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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双碳”背景下环保合规对绿色信贷影响的关键问题研究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2.07.13

法曜琴声 | “双碳”背景下环保合规对绿色信贷影响的关键问题研究

法曜琴声 | “双碳”背景下环保合规对绿色信贷影响的关键问题研究

摘要

 

气候变化作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已经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彰显大国担当,中国制定了“碳达峰、碳中和”即“双碳”目标。而实现“双碳”目标,固然不能缺少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动脉,建设绿水青山重要推动力的金融这一环。绿色金融在本质上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金融创新模式,其中重点推广和构建的绿色信贷对于绿色金融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通过绿色信贷方式支持和鼓励绿色产业发展,为环保合规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企业环保是否合规将会直接影响到信贷前商业银行对企业环境与社会风险评估、授信审批、资金拨付等关键环节。

【关键词】

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信贷;环保合规体系搭建

前言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宣布了“双碳”这一重大战略目标,展现了中国人民愿同世界各国人民共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也彰显了我国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推动全人类共同发展的坚定决心。而早在2012年,中国银监会就已经印发了《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以下简称“《绿色信贷指引》”),以期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有效防范环境与社会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由此可见,绿色信贷自2012年作为中国化发展元年伊始,已经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目前已为“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支持。在“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即2021年,我国在绿色信贷标准的统一以及绿色信贷产品创新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推动经济的绿色化转型,因此,绿色信贷将会成为日后企业融资渠道的重要途径。本文以《绿色信贷指引》及相关法律政策作为切入点,对企业环保合规情况对信贷的主要影响进行分析,并提供环保合规体系搭建的建议方案,以期企业符合绿色信贷的要求,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绿色信贷和企业合规的基本概念

(一)关于绿色信贷的基本概念

 

2007年7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绿色信贷的概念应运而生。据此,绿色信贷是指针对企业和项目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通过对污染企业或项目的信贷控制,加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改变“企业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

 

(二)关于企业合规的基本概念

 

2006年10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其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2018年11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其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基于前述规定,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合规是指企业及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要符合第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第二,企业内部章程、规章制度;第三、公序良俗、行业准则、商业规则;第四,国际条约、规则等。

绿色信贷相关政策文件及主要内容

我国为支持绿色信贷发展、调整信贷结构,引导信贷资金流向绿色、节能减排、低碳经济领域倾斜。早在2012年,银保监会便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此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绿色信贷统计表的通知》《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等也陆续发布,现将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内容总结如下:

序号

实施时间

政策名称

主要内容

1

2016年

2月24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2

2013年

7月8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报送绿色信贷统计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85号)

全面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实施成效“绿色信贷统计表”包括两张报表:环境、安全等重大风险企业信贷情况统计表,节能环保项目及服务贷款情况统计表。

3

2014年

6月27日

《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银监办发〔2014〕186号)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工作,银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第一部分:定性评价指标(组织管理、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流程管理、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 监督检查等),第二部分:定量评价指标(支持及限制类贷款情况、机构的环境和社会表现、绿色信贷培训教育情况、与利益相关方的互动情况等)。

4

2015年

9月21日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建立绿色金融体系,推广绿色信贷,研究采取财政贴息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的发放力度,明确贷款人的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5

2016年

8月31日

《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

从经济可持续发展全局出发,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支持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6

2019年

2月14日

《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产业基础。发展绿色产业,既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力支撑,也是培育绿色发展新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地方、各部门要以《目录》为基础,根据各自领域、区域发展重点,出台投资、价格、金融、税收等方面政策措施,着力壮大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

7

2021年

1月1日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20〕124号)

将服务生态文明战略纳入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以绿色信贷占比作为此维度的评价标准。

8

2021年

7月1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银发〔2021〕142号)

将评价对象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扩展为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绿色金融业务从绿色贷款扩充到包括绿色贷款、绿色证券、绿色信托等各种融资类业务;明确了当前纳入考评的境内绿色贷款和境内绿色债券。

企业环保合规对绿色信贷关键性考量因素的重要性

(一)企业环保合规情况

决定绿色信贷授信是否审批通过

 

《绿色信贷指引》第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审批管理,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理的授信权限和审批流程。对环境和社会表现不合规的客户,应当不予授信。”因此,授信是否能够审批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对企业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评估,具体表现方式为:

