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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火锅锅底事件”补偿金,共同用餐人能否主张分配?——关于共同用餐人消费者身份的认定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5.03.21
引言——“火锅锅底事件”始末

Preface

2025年2月24日,两名男子在上海外滩某火锅店向火锅锅底小便并拍摄视频,3月6日视频曝光引发舆论关注。该火锅店于3月8日确认涉事门店并报警,随后更换门店全部锅具餐具,进行搬家式清洁消毒。3月12日,该火锅店宣布对2月24日至3月8日期间消费的共计4109单顾客全额退款并给予10倍补偿,预估总赔偿金额超千万元。


补偿发放后,有网友发帖声称补偿已经打入他的个人账户,但同日共同用餐者表示希望平分该笔钱。由此引发争议:共同用餐人能否平分补偿金?能否向经营者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



一:“火锅锅底事件”补偿款的依据与性质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该火锅店的“退一补十”实际上是参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火锅店并非只针对同一锅底或者同一天用餐的顾客补偿,而是对事发之后、进行全面消毒之前全部的顾客进行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挽回企业形象的公关目的。同时,该火锅店明确对顾客系“补偿”,而《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为“赔偿”。该火锅店明确补偿通过原支付方式进行退还,并要求确保“补偿准确到账”。因此火锅店的补偿行为应当被视为针对付款人的补偿,并未对共同用餐者直接补偿。付款人有权自行决定该补偿款的支配方式,共同用餐人无权要求对该补偿款的分配。

二:共同用餐人能否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


在无法分配补偿款的情况下,共同用餐人能否以消费者的身份向经营者主张《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十倍赔偿金?


(一)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营者惩罚性赔偿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购买者为消费者;2.购买者购买食品出于生活消费目的;3.销售食品须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4.生产者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主观明知销售食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共同用餐的语境下,是否能够主张惩罚性赔偿关键点在于未付款的共同用餐人是否属于消费者。


(二)关于共同用餐人是否属于消费者


关于未付款的共同用餐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消费者必须是付款人,共同用餐人由于未进行消费,与餐厅之间没有直接的消费关系,因此无法主张惩罚性赔偿;二是认为共同用餐人虽然没有付款,但是由于接受了餐厅的用餐服务,仍然属于消费者。


笔者持第二种观点。《食品安全法》中未明确规定消费者的概念,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由此可以认为,消费者也包括因生活消费需要接受服务的人,用餐人虽然没有支付餐费,但是也因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餐厅的用餐服务,因此可以认定为消费者。在共同用餐人满足其他要件的情况下,可以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


回归火锅店锅底事件,涉案锅底虽然被污染,但是在门店彻底清洁之前,锅底用锅可能也经过了反复消毒与使用,使用该锅底用锅是否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还需要对经营者是否明知、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认定。结合目前披露的信息,被污染的锅底用锅只有一个锅,并且在反复使用、冲洗、循环使用过程中,可能难以认定是否有使用该用锅以及该用锅是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据此,如期间其他共同用餐者以此为由主张惩罚性赔偿可能存在困难。

三:结语

火锅店锅底事件折射出共同用餐者主张补偿或赔偿的问题争议,核心在于消费者身份的认定。根据现行法律,共同用餐者虽未直接付款,但因实际接受服务可视为消费者,理论上具备主张赔偿的权利。然而,实务中需严格举证经营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且污染锅具的反复使用可能削弱因果关系认定,导致主张权利存在困难。


此案启示消费者权益保护需兼顾法律逻辑与现实操作,同时警示企业完善风险防控,避免类似事件冲击品牌形象。同时,未来立法或可进一步细化“消费者”定义及经营者责任边界,以平衡各方权益,促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完善。

四:引申阅读

(一)经营者对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否应当赔偿?


答:应当以故意及重大过失为限。


根据2018年江苏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八,经营者只有在对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故意及重大过失时,消费者才能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二)消费者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坚持购买,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


答:能够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消费者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坚持购买,主张惩罚性赔偿是否有最高额限制?


答:应当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2021)沪03民终86号,购买食品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再多次追加购买的,以未超出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部分为基数计算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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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康琛

杜康琛,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实习律师,民革济南市文创支部入党积极分子,本硕就读于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金融法专业,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担任国曜琴岛青年委员会委员。


杜康琛具有较好的法学基础和法律研究能力,专注于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工作,配合律师团队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包括且不限于民商事诉讼法律文书写作、商事合同拟定与审查、法律检索、法学前沿研究等。


专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法律服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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