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几年在经济波动和市场不稳定的大环境下,作为一种风险控制手段,财产保全制度基于其程序简单、保险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成本低、认可度高等因素被广泛应用,几乎已呈现逢案必保全的状态。同时,基于当事人对这一制度的合理或不合理使用,使得原本冷门的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也明显增多。
案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归类于“侵权责任纠纷”二级案由之下。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保全错误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该类纠纷案件的审查核心和前提是如何认定存在“保全错误”。
一、因保全错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在判断此类侵权行为时,法院通常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要求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必须遵循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申请人的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否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害,以及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院保全财产,如已尽到了一般人应尽的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即申请财产保全存在基础事实依据,保全事项与诉讼请求基本适应,不存在起诉明显无依据,保全明显超标的,保全担保明显瑕疵等情况,则不应认定申请人存在过错。
二、作为一般侵权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保全损害赔偿请求人应就保全申请人构成错误保全即保全行为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进行充分有效举证。
三、保全错误的认定不能基于诉讼结果反推,申请人诉讼请求未获支持不能免除保全损害赔偿请求人的举证责任。诉讼结果基于证据本身、诉讼思路、审判思路等多方面因素,具有不确定性。申请人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系基于诉讼请求及方便后期执行的考虑,申请人对诉争事实的判断以及判决结果的预测,未必与法院的最终裁判结果一致,如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获得法院支持甚至支持的多少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保全错误的依据,则对保全申请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要求过于严苛,而对于保全损害赔偿请求人主张侵权的举证义务过于宽容,也不符合保全制度以及侵权制度的双重立法目的。
损失数额的认定
以银行账户冻结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及裁判精神,在确系保全错误的情况下,较为普遍的处理方式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的存贷款利息差额计算损失。可知,该类纠纷损失数额的认定为较为严格的直接损失。
损失承担主体的认定
为分散保全申请人因可能出现的错误保全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绝大多数申请人购买保险公司保险提供保全担保。在申请人为其申请保全行为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情况下,如经人民法院认定确系出现保全错误并产生相应损失,即“出险”的情况下,应在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超出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的部分由保全错误申请人承担,保险人与保全错误申请人不构成连带责任。
结语
诉讼保全制度作为一种常用的法律程序,发挥着提高诉讼效率,促进调解,确保法院判决有效执行等重要作用。当事人应合理使用这一制度,为诉讼助力,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同时也应避免因不合理使用而产生新的诉讼,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和诉累。
作者简介
张振彬律师
张振彬,中共党员,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省直督导一中心副主任,青年律师委员会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哲学双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国家三级律师(中级职称),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诉讼代表业绩
1、代理某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居委会、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济南中院一审和山东高院二审,支持本诉6000余万元,驳回对方反诉近4000万元;
2、代理某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专科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在济南仲裁委通过调解方式为委托人追回拖欠十余年的工程款,并履行完毕;
3、代理南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济南某建筑工具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济南中院二审,在一审全面败诉的情况下,通过对案件核心证据及表见代理的论述,二审全面改判,获得胜诉;
4、代理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沈阳某投资有限公司、烟台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孙某某、龙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山东高院一审和最高院二审,所代理的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代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阶段,在被执行人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情况下成功追加被执行人的控股公司股东及自然人股东为被执行人从而恢复强制执行。
非诉代表业绩
1、为建设工程招投标出具法律意见书百余份;
2、为龙湖、万科等房地产企业山东区域开盘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数十份;
3、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千余份;
学术论文
1、《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研究》发表于《商业2.0》2021年第9期;
2、《建设施工合同法律风险影响因素及防范必要性》发表于《中国建筑业年鉴》2022年第28期。
主要荣誉
1、2023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度优秀律师;
3、山东省律师协会主题演讲比赛一等奖;
4、2020年度业务创收二等奖;
5、2019年度学术论文三等奖;
6、2018年度最佳公益服务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