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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曜琴声 | 以18份不起诉案例实证分析-合同诈骗罪与建设工程企业刑事风险防范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4.06.29

前言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建设工程领域环节较多、工程周期较长、施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较为复杂,容易成为合同诈骗行为的高发地。建工领域合同诈骗罪的特点是:被害人与犯罪主体重叠,建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既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也可以是合同诈骗罪的被害人。

 

本文通过解析Alpha检察文书检索库的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例,分析合同诈骗罪与建设工程企业刑事风险防范。


一、合同诈骗罪检察机关公开文书


数据来源:Alpha检察文书检索库

 

检索时间:2024626

 

检索关键词:文书类型:不起诉决定书

 

案由:合同诈骗罪

 

年份:2023

 

通过检索,笔者获取2023年度合同诈骗罪不起诉决定文书共计19份,其中1份文书罪名错误,针对实际检索有效的18份不起诉决定书进行数据分析。

 

(一)检索合同诈骗案件地域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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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检索的合同诈骗18件不起诉案件中,山西省2件,占总数的11.11%;青海省6件,占总数的33.33%;甘肃省3件,占总数的16.67%;陕西省1件,占总数的5.56%;广西壮族自治区2件,占总数的11.11%;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4件,占总数的22.22%。由此可知,笔者在Alpha检察文书检索库检索到的合同诈骗不起诉文书为中部、西部地区案件。

 

(二)检索合同诈骗案涉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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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索,18件不起诉合同诈骗案件中,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件,占总案件量的11.11%;涉及房屋买卖合同3件,占总案件量的16.67%;涉及货物买卖合同3件,占总案件量的16.67%;涉及承包合同5件,占总案件量的27.78%;涉及合作合同5件,占总案件量的27.78%。由此可知,在检索到的案件中,双方签订进行合作合同的情形较多,对于建设施工合同的相对较少。

 

(三)检索合同诈骗案涉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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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索,18件不起诉合同诈骗案件中,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金额共计545万,占总体案涉金额的64.41%;涉及房屋买卖合同案涉金额共计78万件,占总体案涉金额的9.2%;涉及货物买卖合同案涉金额14.05万,占总体案涉金额的1.66%;涉及承包合同案涉金额共计131.04万,占总体案涉金额15.49%;涉及合作合同案涉金额共计78万,占总体案涉金额的9.2%。由此可知,虽然检索的案件中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较少,但该合同类型案件往往具有涉案金额大、被害方损失较重、行为人面临难以弥补损失的风险,该类案件达到全额退赔、取得谅解的难度也比较大。

 

(四)检索合同诈骗的案件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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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索,法定不起诉案件7件,占总体案件量的39%;存疑不起诉7件,占总体案件量的39%;相对不起诉4件,占总体案件量的22%

 

(五)作出不起诉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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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笔者通过检索不起诉决定文书,其中治多县人民检察院治检刑不诉[2023]1号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受理后改变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因此我们发现不仅在刑法条文中,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之间确实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自愿支付财物,这是诈骗罪的基本模式。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时,主观上均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判断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往往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重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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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其本质是利用合同实施诈骗,与诈骗罪主要区别如下: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

 

诈骗罪主要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其犯罪目标是直接骗取财物。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法益不仅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签订合同行为过程中的管理制度,如货物买卖合同、借贷合同、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比较正式的经济合同。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

 

诈骗罪在客观表现上较为宽泛,可以是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只要目的是骗取财物即可。合同诈骗罪则特定于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其欺诈手段通常与合同相关,如虚构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利用虚假合同骗取财物等。

 

(三)犯罪主体不尽相同

 

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则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这是因为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也会签订和履行合同,因此单位也有可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四)法条竞合关系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法条上存在竞合关系。当某一行为同时符合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合同诈骗罪的法条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这是因为合同诈骗罪是在特定情境比如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诈骗罪,具有更具体的犯罪构成和更明确的社会危害性。

 

