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曜言法语第33期|《民法典》合同编学习系列之三: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解读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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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清偿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实践中债务清偿的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或担保人,还可能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同的清偿主体承担债务的依据不同,清偿方式不同,债务清偿后的权利救济方式也不尽相同。《民法典》第552条沿用了《合同法》“第三人债务加入”的规定,但是实践中,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第三人自愿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也很常见,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裁判很难统一。为回应司法实务的需求,《民法典》第524条新增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使得债务清偿方式更加多样化,弥补了《合同法》在债的清偿方面的不足。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524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由此,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包括:


     1、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这里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债务人已明确作出拒绝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二是债务人虽未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但在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内或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时在合理期限内无实际履行行为;三是债务人已明显丧失履行能力,不再具有偿还债务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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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梁慧星教授在民法典专题讲座中认为,此处的“合法利益”可以是财产利益、经济利益或身份利益。比如,二手房买卖中当事人约定买受人支付的首付款用于清偿出卖人的按揭贷款,但出卖人收取首付款后未按约清偿按揭贷款,且因逾期还贷被银行起诉要求还款并主张房屋抵押权,影响到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此时的买受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财产利益,买受人有权代为履行债务从而涤除抵押完成房屋过户。另外,实务中代替其他家庭成员偿还债务的情形也属于典型的第三人代为履行,此时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的是身份利益。但若该第三人与履行债务毫无关系,不得直接代为履行。


     3、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未明确只能由债务人履行。该要件将以下几类债务排除在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债务之外:一是根据债务性质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包括基于信赖关系所引发的债务比如雇佣合同、委托合同引发的债务,以及以选定债务人为基础引发的债务比如演出合同引发的债务;二是合同约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债务;三是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如属于精神赔偿范畴的侵权之债,如赔礼道歉、精神慰藉金的赔偿等。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52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也有学者将该制度称为“第三人一定条件下代为清偿后的法定债权转让制度”。由此,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相应减少或消灭,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需要注意的是,这是一种债权的法定转让,即第三人在代为履行债务后自然取得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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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人代为履行与第三人加入债务的比较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第三人加入债务这两个概念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均是由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进行清偿。但是究其根本,二者的性质完全不同。第三人代为履行是一种事实行为,即第三人只有实际向债权人履行清偿行为才会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第三人加入债务的前提是第三人与债务人或债权人达成合意,债权人可以依合同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此外,在第三人加入债务的情形中,第三人成为了新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中,第三人始终不是合同的债务人,只是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人。


曜仔温馨提示: 

     实践中如果债务人出于不愿欠人情等理由拒绝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此时应当赋予其对代为履行行为有提出异议和拒绝的权利,如果第三人无视债务人的拒绝,强行代其履行债务,则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是在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权拒绝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