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建筑行业中往往存在一部分的弱势群体,他们法律意识薄弱,整体文化水平不高,权利受到侵害时,可能会采用极端的方式维权,如何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等一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主体范围
1、承包人可以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主体。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其可以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对于合同所涉项目的工程价款或拍卖的价款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成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主体
3、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人员以及设计人员是否也能成为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主体。一方面认为勘察人员设计人员不能作为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有以下几点理由:勘察设计人员属于技术人员,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其与发包人的社会地位相对平等。发生争议,该部分人群拥有一定的自救能力,法律意识观念较强。在发包方不及时支付款项时,可以通过不给付勘验结果和报告等方式行使不安抗辩权。且该部分金额不大,一般处于工程开展的前期,发包方在这一时期资金相对充足。首先不能以工程金额的大小和工人的文化水平的高低来定义是否可以使用优先受偿权。其次,有相关的法律也明确了勘察设计是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其产生的费用也属于建设工程款的一部分。所以勘察建设人员应该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起始时间
1、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前提下,合同对于所涉工程的工程款有明确的支付时间,那么可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起算。倘若,发包人与承包人没有明确的时间约定可以借鉴《解释(一)》第27条关于工程价款的利息起算时间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的情形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排除出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的情况。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对于已经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起算优先受偿权。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阶段,工程价款的支付另行签订了新的补充协议,则可以按照新的协议约定起算优先受偿权。但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对于工程款的数额存在争议,那么可以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申请鉴定,则其应付款之日为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日。
3、建设工程项目分期施工、分期付款的情形
在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分期施工,分阶段结算的情况,那么分期施工,分阶段结算,优先受偿权该如何起算。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针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分期施工,分阶段结算,那么要以最后一期工程结算之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2)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但针对不同的项目进行分别施工,分开结算,那么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也应该分别单独计算。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效力顺位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顺位,其实主要是讨论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与优先受偿权的关系。商品房消费者购买商品房会取得两个类型的债权,一种是请求商品房交付的权利,另一种是房款的返还请求权。两者不同的地方在于商品房是否已经建成可以交付。我国最高法曾在相关判例中认定房款返还请求权仅可以作为普通债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已支付完全部购房款,或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已实际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的消费者购买了以居住为目的的商品房。商品房消费者主张其房屋交付优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顺位如图:
本文借鉴的案例:
(2020)豫03民初213号
(2021)最高法民申4949号
(2021)豫03民初29号
(2018)最高法民终638号
(2019)冀民终577号
(2021)最高法民申5141号
作者简介
闫晓律师
闫晓,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律硕士。闫晓律师对于公司法律事务、建设工程、民商事业务等跟随团队进行过深入研究并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执业期间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工作能力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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