1

绿色信贷要求授信前

需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绿色信贷指引》第十五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和社会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同时根据《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银监办发〔2014〕186号,以下简称“《绿色信贷评价指标》”)的相关规定,基于企业对建设、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有可能改变环境原状且产生的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是否能够消除等方面考虑,通过企业的管理情况(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管理意愿)、表现情况(风险事件、合规情况、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行动计划执行情况、与同业最佳状况相比)、沟通交流情况(环境和社会风险定期报告质量与及时性、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交流)作为企业信用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2

绿色信贷要求授信前

需对企业进行合规审查

 

《绿色信贷指引》第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和社会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确保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同时根据《绿色信贷评价指标》的相关规定,合规性审查主要包含: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情况;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节能评估审查及国家和省级重点节能企业的节能监测情况;安全生产和卫生/健康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

(二)企业环保情况影响信贷合同的条款内容

 

《绿色信贷指引》第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对涉及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在合同中应当要求客户提交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订立客户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声明和保证条款,设定客户接受贷款人监督等承诺条款,以及客户在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方面违约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救济条款。

 

同时根据《绿色信贷评价指标》的相关规定,“对环境和社会风险分类为A或B[1]的客户,授信合同中应包含督促客户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独立条款。对环境和社会风险分类为A的客户,应在签订授信合同的基础上,与其订立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补充合同。”

 

通常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独立条款主要包括:借款人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声明和保证、借款人承诺接受贷款人监督、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约束性、明确借款人环境和社会风险的报告要求、借款人在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方面的违约事件、针对借款人的处罚措施即违约责任条款等。

 

(三)企业环保合规

直接决定信贷资金拨付

 

《绿色信贷指引》第十九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信贷资金拨付管理,将客户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管理状况作为决定信贷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在已授信项目的设计、准备、施工、竣工、运营、关停等各环节,均应当设置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关卡,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可以中止直至终止信贷资金拨付。”同时根据《绿色信贷评价指标》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个项目具体而言:

1项目应获得而未获得环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审批的,不预先拨付资金进行开工前准备和建设;

2项目环保、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与主体工程不同时的,暂停主体工程建设的资金拨付,直到“三同时”实现为止;

3项目完工后应获得而未获得项目竣工环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审批,不拨付项目运营资金。

(四)企业环保合规情况影响

贷后风险评级和触发风险的不同的处置措施

 

根据《绿色信贷指引》《绿色信贷评价指标》的相关规定,对有潜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企业,要制定并实行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措施,加强动态分析,并在资产风险分类、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方面及时做出调整。在企业发生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风险处置措施(如提前收回已拨付的贷款、提前行使相关的抵质押权等),并就该事件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的影响向监管机构报告。

企业环保合规体系搭建的基本步骤

(一)编制企业环保

合规体系建设方案

 

结合企业类型、商业模式、项目特点等因素,根据企业环保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外部要求(包括涉及环保合规各领域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国家或行业标准、国际条约及规则、公序良俗等)、内部要求(如企业涉及环保合规的内部章程、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要求等)以及环保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拟实现的目标,编制《环保合规法律法规汇编手册》,有针对性地设计环保合规管理体系的实现路径和要点,进而为企业量身定制环保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合规范畴、风险识别与评估、管理制度完善、运行及保障机制、文化建设、举报与违规问责审查机制、评估与持续改进等内容。

 

(二)编制企业环保合规

管理风险清单

 

在环保合规体系建设方案确定后,根据内、外部合规要求,从企业设立、制度制定、经营决策、项目建设、生产运营、人员管理等方面编制《环保合规管理资料清单》《环保合规管理风险清单》并根据企业不同部门设计调查问卷,确定环保合规工作的重点,为后续开展风险调查、识别、分析、评价、改进等工作奠定基础。

 

(三)环保合规

风险识别、分析及评价

 

基于对前述管理资料的收集、风险清单以及调查问卷的内容,采用资料分析、人员访谈、调查问卷数据统计等方式全面了解各部门的业务情况,梳理业务流程,就企业环保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风险识别、分析及评价:

1环保合规风险识别是把环保合规义务与企业活动、产品、服务和运行建立联系,进而对环保不合规的场景进行识别。需注意的是要根据不同企业的类型以及企业所在地区的特别规定就风险进行识别,例如:就不同企业类型而言,化工企业的污染防治合规义务在于危险废物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大气和水污染治理等,而水泥生产企业却重点在大气、噪声污染防治等。

