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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关于情势变更制度之司法适用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4.09.21

前言


“遵守合同”是契约法规的基本准则,为契约法律框架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来说,契约变更原则目的是实现“合同公平”的理念导向。情势变更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公正性。在民法体系下的合同法领域,所谓的“契约严守”原则,奠定了合同法律体系的基石地位。情势变更制度的目标是达成“合同公平”。新冠疫情暴发后,众多公司陷入经营困境,遭遇倒闭和生意中断的风险,导致合同履行受到严重影响。目前,情势变更制度在维持贸易平稳和公正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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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制度”这一概念源于公元1213世纪的《优帝法学派阶梯注释》,随后这个规定在欧洲法和美国法中得到了不断地完善与发展。在大陆法系中,德国的“行为基础障碍”、法国的“无法预见理论”以及英美法系的“合同失效”等都对情势变更制度带来了更深刻的改变。在我国的法律制定过程中,对情势变更的因素进行了细致地考量和取舍。自从2009年《合同法解释(二)》采纳情势变更原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系列配套通知和指导意见,如《关于正确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以便更加明确情势变更原则的应用标准。通知着重指出,在运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司法机关需持谨慎立场,切实辨析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维护法治公平性和法定权威。直至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发布与实施,促使情势变更法则得以合法化,并纳入相关法律条款。在过程中这个机制不断地得到改良和拓展。《民法典》与司法解释废除了关于不可抗力的解释和“无法实现合同目标”的要求,强调了重新谈判的义务,从而让相关规定更加完善和理智。《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32条对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行了详尽剖析,明确了禁止双方在事先约定中剥夺情势变更的适用权,为实际运用情势变更制度给出了清晰的指引。

 

二、情势变更的司法案例


案例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终27--丰泽家园教育与湖南农业大学之间的合同纠纷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情势变更是当作法律规定的原因,用于变更或解除合同。作为关键因素的国家部委政策文件,只有在不会使合同履行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才能认为不属于情势变更。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确立学生公寓住宿费用的稳定性属于情势变更,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在2005年和2009年颁布的文件中,对学生公寓住宿费用作出了约束。鉴于湖南农业大学的学生公寓性质为公益,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该预计到住宿开销不会导致物价大幅上升。丰泽公司在可行性报告中进行的预测,未能充分考虑随着情况变化导致的不确定因素。丰泽公司实际收益优于花费的钱,履行合同并不违背公平原则。同时,合同目标仍有望达成或尚未失效,因此没有情况变化导致极端不公平的情况。因此,这个案件不具备情势变更制度适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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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八起“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中,中国昶睿有限公司与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关于香港防疫用品买卖合同的纷争,新冠病毒疫情作为全球突发事件,对我国社会生产与生活秩序产生了深远冲击,导致工作进程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防护物品售价猛增,使得购买和销售防疫物资的交易成本显著提升。在特定案例中,需评估合同执行者所受到的疫情冲击、不可抗力因素以及情势变更条件的影响。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除了关注案情和证据外,还需全面评估新冠肺炎疫情及相应防控措施对合同执行带来的种种影响,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合法审查当事人关于合同调整的诉求。

 

案例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級人民法院(2018)新民初55--郑北平与新疆龙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股权转让协议》未涉及情势变更或取消协议的条款。一是合同双方的专业性:矿山业务专业公司作为一个擅长矿山运营的企业,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际,对于涉及矿区地处风景名胜区域的情况,应当具备一定的认知。这说明它主动担负了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可能产生的潜在隐患,这种商业风险归于商业风险的合理范围。二是合同基础的持续性:煤矿企业需要紧跟政策变化有远见。政策的逐步严格并非难以抵挡。尽管政策变动可能会造成开采权难以维持,但现在探矿权依旧保留,并由这家公司持有。龙煤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字基石依然坚实,拥有这家公司多半股份,因此拥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尚未发现显著的不公正状况。三是合同目的的实现:在2010年,龙煤公司买到了郑某拥有的恒润泰企业51%的股份,从而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的核心目标。探矿权还在延续,其经营困境仅仅是这家公司常态化的经营挑战,并非《股权转让协议》中所述合同目标无法实现。龙煤企业不得以政策调整可能导致探矿权推迟为理由,寻求解除或变更合同。根据合同条款,他有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应对业务风险自行承担。

 

结语


因此,在诠释和实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32条时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比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具体的要求以及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对合同执行带来的实际效应。在执行司法解除权的过程中,公正原则具备举足轻重的引导作用。在各方面的利益经过深思熟虑后,我们应采取适当的办法来应对亏损状况,目的在于保持合同关系的稳定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举措既彰显了法治公正,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案例:

2020)湘民终27

2021)最高法民申5253

2018)新民初55

2019)最高法民终827

2023)京01民终42

2022)浙0702民初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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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克强,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法学专业,曾在法律相关部门工作10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对于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公司法律事务、企业合规与风险控制、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知产、执行与执行异议、银行与金融、票据类纠纷、委托理财纠纷、典当纠纷、合同纠纷、医疗类纠纷、保险类纠纷等业务进行研究并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参与了某盛与某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某升与某德建设工程案;某小镇业主退房案;某正能源案;某太阳能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案);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参与分配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案);海上风电-济南仲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南京海事法院(担保物权纠纷之抵押权纠纷案【涉及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抵押物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可以就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以实现抵押权等】);广州海事法院(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广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等多起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擅长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分析定性,制定诉讼、仲裁、执行策略。

 

我们团队是一支专业、专注、高效、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精准制定诉讼、仲裁、执行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