总的来说,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客体、客观表现、主体以及法条竞合关系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三、合同诈骗罪案的重难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以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的文件精神,办理合同诈骗案时需要着重关注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重点关注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取得财产后的处置方式、事后态度等方面切入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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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归纳检索案件的几个焦点问题

 

1.行为人的履约能力

 

检索案例之洛检刑不诉[2023]132号案件审查焦点:评估行为人自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中标当地政府的招投标项目,与XX集团进行合作签订XX县防沙治沙生态建设土地承包合同时是否已明知自己无法履行合同,让合作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是否具有履约进场施工的能力、履约时效是否具有现实可行性尤为关键。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前提下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并收取保证金,后因资金不足等原因,导致承包方在客观上实际不能履行,收取的施工保证金等其他费用不能退还。

 

2.行为人取得财产后的处置方式

 

分析行为人取得财产后是否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还是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转移隐匿等。检索案例之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的肃检刑不诉[2023]17号案件审查焦点问题之一:注意行为人是否有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行为人收取的项目保证金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购置车辆、公司开支及日常消费。针对故意拖延、转移财产、逃避追查等情形,应结合审计报告、银行或平台流水、收付款凭证等材料进行全面核实,尽可能明确资金去向。

 

3.行为人的事后态度

 

在检索的18件合同诈骗不起诉案件中,有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尼检刑不诉[2023]51号、新源县人民检察院新源检刑不诉[2023]4780号、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西检刑不诉[2023]136364号、象州县象检刑不诉[2023]3号等7件案件行为人在合同无法履行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如退款、赔偿损失等减少损害结果、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将该情节纳入不起诉考量范围。

 

(二)综合分析案件的其他因素

 

1.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具体情况:包括合同的内容、签订时间、履行期限等,这有助于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2.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包括过去是否有类似行为、是否有诚信记录等,可以作为行为人主观评价的依据。

 

3.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如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可以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提供有力支撑。

 

总之,在分析合同诈骗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辩护时,需要全面考虑各种行为因素和证据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四、建工企业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法律提示


通过分析建设工程企业类合同诈骗案件,延伸出对涉案相关企业经营风险的思考: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进行项目施工过程中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意识,提醒建工企业可做以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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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核实合同相对方的资质和情况

 

在商业交易中,对合作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至关重要,引入律师加入制度,通过查阅公开信息、商业信用报告、法律诉讼记录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着重对合同签署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诚信情况、资产实力和履约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有助于避免与有不良记录或经营不善的企业合作,减少潜在的刑事商业风险。

 

(二)强化信息核实与项目查询,确保项目的真实性

 

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企业需掌握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通过正规渠道查询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如在工程建设信息网等政府平台查询相关招标信息,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以了解项目的潜在风险和挑战。这有助于企业制定更合理的合同条款和风险管理策略。

 

(三)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禁止冒用其他公司名义承揽工程

 

冒用其他公司名义承揽工程系违法,不仅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还可能使企业面临刑事法律责任和重大经济损失、声誉受损。因此,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具备相应的工程建设资质和履约能力。

 

(四)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诚信经营

 

在进行工程分包或收取保证金时,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是企业的基本义务,企业应当确保提供的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合作伙伴。故意提供虚假项目信息签订合同、收取保证金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不仅会导致合同无效,还可能使企业面临刑事法律风险。

 

总之,为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律师职业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仅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为维护法治、促进发展新质生产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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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琳琳,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目前担任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

 

张律师具有多年检察院工作经验,参与办理大量涉众型金融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等刑事案件;熟悉检察机关侦监、公诉、控告申诉以及出庭公诉等业务流程;律师执业以来先后办理过12人贩卖毒品案、最高检追诉的故意伤害案、交通肇事案、危险驾驶案、开设赌场案等,辩护效果显著。

 

张律师常年为济南市委政法委、济南市总工会、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参与市、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力争化解矛盾纠纷;担任众多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规法律顾问,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商业犯罪与企业合规团队

 

联系电话:18353688517(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