 其就企业所在区域而言,若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则应遵守地方标准。

2环保合规风险分析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考虑不合规的原因、来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合规及其后果发生的可能性进行环保合规风险的分析,作为风险评价的依据。

3环保合规风险评价是对在环保合规分析过程中发现的风险,按照风险本身的影响程度大小、发生概率、企业控制风险的策略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需要重点关注的合规风险点。

(四)环保合规

管理体系制度的建设

 

合规管理体系制度建设的实质是“外规内化”,即将环保相关的外部要求以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予以内化,成为企业及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守则,从而使企业及其员工普遍遵守环保合规的行为规范,但制度建设需要根据外部变化进行动态监管,适时修改、调整。环保合规制度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保立项和审批等管理制度、特殊污染物处理管理制度(如废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土壤等)以及相应的运行机制。

 

 (五)环保合规

管理体系运行机制的建设

1健全内部职责部门分工制度。环保合规是全员合规管理,需要贯穿到公司各个层面,包括总公司及对外投资公司、分支机构,涵盖从公司高管、环境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供应链合作伙伴等所有人员,从而达到全员都能够具有环保合规意识的效果。

2建立环保合规报告与合规考核评价制度。环保合规管理部门对于本单位的环保工作以及重大环保合规风险事件及其处理情况等要及时向公司高管、董事会报告。将环保合规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和所属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评范围,细化考评指标,考评结果作为员工绩效奖金发放、评优选优、职位晋升的重要依据。

3建立举报与违规问责制度。举报是及时发现环境合规风险的重要途径,可以通过在有关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环境管理人员的联系方式,专门受理本单位举办的环保不合规等问题。对查证属实并及时避免重大环境合规风险的发生的,考虑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同时需要强化违规行为问责制度,根据职责范围,细化罚则,提高对违规行为惩罚的威慑力。

4建立合规管理评估与持续改进机制。合规系一个动态变化、持续发展的过程,需要通过定期开展评估工作持续改进。定期对合规有效性进行评估,有利于全方位、深入细致地对合规体系进行分析,从而尽最大可能避免可能出现的合规风险和违规问题,达到堵塞管理漏点、强化过程管控、持续改进提升的效果。

(六)系统的环保合规

培训制度的建立

 

 根据企业情况,同时结合环保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成果,针对重点人员、不同岗位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不同层次的培训。

 

其中,对于岗位操作人员应制定上岗前以及岗位的定期培训,强化企业环保合规及企业发展趋势等战略性培训;对于环境管理人员应进行合规培训,达到其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地熟知环保相关内外部要求;对于供应链商业伙伴,应进行内部政策的宣讲,隔离违规责任及风险。

结语

虽然绿色信贷目前仍由政府政策作为驱动力,但在“双碳”的大背景下,金融机构已经由传统业务逐步向绿色经济领域拓展,绿色金融的发展未来可期。

 

同时,企业若想牢牢抓住绿色信贷释放出来的“红利”,构建环保合规体系势在必行,构建环保合规体系既是实现绿色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升商业美誉度、增强竞争力的需要,更是践行社会责任、彰显企业担当的重要举措。

注释

 

[1]

A类:其建设、生产、经营活动有可能严重改变环境原状且产生的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不易消除的客户。从事以下项目开发及运营的客户原则上应划入A类:--核电站;大型水电站、水利项目;资源采掘项目;环境和生态脆弱地区的大型设施,包括旅游设施;少数民族地区的大型设施;毗邻居民密集区、取水区的大型工业项目等。

 

B类:其建设、生产、经营活动将产生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但较易通过缓释措施加以消除的客户。从事以下行业的项目开发及运营的客户原则上应划入B类:--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非金属矿物制品;火力发电、热力生产和供应、燃气生产和供应;大型设施建筑施工;长距离交通运输(包括管道运输)项目,城市内、城市间轨道交通项目。

 

C类:其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不会产生明显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的客户。

韩潇律师

个人简介

 

韩潇,山东国曜琴岛(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取得全国首届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荣获2019年度“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律政佳人称号”。现任青岛市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青岛市城市更新与城市建设法律服务团成员。主要执业领域是企业合规、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公司综合类法律事务。对于国有企业合规法律风险防控、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司日常运营中法律风险防控等进行过深入研究并具有极为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现已为多家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提供定制化专项合规法律服务,为各企业搭建量身定制的合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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