,做到防患于未然。从长远看,以合规经营取代不正当竞争,是医药行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良性发展的必由之路。让我们以近期出台的合规指引为契机,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使医药创新成果真正惠及人民健康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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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冯骏淞,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香港大学法学硕士,香港济南同乡会秘书、复旦大学国际经济行政法圆桌论坛秘书长、青岛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青岛市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法律专家。业务领域涵盖知识产权、竞争与反垄断、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等。


冯骏淞所属团队为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国资委、山东海洋发展有限公司、青岛金家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胶州市人民政府、青岛国际机场集团、三菱重工海尔、中海地产、道恩集团、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等多家政府机关、国有平台公司、大型国有企业、知名民营企业、高等院校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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